選民資格案件起訴狀(范例)
原告:于____,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漢族,濟南市人,無線電三廠工人,住____區____路____街____號 被告:____區選舉委員會 請求事項:____區選舉委員會決定原告人于____無選民資格是錯誤的。 事實和理由: 我是1960年7月26日出生。1978年7月高中畢業,就業于無線電三廠當工人。1983年3月,我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在勞動改造期間,勞動積極,悔罪態度好,并能檢舉揭發其他罪犯,1986年3月4日黨家許監獄報批假釋。現正處在假釋考驗期間。 今年是區人大選舉換屆之年。10月9日,我在居委會門前見到公布張貼的選民名單中沒有我的名字,我即寫了“申訴書”投訴到區選舉委員會。不久,區選舉委員會作出決定:以我是勞改假釋罪犯為理由,決定我不具備選民資格。 我認為____區選舉委員會的決定是不公正的,是違背法律規定精神的。我雖然犯了罪,但現在正在假釋考驗期間,既非完全自由,也非完全不自由。況且,我并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依然具備一個選民的資格。在監獄的罪犯是暫時中止行使政治權利,假釋考驗期間的罪犯能夠行使政治權利為什么不讓行使?這不符合“給出路”的政策,對獎勵勞動履行也是不利的。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公斷。 此致 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于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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