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南審結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前妻欠的兩千萬他不用承擔
周凌如 翁淑雯 黃峻峰 林利
以前,夫妻一方欠下債務,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曉,哪怕離婚了,可能都要承擔這筆債務。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防止出現不合理的“被負債”。
18日上午,寧鄉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審結了一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周女士自行欠債2000多萬,債權人起訴周女士及其丈夫,因債權人不能對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進行有效舉證,故判決債務由周女士一人承擔。
據悉,這是寧鄉法院審結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
2017年7月,長沙的林先生和父母陸續接到了催債電話,這才知道妻子周女士在外負債高達2000萬元。林先生追問此事后,周女士提出離婚。這么多的債務誰來還?周女士還不上,林先生覺得與他無關,債權人將兩人訴至法院。
1月18日上午,寧鄉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依法審結了這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當庭宣判林先生對其前妻周女士超出日常生活所負債務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5年登記結婚,兩人均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有穩定的收入。婚后兩人生活居住在林先生的父母家,日常生活開銷均由林先生父母承擔。不知何時起,周女士在多家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且大額透支,又以資金周轉為由,以個人名義向歷某等人借取大量債務,累積債務超過2000萬元。
自2017年7月起,債權人陸續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債,林先生及其父母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債務。當林先生追問周女士,周女士提出了離婚,雙方于2017年7月28日協議離婚。
因周女士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歷某以周女士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償還債務。
寧鄉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釋》生效。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歷某未能對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進行有效舉證,法院依法判決該債務由周女士一人承擔,林先生對該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
該案主審法官寧鄉法院民二庭庭長林利表示,新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債權人要加強事前風險防范,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要對債務性質加強識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解讀
會否出現夫妻雙方串通轉移財產、架空債權?
“有人認為這個新的解釋不再實行簡單推定,無法杜絕夫妻雙方串通轉移財產、架空債權的情況,其實這是一個認識誤區。”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檢察長、前天心區法院院長馬賢興強調,從債的訂立一開始就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夫妻事后轉移財產的情況就杜絕了,既然共同簽了字,就得共同負責到底。
“俗語說得好‘莫打死了狗再來講狗價’,也就是放債前要講清楚,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是共同債務,就得共同簽字。從法理上說叫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換言之,誰簽字找誰要。這也就是規范交易行為,規范債權,建立源頭思維,避免事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未離婚或未分割共同財產,債務問題怎么執行?
現實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如果法院判決配偶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子進入執行階段,此時夫妻雙方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共同財產尚未分割,怎么執行?
岳麓區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肖必芳表示,在審判階段,如果沒有認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進入執行階段后,一般對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進行處理,但應當保留共有人的份額。如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產,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對該財產進行拍賣,拍賣后所得價款的一半應返還給債務人的配偶。
“這種情況下,對借款人執行時,是有一定難度,因為只能執行屬于借款人的那一部分財產。”長沙市芙蓉區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鐘健林表示,如果被執行人存在有財產而拒不執行的情形,甚至惡意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制裁被執行人,敦促其履行判決義務。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智慧表示,在法院執行階段,實行“個人債務,個人財產償還”。如果沒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能申請執行登記在債務人自己名下的財產,執行起來可能存在以下難點:登記在未舉債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債權人不能申請執行;未舉債夫妻一方在執行中提出異議,提出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
出借資金時要注意哪些具體事項?
鐘健林說,當向某個自然人出借資金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注意借款人身份的真實性。要求當面核對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條上的簽名務必與身份證上面的姓名一致,務必由借款人本人當面書寫借條,且需正楷字體書寫清楚。
注意借款用途。應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中詳細寫明借款用途,不能籠統地表述為“資金周轉”“工程建設需要”等字樣。用途非法的借貸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借款用途為夫妻共同決定和參與的事項,則要注意盡可能由夫妻共同在借據上簽字。
對于超出家事部分的借款,當發生糾紛時,出借人則要盡可能搜集提供能夠證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客觀證據,達到足以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程度。
此外,肖必芳提醒,債權人應盡量采用轉賬方式提供借款,如無法采用轉賬方式支付,應盡量保留債權人取款的憑證。
來源: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