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滬深北交易所分別發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并就有關配套業務規則征求意見。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程序化交易監管,將于7月7日開始正式實施。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監管人士處獲悉,近期,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占比總體穩中有降,交易行為出現一些積極變化。
明確四類異常交易行為構成要件
交易所相關負責人就規則制定情況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2024年5月,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權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舉措。為落實《管理規定》提出的各項監管要求,交易所制定了實施細則,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為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滬深股通管理、監督檢查等事項作出全面細化規定。
實施細則對證監會《管理規定》明確的四類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確定了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以及短時間大額成交四類異常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
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投資者發生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措施:根據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因發生異常交易行為被采取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或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措施的,視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商請協同采取現場檢查、約談提醒等措施。
規定高頻交易認定標準
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受到市場廣泛關注。實施細則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為:單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賬戶全日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20000筆以上。交易所設置這一標準,借鑒了境外成熟市場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結合了自身監管實踐經驗,同時進行了充分的數據測算。
實施細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具體來看,督促相關投資者履行額外報告義務。從維護交易所系統安全出發,要求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按照實施細則和前期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的通知規定,在履行一般報告要求基礎上,額外報告高頻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和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信息。如未落實系統測試和應急方案相關要求,發生系統故障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將從嚴采取監管措施。
針對性設置異常交易監管標準。針對高頻交易申報速率快、報撤頻率高等特點,設置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等異常交易監管標準,加強對高頻交易行為的引導和約束。
加強交易監管。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可以按規定從嚴從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會員加強相關客戶交易行為管理。
差異化收費。交易所將適時研究制定差異化收費方案,以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為基礎,對于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根據其實際交易情況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費、撤單費等費用,通過市場化調節手段,引導高頻交易主動降低交易頻率,規范交易行為。相關標準、方案將在證監會統一指導下,適時制定出臺。
持續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
程序化交易監管對滬深股通投資者總體實行與內資一致的監管標準。
此外,為明確滬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的具體操作,交易所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滬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征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3號——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征求意見稿)》,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上述指引針對報告主體、報告方式、報告信息等具體事項作出細化規定,并為存量投資者預留了充足的過渡期,保障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平穩落地。
交易所表示,將結合市場運行實際,持續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適時整合修訂通知內容并向市場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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