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對于我們每個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是代表我們個人信息的證件。同時,在生活中很多社會服務都必須用到個人身份證來辦理。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為了進行非法活動,偽造身份證證件。這是違法行為,那么偽造身份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對此法律快車小編收集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
一、身份證相關知識
是用于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并作為每個人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簡稱“身份證”。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并且開始頒發第一代居民身份證。2004年3月29日起,中國大陸正式開始為居民換發內置非接觸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二代身份證表面采用防偽膜和印刷防偽技術,使用個人彩色照片,并可用機器讀取數字芯片內的信息。證件申領和制發的基本程序是: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薄、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核對無誤后,將辦證信息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制證。

二、偽造身份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種關系,即與其他人或組織之間的關系;居民身份,則表明其與國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轄范圍存在的確定的聯系,因而國家通過居民身份證制度來使這種關系形式化,從而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居民身份證能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偽造”,是無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范圍內,經過合法手續制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范圍,違反有關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偽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并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三、偽造身份證件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的次數多、數量大的;非法牟利數量大的;因他人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進行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