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拆遷強制執行的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1999年2月14日 [1998]行他字第13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贛行申字第01號《關于蔡春龍訴上饒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申訴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強制拆遷前,應妥善解決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或者周轉用房問題;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方可強制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