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由于對法律規(guī)定了解不多、理解不深等原因,一些人在起訴或被訴后,要么忘記出庭時間、錯過開庭審理進而導致敗訴,要么在庭審過程中不能控制個人情緒、未經法官許可拂袖而去,最終未能實現(xiàn)自己的訴訟目的。因此,本期編發(fā)的幾個案例讓您對平時訴訟當中的一些規(guī)定有所了解。
■中途退庭 按撤訴處理
因勞動合同糾紛,小王與其所在公司之間積怨較深。在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小王針對公司提出的辯解理由十分惱火,因控制不住沖動的情緒,她竟然在未經法庭許可的情況下拂袖離去,庭審活動不得不中止。事后,小王找到辦案法官,向其道歉并懇求法院繼續(xù)審理。然而,法官沒有答應小王的請求。相反,法院還裁定本案按照撤訴處理。小王對此后悔不迭,但只能接受。
評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本案中,在案件進入法律程序后,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對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遵守法庭紀律。否則,不僅自己應有的權利無法行使和實現(xiàn),反而會徒增訴累。
■錯過交費 只得另行起訴
小吳一直在單位從事銷售工作,離職后他和兩個原來的同事合伙創(chuàng)辦一家公司。后來,因一起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他成了案件的原告。該案件經法院經濟庭審查立案后,法院書面通知其自接到該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訴訟費用。但是,小吳既逾期未交訴訟費用,亦未在此期間提出緩、減或免交訴訟費的申請。于是,法院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裁定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評析:《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本案中,小吳因忙于手頭上的生意而忽視法院的交費通知,結果被法院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無奈,他只得另行起訴。
■未能出庭 致合法權益受損
老楊因自身過錯導致公司合法權益受損,離職后公司將他訴至法院索賠。法院受理公司的起訴后,老楊以充足的事實和理由及時向法院提出了反訴的訴訟請求。遺憾的是,老楊因記錯案件開庭審理的時間而未能按時出庭,法院作出了不利于老楊的缺席判決,并承擔訴訟費用1000多元。老楊因未能按時出庭而導致敗訴,還白白承擔了訴訟費用。
評析:《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開庭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對案件作出公正處理的必經程序。在法庭上,當事人可以充分陳述自己的觀點,提供相關證據(jù),對有關審判人員提出回避申請,進行反駁,提出反訴;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的,負有義務的一方可以依法請求法院調解,取得對方的諒解和同情,使對方在違約金、賠償金、利息等方面作出讓步。這樣作不僅可以減少損失,而且可以維系雙方的關系。相反,如果一方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上述權利就無法行使,法院則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決。
張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