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狂奔的狗,瞬間奪去一位耄耋老人的命。發生在廣東佛山的慘烈一幕,以視頻形式在網絡瘋傳后,引發眾多網友的關注。18日晚間,事發地佛山順德杏壇鎮政府發布官方通報,將此事定性為“意外事件”。隨著媒體調查的深入,有關細節也越來越清晰地呈現在公眾面前。
法律意義上的意外事件,是有特定涵義的。按照刑法規定,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從刑事層面看,將此事判定為意外事件,排除當事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從目前披露的信息分析,應無問題。但是在民事層面,問題顯然沒這么簡單——當事人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就可能被判定有過錯,因此造成損害結果的,就要承擔民事責任。將體重達百十來斤的大型犬往自家門前樹上簡單一拴,12歲女童都可以輕易解開繩索將其帶走,能說狗主人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嗎?無視《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中“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的明確規定,自不量力牽領大型犬招搖過市,能說沒有過錯?官方通報沒有區分刑事責任和民事過錯,以一句“意外事件”簡單定性,確實容易引發公眾誤解。
刑事意義上的意外事件,免除不了民事賠償責任,對此公眾無需焦慮。而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在歸責原則上與一般的民事侵權存在本質不同:對于一般民事侵權,我國法律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才承擔責任;但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則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要擔責,沒過錯同樣也要擔責。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據此,這一事件的責任承擔十分明確:狗主人的責任是逃不掉的,他的過錯程度,只關乎賠償的多寡而非責任的有無;受害人親屬可以選擇向狗主人和直接責任人小女孩中的任何一方索賠。
相對于責任承擔,這起悲劇更值得關注的是它的警示意義。賠償再多,也已無法挽回無辜老人的生命,也彌補不了給她家人帶來的傷害。飼養寵物,貌似非常私人的事,但屢屢發生的寵物致人傷亡事件,時刻警醒我們:你眼中溫順乖巧的寵物,對他人而言,可能就是致命的危險。法律之所以對飼養寵物致人損害規定如此嚴格的責任,正是考慮到這種潛在的、難以完全控制的危險。希望所有愛寵物的人,都能體諒法律的良苦用心,依法、文明飼養寵物,不要害人害己;也希望規范寵物飼養的法規細些再細些,執法嚴些再嚴些,不要讓類似的悲劇一再上演,不要讓無辜老人灑在鬧市街頭的鮮血白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