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休病假的權利,但如果濫用病假權,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員工周某以腰痛、只能臥床不能上班為由,長期“泡病假”。但病假期間,卻跨省參加演唱會、婚宴等,因而被公司辭退,于是她向公司索賠。最近,該案二審宣判。
2024年3月17日林俊杰在杭州舉辦演唱會。在演唱會熱烈的氣氛中,員工周某就身在其中。此時,她以腰痛、只能臥床不能上班為由,已向公司申請病假65天。演唱會結束后,她繼續以同樣理由休病假。

周某跨省參加親友婚宴
“后來調查了下周某乘坐交通工具的記錄,顯示周某在請病假期間,具有相當多次的乘坐高鐵去外省的情況。跨省參加了演唱會以及跨省參與了親友的婚宴,而這些情況是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與她多次核實,詢問是否只能臥床休息時,周某堅持她就是臥床在家沒有外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四級高級法官劉懿介紹。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四級高級法官劉懿
經查,員工周某于2023年12月11號至2024年4月9號期間,共從三家三甲醫院中,開出病假單11張,共計病假天數82天。但就診記錄顯示,她僅患有輕度腰椎間盤突出。

周某在醫院開出病假單11張
期間,公司曾陪同她就診,醫生認為,她的病情很輕微,不應該出現長期肢體麻木、只能臥床的情況。于是,公司以周某弄虛作假、構成曠工為由,于2024年4月2號將她辭退,而她則于當月下旬就入職另一家公司,正常工作。


醫生稱周某病情很輕微
“我們就認為公司以她虛假病假為由,解除她的勞動關系是具有事實依據的,勞動者的確需要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是體諒勞動者,盡量地讓勞動者去進行休息,但是同時勞動者申請病假,也應當秉持著誠信原則,的確是自己身體需要休息的時候,才能夠去行使這個權利 。”劉懿表示。

公司解除和周某的勞動關系
2025年2月20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周某的行為既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也違反勞動者應遵守的誠信、敬業原則,公司辭退周某符合法律規定,駁回周某向公司索賠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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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時沖奶粉燙傷被認定工傷 公司不服上訴被駁回
上班了,沖個奶粉喝喝,增強體質,結果一不小心自己燙傷了……上班、燙傷,這個能報個工傷不?
果然,人社局認定為工傷。然而,單位不服!認為其工作時間吃早餐違規,且是其自己玻璃杯質量問題。為此,雙方對簿公堂!

沖奶粉燙傷被認定工傷引發爭議,圖為沖奶粉示意圖(網絡圖)
事件回顧
劉某與上海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財務部門擔任會計。
2017年12月26日,上班時間劉某沖泡奶粉時,由于玻璃杯炸裂,導致下肢被開水燙傷,經醫院診斷為左下肢Ⅱ度燙傷。
2018年2月1日,劉某向浦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浦東人社局調查后,認定劉某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于2018年4月4日作出浦東人社認(2018)字第111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劉某和公司。
公司不服,認為:
劉某工作時間內吃早餐,屬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劉某在開水注入過程中,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脫落,導致被燙傷,是其自行購買的玻璃杯質量有問題。

公司認為劉某被燙傷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圖為玻璃杯示意圖(圖文無關)
劉某為吃早餐沖泡奶粉并不屬于工作過程中的正常活動,也并非是為保證工作繼續所必須的生理需求,也不屬于崗位職責,其受到事故傷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導致,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浦東人社局稱,劉某在工作期間沖泡奶粉喝的行為,并未超出職工在工作中為滿足生理需要所進行活動的合理范疇,應當視為工作的合理組成部分。她因玻璃杯爆裂受傷,雖直接原因在玻璃杯質量問題,但此情形并不能構成排除工傷的法定情形,因此其受傷仍屬工傷范疇。
隨后,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浦東人社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判決:
上班泡奶粉是為了更好地工作
屬于間接工作原因
一審
本案爭議在于劉某所受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范疇。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可以視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的情形。浦東人社局依據調查的事實作出被訴工傷決定并無不當。綜上,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據此,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在工作期間沖泡奶粉受傷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超出了職工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圍。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在其勞動過程中滿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為,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屬于勞動權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進行的飲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圍內,可視為工作的組成部分。
奶粉系沖飲性質的即食性飲品,不需花費多大的人力和時間,沖泡奶粉一般不會影響到工作的正常進行。劉某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雖不屬于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也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屬于間接的工作原因。因此,劉某在上班期間沖泡奶粉時被開水燙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
浦東人社局對其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并無不當。公司認為職工上班期間,除飲水之外的飲食行為導致傷害均不屬于工傷的觀點過于狹隘,且與實際工作、生活的需求和狀況不符,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作出判決,圖為法槌(資料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