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之間,家中兩棟祖屋被決堤的河水夷為平地。讓福建陳女士慶幸的是,事發當晚房中無人。事發后她了解到,“下游新修的河堤比上游老河堤高出很多,我家就在那個豁口位置,這才導致了災禍。”
近一年來,陳女士多方反映此事希望追責,官方則答復防洪堤設計修建合法合規,“百年一遇洪水屬不可抗力”。
洪水來襲——
村中兩棟祖屋一夜之間被夷為平地
陳女士夫家姓劉,祖宅在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藍溪鎮湖里村,該村北側有一條河叫黃潭河,河道在這里出現一個“L”形的彎度,而陳女士的夫家宅基地就在河道彎曲處的南側三四十米處。
“宅基地上有一新一舊兩棟房屋,平日我們人都在外面,過年過節一家人都會回到祖屋一起過。”陳女士說,然而,2024年夏天,當地一場持續的降雨卻毀掉了祖屋。

村中兩棟祖屋一夜之間被夷為平地
“那段時間連著下了好幾天的雨,上游還泄了洪。”陳女士介紹,他們是次日接到鄰居的電話才知道家里的房子被沖毀了。鄰居們描述:6月16日晚上十一二點的時候,位于陳女士家房子后方不遠處的河道決堤,洶涌的河水夾裹著木樁和石塊傾泄而下,對包括陳女士家在內的諸多房屋產生沖擊,鄰居們當晚曾聽到外面的巨響。
鄰居們次日拍攝的現場視頻顯示,陳女士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已被夷為平地,現場還留下粗大的樹干,“如果不是這些上游沖下來的樹干持續沖撞,房子可能也不會塌。”陳女士說,除了她家的兩棟房子外,村子里其他部分村民家中的老舊房屋也不同程度受損。


大雨前后對比照
發現問題——
上下游老新河堤高度不同留“豁口”
災害過后,陳女士卻發現,在洪水肆虐的背后,村莊房屋受損還有著人為因素。
“在洪水之前,政府剛剛投資幾千萬,對我家背后的河堤進行了加固治理。”陳女士介紹,2023年5月,當地曾發過一次洪水,當時的河道防洪堤已不足以保護沿岸村莊,河水就曾漫過河堤進入村莊。
陳女士說,當地政府于2023年下半年投巨資啟動了黃潭河河段治理工程,2024年4月通過初步驗收,“但我們了解到的是,從設計到建設可能都存在問題。”
陳女士說,按照項目設計,她家背后河段的河堤下游約200多米長部分設計新修了防洪堤,而恰在陳女士家房子后方有100多米保留了原來的河堤,新舊河堤目測高度落差一米多,“在河的上游也設計新修了防洪堤,加上對岸全段新建的護岸,就等于在我家背后這段留下了一個豁口。”

上下游老新河堤高度不同留“豁口”
搜集證據——
認為新修河堤設計建設有問題
據陳女士介紹,她在事后取得的上杭縣黃潭河藍溪鎮黃潭段治理工程設計方案圖紙顯示,設計公司在當事河段右岸設計了214米的新建防洪堤,起點洪水位為189.41米,按對應堤高程應為189.71米,但施工圖未按審批稿設計,人為把洪水位抬高了30厘米,這樣,堤頂高程也就抬高了30厘米。“我發現這個問題后,他們說洪水位是人為搞錯了,堤頂高程抬高30厘米是考慮2023年5月7號的洪水水位。”陳女士說,等于說按照這個設計新河堤已經比舊河堤高出0.6米,然而施工隊在施工中,又加了1.1米的防浪墻,這樣就造成了新河堤高出老河堤約1.7米之多,而新修防洪堤的起點位置就在陳女士家背后不遠處。從陳女士拍攝的現場照片中,下游新修河堤的確高出決口處老河堤不少。

