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
江蘇省張家港市夏某某等5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 全鏈條打擊 訴前主導 行業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應從嚴懲處、破網斷鏈,通過提前介入、提起公訴、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等履職方式,全方位打擊非法捕撈、收購、運輸、出售水產品等行為,依法懲處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斬斷長江禁漁非法利益鏈條。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6月長江禁漁期間,夏某某、屠某某等5人相互配合,在長江太倉、崇明等段水域,多次使用國家禁用的電拖網、刀魚網等工具,采用發射超聲波、電擊等手段進行非法捕撈,并事先預謀由俞某某收購后出售謀利。共計捕獲長江刀魚、鮰魚等漁獲物2185公斤,價值人民幣20萬余元,非法捕撈所導致的長江水域生態資源損失、恢復該水域生態所需費用為人民幣41萬余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7月,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會同偵查機關全面梳理該案在捕撈、運輸、銷售、存儲等階段的涉案人員及證據,固定30余種2萬余尾漁獲物、40余套非法捕撈工具等相關證據,引導查實俞某某在銷售環節與夏某某等人在非法捕撈環節之間的關系,準確認定犯罪團伙各成員的地位、作用。督促偵查機關固定長江環境損害證據,為后期鑒定評估提供依據,確保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證據順利收集。針對《農業部關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通告》等文件就案發太倉水域是否屬于長江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保護區存在一定模糊的情況,會同偵查機關請示農業農村部長江漁業辦,確認長江江蘇徐六涇以下常熟、太倉水域屬于保護區范圍,為今后辦理類似案件提供借鑒。
2019年5月6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刑檢部門第一時間向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移交線索。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對與夏某某等非法捕撈人員長期合作、主動詢問捕撈計劃、專門銷售漁獲物的被告人俞某某,嚴格區分共同犯罪與上下游犯罪的界限,認定其為非法捕撈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改變偵查機關對俞某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
2020年3月10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針對本案中“捕—購—銷”等環節暴露的問題,向太倉市有關行政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從加大檢查處罰力度、改進禁捕禁售宣傳工作、開展專項整治等方面,掐斷非法捕撈漁獲物銷路。2020年7月27日,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針對本案及近年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存在非法捕撈工具多從某知名電商平臺購入的問題,向該電商平臺制發檢察建議,建議落實服務協議和平臺管理責任,及時清除部分漁具網店有關非法捕撈圖片、評論文字等違法違規信息,遏制非法捕撈工具泛濫。
2020年4月28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規定以夏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以5人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以夏某某等5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期,責令夏某某等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41萬余元,并就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一)全鏈條打擊,從嚴懲處非法捕撈犯罪。為遏制長江水域生態功能退化,減少高強度非法捕撈活動,應對長江保護的嚴峻形勢,檢察機關應當充分履行各項檢察職能,堅持全鏈條打擊、全方位追責。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應當緊盯非法捕撈過程中工具準備、捕撈、運輸、存儲、銷售等各個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準確區分上下游犯罪與共同犯罪,依法精準全鏈條追責。檢察機關在追究非法捕撈刑事犯罪的同時,通過刑民融合追究生態環境侵權責任,最大限度地打擊、震懾非法捕撈犯罪,修復長江流域受損生態環境。
(二)提前介入偵查,有效發揮訴前主導責任。非法捕撈案件在捕撈、運輸、銷售、存儲等階段,涉案人員眾多,漁獲物、捕撈工具數量、種類龐雜,不同環節共犯故意、地位作用不明,非法捕撈案件取證工作繁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偵查機關溝通協作,適時介入偵查,幫助準確認定禁捕范圍,引導全面、客觀收集各環節實施犯罪的證據,梳理捕撈、收購、銷售間邏輯關系,準確判斷共同犯罪故意,查明犯罪團伙各成員的地位、作用,依法認定刑責。同時,檢察機關應當圍繞非法捕撈造成天然漁業資源損失、破壞長江生態系統、影響水生生物物種多樣性等方面,及時固定相關證據,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奠定證據基礎。
(三)推動行業治理,助力“禁捕退捕”取得實效。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應當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深入做好案件分析、檢察建議等工作,減少非法捕撈犯罪滋生土壤。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向行政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緊盯生產加工、銷售、餐飲供應、禁捕宣傳等關鍵環節,推動加強非法捕撈漁獲物整治力度、改進禁捕禁售宣傳工作,掐斷長江禁漁非法利益鏈條。針對不法商家利用電商平臺銷售非法捕撈工具問題,及時推動相關主體清除網絡銷售非法捕撈工具、非法捕撈圖片文字等違法違規信息,完善排查違規信息算法模型,遏制網絡銷售非法捕撈工具蔓延勢頭。
重慶市萬州區曹某某等3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 提前介入 專家輔助人 禁止令
