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訴訟法院能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復
(1997年10月29日 [1997]法行字第21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皖行請字第03號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留置是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權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