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關于行政機關違法扣押當事人財產后又主動解除扣押的行為能否視為確認的請示》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關于行政機關違法扣押當事人財產后又主動解除扣押的行為能否視為確認的請示》的答復
(2000年1月25日 法行[1999]18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行政機關違法扣押當事人財產后又主動解除扣押的行為能否視為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政機關扣押當事人財產后又解除扣押,如解除扣押時明示扣押行為違法的,應認定扣押行為的違法性已被確認;解除時未明示扣押行為違法的,不能視為行政機關對扣押行為違法性已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