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多年費用,
為何拒不繳付?
買來就是“毛坯房”
一天都沒居住,
從未享受服務!
物業協議,
白紙黑字,
及時繳費,
業主義務!
買下房子未過戶
2011年,
華龍地產公司在當地
新建的樓盤正式竣工,
房屋陸續交付業主,
同時組建物業公司
專門負責該小區物業服務。
當年5月,
小程向華龍地產公司
購買該樓盤住房一套,
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其后,
小程與華龍地產公司
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
并與物業公司簽定了《物業服務協議》,
對物業費用等作了約定。
一天沒住就轉賣
房屋交接后,
小程還未來得及裝修,
其工作地點就發生了變動,
將被長期派遣到外地。
因此,
小程便擱置了房屋的裝修,
也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
此后,
該房屋一直處于閑置狀態,
直至2020年,
小程為資金周轉,
決定將該房屋轉賣。
物業費用起爭議
很快便有買家上門,
幾經協商,
雙方簽訂轉賣合同,
小程便帶著買家前去
辦理物業變更手續。
然而,
物業公司要求小程
補繳欠繳的物業費,
小程以從未入住為由,
拒絕繳納物業費。
雙方協商未果,
物業公司便向法院起訴,
請求小程補繳物業費用
共計3.5萬元。
法院受案后,
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雙方最終達成和解,
小程同意向物業公司
支付物業費用3.5萬元。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本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適用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沒有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專門規定,一般按照該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等一般性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審理。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作了專門規定,該法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結合本案
本案中,小程和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明確約定了物業費,小程接房后雖未裝修入住,但物業公司已按照約定提供了物業服務,因此,小程不得以未接受相關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法官寄語
物業公司提供的是物業區域內公共事務管理服務,以維護物業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運行。即使部分業主未裝修入住,但小區物業設施設備及其周邊環境仍然需要進行維護。如業主未裝修入住就可拒絕繳納物業費,勢必會影響小區物業服務質量及生活居住環境,不符合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
作者 / 黔江法院 陸戀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