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老賴們還要讓中國法律和人權的血淚流多久 |
引言:本案是中國首例公然直接把2008年北京奧運會之前依法在國務院信訪接待室的正常信訪作為犯罪的極端冤家案,因而也是世界上政法機關公然違背和玷污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和平與友愛互助精神的極端冤家案;是首例公然直接把“兩會”期間依法在國務院信訪接待室的正常信訪作為犯罪的極端冤家案;是世界首例政法機關公然在完全禁止和排斥被控訴人作無罪辯護情況下而單方面完全違背事實和法律肆意瘋狂捏造案卷和裁判的極端冤家案;是世界首例公然在判決中以被控訴人在庭審中行使法定的辯護權而非法予以從重“判處”的極端冤家案;是世界首例裁判中出現的控方所提供的所有證據與被控訴人是否構成犯罪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邏輯關系的荒誕的極端冤家案;是世界首例用一審裁判即可作為新證據來徹底推翻二審裁判和案件的極端冤家案;是世界上首例僅僅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即可完全推翻案件的極端冤家案·····,也是中國真正意義上的權與法正面對抗和較量的第一案!因此,本案在中外司法案例中業已成為國家政法機關公然踐踏法律和人權最赤裸、最瘋狂、最殘酷、最無賴的極端冤家案!
中國法律沒有把信訪(或者說“上訪”)規定為犯罪。從法律上講,受害人提出投訴請求的信訪也就是申訴,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參第四十一條等)和《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明文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是,我父親依法在國務院信訪接待室等信訪部門正常信訪,在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下,寧陵縣公檢法和商丘市中級法院等及其辦案人員這些政法老賴竟然把我父親合法合規的正常信訪行為以2008年我父親依法在國務院信訪接待室正常信訪期間給我打過電話這一無中生有的借口無賴地強加到我身上,并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以強盜邏輯取代法律,以強盜行徑取代訴訟,以我父親行使法定的申訴維權權利作為犯罪,以尋釁滋事罪的罪名胡編濫造赤裸裸的“共同犯罪”冤假案來對我們報復和迫害!但依法這不但公然違背我父親的信訪行為與敲詐勒索罪或者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根本不符的事實,而且還公然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一刑法的原則性規定! 我曾以為法律公平正義和神圣尊嚴而學習了法律,獲得法律本科學歷;2007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但是也就是因為我是學法律的,這些政法老賴就以瘋狂直接踐踏法律和對我進行殘無人道的折磨摧殘來逼迫我這個法律人把我父親的依法正常信訪行為“認罪”,企圖以此公然粗暴無賴的卑鄙手段的來震懾和精神壓迫當地受害人和冤民而達到所謂的“維穩”的目的!同時,他們指使寧陵縣看守所管教民警趙玉先竭力對我“做工作”,說上訪人“就像以前的政治犯”,以法律根本抗爭不過公檢法,并多次“勸”我說,“只有辦案單位說黑的就是黑的,說白的就是白的”才能“得到辦案單位的同情”而“早點兒出去”,否則便是“以卵擊石”!趙玉先還曾指著看守所粘著白瓷片的墻進一步解釋說,“比如這墻,如果辦案單位說這墻是黑的,你就得說是黑的”! 根據所謂的“案情”,我父親向其提出申訴的國務院信訪接待室所在地北京市豐臺區這個信訪地即是所謂的“犯罪地”;而我的信訪又是對寧陵縣法院的控告,這必然使本案與寧陵縣法院之間存在極其嚴重的利害關系,因此,依法本案應當由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寧陵縣公檢法對本案根本就沒有管轄權,但寧陵縣檢察院和法院對于我先后三次提出的管轄異議均不作審查答復,非法強行管轄。