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事項委托工作,加強各地法院之間的互助協作,發揮執行指揮中心的功能優勢,節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事項需赴異地辦理的,可以委托相關異地法院代為辦理。
(一)凍結、續凍、解凍、扣劃銀行存款、理財產品;
(二)公示凍結、續凍、解凍股權及其他投資權益;
(三)查封、續封、解封、過戶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
(四)調查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五)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事項委托系統中列明的事項。
第二條 委托調查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委托法院應當在委托函中明確具體調查內容、具體協助執行單位并附對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調查內容應當為總對總查控系統尚不支持的財產類型及范圍。
第三條 委托法院進行事項委托一律通過執行辦案系統發起和辦理,不再通過線下郵寄材料方式進行。受托法院收到線下郵寄材料的,聯系委托法院線上補充提交事項委托后再予辦理。
第四條 委托法院發起事項委托應當由承辦人在辦案系統事項委托模塊中錄入委托法院名稱、受托法院名稱、案號、委托事項、辦理期限、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并附相關法律文書。經審批后,該事項委托將推送至人民法院執行事項委托系統,委托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核查文書并加蓋電子簽章后推送給受托法院。
第五條 受托法院一般應當為委托事項辦理地點的基層人民法院,受托同級人民法院更有利于事項委托辦理的除外。
第六條 辦理期限應當根據具體事項進行合理估算,一般應不少于十天,不超過二十天,需要緊急辦理的,推送事項委托后,通過執行指揮中心聯系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應當于24小時內辦理完畢。
第七條 相關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委托執行函、送達回證(或回執),并附執行公務證件掃描件,委托扣劃已凍結款項的,應當提供執行依據掃描件并加蓋委托法院電子簽章。
第八條 受托法院通過人民法院執行事項委托系統收到事項委托后,應當盡快核實材料并簽收辦理。
第九條 委托辦理的事項超出本辦法第一條所列范圍且受托法院無法辦理的,受托法院與委托法院溝通后可予以退回。
第十條 委托法院提供的法律文書不符合要求或缺少必要文書、收到法院無法辦理的,應及時與委托法院溝通告知應當補充的材料。未經溝通,受托法院不得直接退回該委托。委托法院應予3日內通過系統補充材料,補充材料后仍無法辦理的,受托法院可說明原因后退回。
第十一條 受托法院應當及時簽收并辦理事項委托,完成后及時將辦理情況及送達回證、回執或其他材料通過系統反饋委托法院,委托法院應當及時確認辦結。
第十二條 執行事項委托不作為委托執行案件立案辦理,事項委托由受托法院根據本地的實際按一定比例折合為執行實施案件計入執行人員工作量并納入考核范圍。
第十三條 委托法院可在人民法院執行事項委托系統中對已經辦結的事項委托進行評價,或向受托法院的上級法院進行投訴并說明具體投訴原因,被投訴的受托法院可通過事項委托系統說明情況。評價、投訴信息將作為考核事項委托工作的一項指標。
第十四條 各高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履行督促職責,通過執行指揮管理平臺就轄區法院未及時簽收并辦理、未及時確認辦結情況進行督辦。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定期對轄區法院事項委托辦理情況進行統計、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