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單位與林柏君、C單位債務糾紛再審案 |
A單位與林柏君、C單位債務糾紛再審案 [裁判摘要] 案外人在可以通過另行提起訴訟解決其與案件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且案件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調解書不涉及案外人與案件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關于案外人提起再審申請的規定,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民申字第1276號
再審申請人:A單位。 法定代表人:郭耀鵬,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儲寧宇,上海市丁紀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林柏君 (PAI CHUN LIN BROWN)。 委托代理人:張其函,北京市高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C單位。 法定代表人:林墾,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其函,北京市高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A單位(以下簡稱蘭州正林)因與再審被申請人林柏君、C單位(以下簡稱鄭州正林)債務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4日做出的 (2008)豫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林柏君因與鄭州正林債務糾紛一案,于2008年10月6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林柏君與鄭州正林以及蘭州正林三方于2008年7月31日所簽《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2.被告鄭州正林立即按照《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向原告林柏君償還欠付人民幣99406 235.82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經當事人申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經協商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1.雙方確認:截至2008年7月16日,鄭州正林拖欠林柏君人民幣99 406 235.82元沒有償還且已經超過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2.因鄭州正林資金和經營困難,沒有能力在約定的期限內以現金向林柏君清償上列欠款,鄭州正林自愿以截至2008年7月31日為基準日的鄭州正林全部資產的評估值為依據,將所欠林柏君的全部欠款轉為鄭州正林的股權,自股權變更登記的法律手續完成之日起,林柏君成為鄭州正林的股東,不再享有債權人的權益,轉而享有鄭州正林股東的權益,林柏君同意以債權轉股權的方式實現債權的清償。3.債權轉股權完成之后,林柏君持有鄭州正林的股份為:林柏君的債權數額占鄭州正林全部資產基準日評估值的百分比,即為林柏君享有的股權數額。4.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手續,及鄭州正林因債轉股而增加的注冊資本等,均根據中國外商投資企業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鄭州正林負責辦理完成相關的法律手續,所發生的費用由鄭州正林負擔。5.如果因政策法律的障礙或鄭州正林的原因,而導致在180日內無法完成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手續的,則鄭州正林承諾在該期間屆滿后30日內以現金清償或以其全部實物資產作價抵償所欠林柏君的全部欠款。6.本調解協議經由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后生效。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林柏君系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民,因債務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所提訴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程序法律規范。該院作為所訴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相關規定。因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故本案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法律規范作為本案的準據法。經審查,雙方自愿達成的上述協議,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該院予以確認。該院根據上述調解協議制作(2008)豫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并經雙方當事人簽收。 蘭州正林不服原審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豫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2.追加蘭州正林參加訴訟,依法駁回林柏君的訴訟請求。其主要理由是: 一、有關本案的重要事實。蘭州正林系臺商獨資企業,是由林墾、郭耀鵬等8名臺商于1991年投資成立。2007年8月23日,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董事會,形成《董事會決議》,決定:“林墾任期已滿,經全體股東表決,決定由董事郭耀鵬任董事長”。鄭州正林是由7名臺商(其中包括郭耀鵬與林墾兩個家族成員)于2006年1月共同投資成立,林墾為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 31日,林墾(代表蘭州正林)、姜重旭(林墾的表哥,代表鄭州正林)與林柏君(林墾的胞姐,系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民)假借申請人的名義,使用林墾未交回的申請人的公章,簽訂了所謂的三方《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申請人持有的被申請人鄭州正林99 406 235.82元人民幣的債權全部無償轉讓給林柏君,申請人不再享有對鄭州正林的債權,并以鄭州正林的全部資產向林柏君提供擔保,鄭州正林 30日內不能清償,林柏君有權以鄭州正林擔保的全部資產抵償,或將林柏君的債權全部轉為鄭州正林的股權,林柏君成為鄭州正林的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林柏君于 2008年10月6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于2008年11月3日向鄭州正林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11月14日在沒有征得鄭州正林其他股東同意,也沒有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鄭州正林、林柏君的兩位代理人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所謂的調解協議。同日,該調解協議經(2008)豫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加以確認。該民事調解書的內容和《債權轉讓協議》的內容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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