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如何適用國務院國發[1994]41號文件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
(1997年6月4日 [1997]法行字第6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晉法行字第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對被舉報涉嫌拉運假酒的特定車輛進行堵截,并對所載涉嫌假酒采取暫扣措施,不屬于國務院國發〔1994〕41號文件明令禁止的上路設卡檢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