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縣級公安機關可做強制吸毒檢測 2009年10月15日 20:16:50 新華網北京10月15日電(記者鄒偉)公安部15日對外公布《吸毒檢測程序規定》。《規定》明確,被檢測人員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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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高校教師辦公室內被刺死(圖) 《吸毒檢測程序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吸毒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員,被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以及戒毒康復場所內的戒毒康復人員。檢測樣本為采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或者毛發等生物樣本。
《規定》指出,吸毒檢測分為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其中,現場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實驗室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實驗室復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得由同一檢測機構進行。
《規定》還明確,公安機關采集、送檢、檢測樣本,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采集女性被檢測人尿液檢測樣本,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現場檢測結果應當當場告知被檢測人,并由被檢測人在檢測報告上簽名。被檢測人拒不簽名的,公安民警應當在檢測報告上注明。被檢測人對現場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被告知檢測結果之日起的三日內,向現場檢測的公安機關提出實驗室檢測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決定進行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
吸毒檢測的技術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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