計公司曾承認人為原因導致下游洪水位抬高了30厘米
“事后我們和有關單位還在一起座談過。”陳女士說,當時設計公司曾承認人為原因導致下游洪水位抬高了30厘米。而施工單位向上延長8米及加防浪墻,陳女士稱曾向政府工作人員求證,對方表示并不知情。
2024年8月,針對陳女士反映,龍巖市上杭縣藍溪鎮人民政府回應稱,設計公司在黃潭河治理工程現場踏勘之初提出,山體至下游蠟燭廠200米河段已建防洪堤,防洪堤外建有透水磚步道及階梯式護腳(2017年安全生態水系建設)。根據《福建省龍巖市黃潭河治理方案》,本段河道防洪標準為10年一遇,洪水位為189.41-189.57米,而蠟燭廠至山體舊洪堤頂高程為189.29-189.64米,不足十年一遇位置為蠟燭廠上游長6.5米段,高程比10年一遇洪水位低12厘米,所以蠟燭廠至山體整段基本能達到10年一遇洪水位,且防洪堤外部又有護腳加固,結合上述情況,此段河段未進行新建防洪堤設計。
關于該說法,項目設計負責人2024年7月底也曾致電陳女士,明確表達了陳女士家后邊未重新設計修建防洪堤的原因是因為那里原有防洪堤,這位負責人承認該河段確有6.5米長度未達到10年一遇洪水標準,有一個0-12米高度的缺口,其承認屬于設計的不合理,“為什么下游新建的防洪堤會比已建的(舊的)高那么多呢?其實高在了防浪墻。”這位負責人稱,新建的防洪堤也只是防10年一遇洪水的標準,建設單位在施工時加建了防浪墻,并將新堤起始位上移。而上杭縣水利局也曾在當年8月兩次回復此事稱,原計劃修建214米,但實際起點位置上移了8米,實際修了222米。
“起點位置延長上移8米,使豁口更加靠近我家房子,造決堤時洪水直沖我家房子。”陳女士說。

新老河堤數據對比
相關答復——
兩級水利部門均認為洪水致損系不可抗力造成
陳女士曾就有關問題向當地水利部門反映。
2025年3月,上杭縣水利局回復:據了解,2024年6月16日黃潭河洪災約百年一遇,遠遠超出本段河道原有堤防、護岸及規劃設計堤段的防洪抵御能力,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經核實,在2023年7月之前的工程設計中,經建設單位、有關部門等共同研究確定,該段舊防洪堤沒有毀壞,不列入建設。設計單位僅對有列入建設的防洪堤段,進行勘察設計、提交設計成果。因此,設計單位未存在違規行為。
在黃潭河藍溪鎮黃潭段治理工程湖里村右岸防洪堤實施過程中,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和該段基礎開挖,基底設計高程以下存在淤泥雜物,為銜接上游老防洪堤、下游新建防洪堤的防浪墻,經施工單位提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研究進行適當優化調整,屬于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合理優化調整,屬于一般設計變更已履行一般設計變更手續,符合水利工程設計變更要求,施工單位未存在違規行為。
陳女士及其家人不服,向上一級水利部門提起復查申請,2025年4月,龍巖市水利局復查意見書重申了這場洪災系不可抗力。同時再度明確,陳女士所訴上游堤防為原有舊堤防,且該防洪堤能提供一定的防洪能力。在上杭縣黃潭河藍溪鎮黃潭段治理工程設計階段,因資金有限,為解決其他未設防河段防洪問題,根據輕重緩急原則,在安排新建堤防護岸項目時未將此舊防洪堤納入新建、改建范圍。該局認定設計和建設兩公司并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對此,陳女士及其家人仍不服,已向福建省水利廳申請復核。
獲賠情況——
一棟祖屋建于2013年 最終獲補貼11萬,決口段老河堤防洪標準成疑
據陳女士介紹,其家中被毀房屋一老一新,老房子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建的,新的房子則建于2013年,當時花費六七十萬。“當時我們借了不少錢,近些年才還清。”陳女士說,不料剛還清欠款,房子就在洪災中被毀掉。“我們覺得原宅基地位置已經不適合建房住人,本希望相關部門幫助解決宅基地問題,但沒有解決,最后是我們自己出錢買。”陳女士說,買宅基地花費了20萬元,目前僅蓋起了主體,已欠下不少債務,無錢續建。而在災后當地部門給陳女士家補助了11萬元,“就是杯水車薪。”陳女士說。
“我們還找了水利方面的專業人士進行過了解,按照相應標準,下游修建的防洪堤防洪標準已超過了20年一遇,但我們房子后面的老防洪堤連10年都達不到。”陳女士說,她曾向政府部門申請項目信息公開并拿到相關資料,資料中地勘信息明確顯示其家后方河堤的防洪能力只有3-5年,所以她認為存在重大失誤。“我曾與他們交涉,但各部門只強調10年一遇洪水位,不正面回復10年一遇防洪標準和能力。”陳女士還表示,官方曾以資金有限回應未新建質疑,但項目設計建設不僅對對岸無人居住區域斥資修1000多米長護岸,而且陳女士還了解到,項目驗收時尚有資金結余。

