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駕車行駛超速致使操作出現失誤,車輛撞向路邊石墩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車的妻子經搶救無效死亡。對于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法律上該怎么處理呢?
8月20日,青海省民和縣檢察院對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不起訴處理,并邀請縣紀委、人民監督員、被害方家屬及單位領導共同參與不起訴法律文書的公開宣告。
據了解,張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關系。2020年4月16日早晨,張某某駕車帶妻子上班,行駛至川古線25KM+200m處時,因操作失誤致使車輛撞向道路邊石墩,造成夫妻倆當場受傷,車輛損壞。后周圍群眾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兩人送往醫院救治,被害人李某某經民和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5月27日,民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4月27日,甘肅三維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開放性顱腦毀損傷死亡。
之后,民和縣公安局以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民和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民和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張某某在上班途中因超速致使操作失誤導致事故發生,根據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考慮到該案發生于親屬間,檢察官積極與李某某方的親屬及兩人的單位領導進行溝通,了解到張某某與李某某感情和睦,兩人的孩子本打算五一結婚但發生如此悲劇,整個家庭都很悲痛。
“我姐夫人特別好,我們家里有啥事都靠他,這個事情發生后我們都覺得是意外,外甥本來也要結婚,現在家里成這樣,希望檢察院能從輕處罰。”李某某的妹妹說道。
民和縣檢察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在案發后公安機關尚未立案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張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且張某某系初犯、過失犯。
綜上,民和縣檢察院認為,張某某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條之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民和檢察院結合本案實際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書。在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對張某某開展訓誡教育,告誡其作為公職人員,應當做遵紀守法的公民,并要自覺向身邊的人宣傳文明駕駛的重要性。張某某的孩子接到不起訴決定書后,長舒一口氣后,向檢察官說了一句“感謝……”
依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辦案檢察官庭后表示,對張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張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從法理、情理綜合分析發現,張某某的行為不需要判處刑罰。
從法理上講,第一,張某某在本案刑事立案前,公安機關向其詢問案發過程時,如實交代了案發經過與犯罪事實,屬于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二,張某某屬于初犯、過失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第三,張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刑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從情理上講,本案中張某某與被害人系夫妻關系,案發時間屬于兩人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事出有因。兩人婚姻幸福并有一子,雖已成年但在本次事故中其母親不幸離世,再將其父案科處刑罰也不利于家庭和睦與家庭穩定。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及現代法治精神中,刑法不僅具有懲罰犯罪的目的,更有刑法的人文關懷。檢察官辦案既要秉持客觀公正立場,讓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信任法律,也要讓人感受到法律的人文關懷,對該案作出不起訴規定能夠體現“法律無情人有情,此時無情勝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