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在滿足沒有犯罪行為或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或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時候可以撤案。但是需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更多關于妨害公務罪可以撤案嗎的相關知識,接下來法律快車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妨害公務罪可以撤案嗎
妨害公務罪可以撤案,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沒有犯罪行為;2、是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3、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諒解書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常有利的情節,如果在有證據證明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撤案的。但可以爭取先變更強制措施,在法院階段爭取從輕判處。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妨害公務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于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
犯罪嫌疑人主張自己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列舉相關證據證明。以上內容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妨害公務罪可以撤案嗎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法律快車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