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身體不適到某醫院治療,該醫院診斷李某患多發性骨髓瘤,并對他進行化療,后經權威醫院診斷,李某并未患該病。李某一紙訴狀將某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近日,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醫院賠償李某醫療費6833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2009年10月,李某因腎炎及乙肝等病癥入住駐鄒城某醫院治療。住院期間,因李某偶有流鼻血,血細胞檢驗顯示紅細胞、血小板值偏低。經李某同意,某醫院為他做了骨髓穿刺特殊檢查,并作出“多發性骨髓瘤動態觀察”意見。會診后,某醫院以“多發性骨髓瘤、慢性乙肝”將李某轉入血液科繼續治療。征得李某同意,某醫院為其進行“0.9%NS250ml+長春新堿0.5mg”靜脈點滴化療。點滴期間,李妻攜帶其骨髓涂片到山東大學齊魯醫院復查,該醫院給出“本次髓象不支持骨髓瘤”的意見,李妻遂將該意見電話告知李某,李某即要求停止點滴,化療終止。后李某為求進一步檢查,又入住山東省立醫院血液科。住院期間,該醫院作出《骨髓細胞檢查分析報告單》,診斷意見為繼發性貧血、巨核細胞成熟障礙。2010年4月22日,濟寧市醫學會作出鑒定意見,認為醫方“多發性骨髓瘤”診斷依據不足,治療用藥缺少正確診斷依據;患者肝腎等臟器功能狀況與醫方診療、用藥無因果關系;醫方過失延長了患者病程,但沒有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故構不成醫療事故。
鄒城法院審理認為,某醫院未經進一步檢查確診,即將李某轉入血液科按“多發性骨髓瘤”治療,過失延長了李某病程,并給李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精神恐慌,應當對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法院認為,李某慢性腎炎、乙肝均系原發病,與醫院化療用藥無關,李某主張因化療造成身體傷害不予采信。在對案情綜合權衡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當事人雙方服判息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