【要旨】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指導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取證的及時性、規范性,通過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出庭方式解決專業性問題。樹立打擊與修復并重的生態司法理念,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教育行為人主動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并且通過禁止令的適用,實現犯罪懲罰預防雙成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資在重慶市萬州區高粱鎮開辦電鍍作坊,雇請被告人楊某某負責具體生產,在未辦理排污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進行電鍍作業,加工產生的含有鋅、鉻等重金屬的廢水通過暗管排入長江一級支流竺溪河。2018年5月13日,經當地政府責令停產后,曹某某等人將電鍍作坊遷建至萬州區太白街道繼續生產,廢水通過溝槽、管道流入廢水池,后溢流排放至廠房外。經分時采樣監測,外排廢水總鎳、總鉻、總鋅濃度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十倍以上,其中總鎳濃度最高超標2419倍。
【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7月2日,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因該案存在作案時間長、作案地點變更等問題,導致公安機關獲取認定犯罪數量、含重金屬濃度、因果關系等證據時遇到困難。為此,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商請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萬州區人民檢察院詳細了解情況后,提出圍繞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超標情況進行偵查取證的建議。
2019年2月13日,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針對作案時間不確定、地點變更帶來的污染后果不明確、修復程序不明確等問題,聘請西南大學司法鑒定所對環境損害后果進行鑒定。根據土壤污染的隱藏性、難可逆性、擴散性等特點,為了控制土壤污染的遷移擴散并消除土壤污染后果,決定采取原址異位淋洗方法進行修復。9月6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曹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環境罪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月29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附帶生態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向法院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就本案涉及的環境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
2020年9月21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全部采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和適用禁止令建議,判決曹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判決周某某、楊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適用緩刑,同時禁止周某某、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電鍍生產活動。對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宣判后,3人均未上訴。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聯合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專家監督、指導周某某等人進行生態修復,使涉案水域和土壤生態得以恢復。
2020年10月9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向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深入檢查全區企業排污情況。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對轄區排污企業進行徹底排查,重點監督違法企業的限期整改情況,取得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該案系向長江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污染長江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件,檢察機關立足污染環境案件特點,提前介入指導偵查機關取證,通過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出庭方式解決專業性問題。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推動生態環境修復相結合,實現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相統一。同時,通過禁止令的適用實現犯罪預防效果。
(一)提前介入確保案件品質,檢察建議提升生態質效。排污類污染環境案件具有隱蔽性、危害后果滯后性等特點,證實排污時間、危險廢物數量、污染后果等證據獲取困難。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通過預判取證的客觀條件和現實困難,引導偵查機關確立正確的偵查方向和辦案思路,為案件偵辦夯實基礎。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環境資源管理、保護機制、行政執法等方面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促進其建章立制、依法行政,從源頭上實現有效治理。
(二)善用專家輔助人出庭,切實解決專業性疑難。在辦理污染環境案件遇到專業難題時,除了鑒定意見常規做法之外,可以申請專業知識人員出庭,對專業性問題、污染行為危害性、污染后果等方面進行釋明。既對專業問題結論補充印證,為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持,又可以通過庭審向社會公眾宣傳污染環境行為對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通過現場庭審以案說法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適用禁止令實現預防功效。單純依靠適用刑罰,難以實現良好的預防效果、生態修復效果。在對犯罪行為人適用刑罰的同時,建議適用禁止令,通過在緩刑考驗期禁止犯罪行為人從事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犯罪預防。同時將生態修復作為認罪認罰的悔罪表現,通過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實現案件辦理的生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