工程地質報告
關于這次洪災,湖里村另一戶村民告訴記者,事發當晚,洪水已經淹了她家的院子,她和家人無奈從側面樓梯撤離,次日發現自家房子最高水位曾被淹到5米的高度,院墻被沖塌,房內家具電器全部報廢,門窗也被沖走,但幸運的是因未被正面沖擊,房子總算保住了。
“劉家的房子是徹底沖沒了。”這位村民表示,之所以會造成這么大的損害,她也認為是河堤工程的修建存在問題,下游修的高高的,上游有個豁口,當時上面的草都清理了,結果那一段一直沒修,“我當時就跟他們說過,那段不修是不行的,最后還是沒修,如果修了,水漫出來的沖勁兒不會那么大。”
相關回應——
強調洪災與防洪堤建設沒關系
近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多次聯系上杭縣水利局相關負責人未果,之后聯系到了藍溪鎮水利站劉姓負責人,“她所反映的情況是不符合事實的,去年是百年一遇的自然災害,這是官方已經認定了的。”這位負責人說,該河段本來有老的防洪堤,下游新建河堤都是按照十年一遇的標準設計修建的,上游的老河堤也具備預防十年一遇洪水的能力。對于上下游防洪堤被指落差問題,該負責人未正面回應,強調說“房屋受災是因為百年一遇的災害,跟防洪堤沒關系。”
隨后,黃潭河防洪堤項目涉及負責人廖女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自己此前說過的話曾被斷章取義,因而不愿多說。但廖女士也強調了事發時的災害為百年一遇,而他們設計的是十年一遇的標準,并不能防御百年一遇洪水。
廖女士表示,老的防洪堤是否能達到防十年一遇洪水的能力是有報告支撐的,不是當事人咋說就是咋樣的。
對于下游防洪堤被指高于上游的問題,廖女士否定了建設方擅自修改方案的說法,“那是因為下游有做防浪墻的原因,防浪墻也是原本有設計的,但我們的擋墻跟老的擋墻是齊平的。”廖女士稱,陳女士家的位置在彎道的下游側,正對洪水流向的位置,“沒有那么拐,她家在洪水直沖的位置。”
律師說法——
若當事人能夠證明質疑,責任方不能免責
“如果能夠證明水利工程的設計建設不科學,導致洪水對房屋的損害被放大,那么對于這部分擴大的損害,責任方則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就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日前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本事件中,當地水利部門認為去年6月的洪災是百年一遇,屬于不可抗力。如果該認定成立,那么因洪水直接造成的損害,相關責任方則不需承擔責任。
趙良善同時介紹,《民法典》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事件中,陳女士認為設計方未根據勘察設計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不按施工圖施工,若能證明這些行為與房屋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趙良善強調,《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如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如果陳女士能夠證明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了這些規定,那么可以依據該條例追究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此外,《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明確了水利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因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滿足要求,影響工程主要功能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屬于質量事故,相關責任單位需承擔責任。陳女士家的房屋因防洪堤的問題被沖毀,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若能認定防洪堤存在質量問題,可依據此規定維權。
趙良善稱,陳女士雖然取得了一些證據,但水利部門認為這些屬于合理優化調整,已履行相關手續。因而,陳女士需要進一步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設計建設單位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或合同約定,且這些行為是導致房屋受損的直接原因。受損害方還需證明房屋受損與水利工程設計建設不科學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由于此類事件涉及專業水利工程知識,通常需要專業的鑒定機構對防洪堤的設計、施工是否符合標準,以確定設計建設與房屋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和責任程度。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何南 編輯 榮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