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國務院批準、國家文物局發布
【頒布日期】 19910222
【實施日期】 19910222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護我國的古代文化遺產,促
進我國與外國的考古學術交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陸地、內水和領海以及由中國管轄的
其他海域,中國有關單位(以下簡稱中方)同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以下
簡稱外方)所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與之有關的研究、科技保持
及其他活動。
第三條 任何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發掘,都應當采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全國考古涉外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考古調查是指以獲取考古資料為目的,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進行的考古記錄和收集文物、自
然標本等活動;
。ǘ┛脊趴碧绞侵笧榱私獾叵隆⑺職v史文化遺存的性質、結構、
范圍等基本情況而進行的探測活動;
(三)考古發掘是指以獲取考古資料為目的,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進行的科學揭露、考古記錄和收集文物、自然標本
等活動;
(四)考古記錄是指系統的文字描述、測量、繪圖、拓印、照相、拍
攝電影和錄像活動;
。ㄎ澹┳匀粯吮臼侵缚脊耪{查、勘探、發掘中所獲取的自然遺存物。
第六條 中外合作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應當遵守下列原
則:
。ㄒ唬┖献麟p方共同實施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項目,并組成聯合考
古隊,由中方專家主持全面工作;
。ǘ┖献麟p方應當在中國境內共同整理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獲
取的資料并編寫報告。報告由合作雙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權優先發表;
。ㄈ┖献骺脊耪{查、勘探、發掘活動所獲取的文物、自然標本以及
考古記錄的原始資料,均歸中國所有,并確保其安全;
。ㄋ模┖献麟p方都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七條 外方申請與中方合作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時,應當按
照下列規定向國家文物局提出書面申請:
(一)合作意向;
。ǘ⿲ο蟆⒎秶湍康;
。ㄈ┙M隊方案;
。ㄋ模┕ぷ鞑襟E和文物的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等;
(五)經費、設備的來源及管理方式;
。┮馔馐鹿实奶幚砑帮L險承擔。
第八條 申請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
。ㄒ唬┯欣诖龠M中國文物保護和考古學研究,有利于促進國際文化
學術交流;
。ǘ┲蟹揭延幸欢ǖ墓ぷ骰A和研究成果,有從事該課題方向研究
的專家;
。ㄈ┩夥綉斒菍I考古研究機構,有從事該課題方向或者相近方
向研究的專家,并具有一定的實際考古工作經歷;
。ㄋ模┯锌煽康拇胧┦拱l掘后的文物得到保護。
第九條 國家文物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對外方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
后,由國家文物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請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
有關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文物局報請國務院特別許可。
第十條 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文件務院特別許可的,合作雙
方應當就批準的合作項目的具體事宜簽訂協議書。
第十一條 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項目獲得國者自然標本需要送
到中國境外進行分析化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報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化
驗、鑒定完畢后,除測試損耗外,原標本應當全部運回中國境內。
第十二條 外國留學人員(含本科生、研究生和進修生)以及外國研
究學者在中國學習、研究考古學的批準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隨同學習
所在單位參加中方單獨或者中外合作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
但須由其學習、研究所在單位征得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單位的同意后,
報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十三條 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參觀尚未公開
接待參觀者的文物點,在開放地區的,需由文物點所在的省、自治區、直
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接待參觀者在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
參觀1個月以前向國家文物局申報參觀計劃,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在未開
放地區的,需由文物點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
接待參觀者的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參觀1個月以前向國家文物
局申報參觀計劃,經批準并按照有關涉外工作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
續后方可進行。
參觀正在進行工作的考古發掘現場,接待單位須征求主持發掘單位的
意見,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后方可進行。
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在參觀過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
然標本和進行考古記錄。
第十四條 國家文物局可以對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實施檢
查,對工作質量達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規程》或者其他有關技術規范的要
求的,責令暫停作業,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由國家文物局給予警告、暫停作業、撤銷項目、
罰款1000元至10000元、沒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責令賠償損失
。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接收外國留學人員、研
究學者參加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期限的,國家文物
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暫停該接收單位的團體考古發掘資格。
第十七條 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
定,擅自參觀文物點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標本、進行考古記錄的,文
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停止其參觀,沒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標本和考古記
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十九條 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考古團體與大陸合作進行考古調
查、勘探、發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文物研究、科技保護涉外工作的管理辦法,由國家文物局
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ㄈ嗣袢請缶W絡版資料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