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如何適用的答復
(1995年11月14日 [1995]法行字第15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應如何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人其違法行為是否屬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則”,應從其違反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來確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屬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但“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不僅限于該規定,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