在所謂的“訴訟”中,各司法機關串通寧陵縣看守所民警梁濤、趙玉先、張禮偉等,利用殺人犯梁某、喬某及其他在押人員或直接對我和父親刑訊逼供、騙取假供、編造假證、剝奪訴訟權利和折磨迫害。下面就簡述之: 在所謂的“偵查階段”,寧陵縣公安局始終禁止我做無罪辯護,還利用在押的殺人嫌犯等對我和父親刑訊逼供和折磨迫害;其中,寧陵縣公安局的張勝等利用我父親眼患白內瘴和不懂法先后三次騙取和逼迫我父親在他們事先備好的假訊問筆錄上簽名、按指印,張勝還強行拿住我母親的手在他們事先備好的假證言筆錄上按指印! 2011年8月24日一審開庭時寧陵縣法院無賴地剝奪了我的舉證權、辯論權辯護權和最后陳述權和對法官李豫的偽證言筆錄的質證權等;庭審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所有的所謂“證據”絕大多數就是當地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的截訪人員等人的“證言筆錄”,且在我們強烈訴求當庭質證的情況下法庭也不允許任何“證人”出庭質證;應當指出的是,如果依法本案一審和二審裁判中出現的控方的所有“證據”,實質上與我父親的信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根本不存在任何因果邏輯關系的偽證!一審庭審后寧陵縣法院又對對法庭筆錄作虛假記錄,所以我和父親都拒絕了在上面簽名;后寧陵縣法院作出的(2011)寧刑初字第72號判決更是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瘋狂地在控方的證據中非法添加了公訴人在庭審中沒有出示的十多份后期造的假證!還非法撤掉了公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出示質證的極端荒誕的所謂證言“朱麗麗的詢問筆錄”!此判決書還就我和父親在庭審中作無罪辯護而公然以我和父親“庭審中拒不認罪”為幌子對我和父親從重“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當時此罪頂滿格是五年)! 我們上訴后,2012年元月6日商丘市中級法院在寧陵縣法院開庭,但在剛宣布開庭后不久即跳躍式閃電般地非法終止了庭審,事實上直接取消“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這些庭審必有的全部法定程序,使庭審沒有任何審案過程和內容!當然,我們在庭審中的舉證權、質證權、辯論權、辯護權和最后陳述權也完全被剝奪殆盡!后直到送達二審裁定書商丘市中級法院也沒有提出讓我和父親在任何樣式的法庭筆錄上簽名!2012年2月8日送達的(2011)商刑終字第213號裁定書更是極端瘋狂地肆意胡編濫造!尤其是,我僅能通過上訴狀和辯護人的辯護詞進入案卷的無罪辯護理由,在此二審裁定書中也被商丘市中級法院分別以私自組織編造的幾十個字的虛假內容所取代,而此二審裁定書中的其他部分更是絲毫沒有涉及我和父親提交的申訴書(我和父親在各自申訴書的每一頁都按了指印)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也絲毫沒有涉及辯護人我姐李紅梅提交的《對李博振無罪辯護詞》(辯護人我姐李紅梅在辯護詞每一頁都按了指印)中提出的辯護意見;且此二審裁定書還公然違背一審判決依法以調取我父親的戶籍證明證實我父親是1951年出生的事實,硬說一審判決是以“證人李大腎、李大臣、劉濟勛證言”證明我父親是1947年出生的,并據此毫無法律法規依據非法否定我父親提出的信訪事項及訴求的合法性!因此,由一審判決書即可完全推翻二審裁定及本案!可見此二審裁定的極端荒誕和無賴! 在本案所謂的“訴訟”終結后,2012年3月20日寧陵縣公安局卻仍指派民警洪峰、杜振奇以提審為名,對我父親辱罵,逼迫我父親在他們事先備好的更惡毒誣陷我的假訊問筆錄上簽名!這充分說明,當地政法老賴們在所謂的“訴訟終結”后對本案案卷的非法撤換和捏造活動始終沒有停止! 可見,本案各個“訴訟”階段的案卷、兩審的法庭筆錄、兩審裁判的內容,均是各政法機關在法定訴訟程序缺失或者被扭曲后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胡編濫造的,或者甚至是在法定訴訟程序過后非法假造并強行折換或添加的!因此,本案是中國司法機關完全違背事實和法律,公然全程徹底踐踏法律和人權并公然全盤徹底肆意胡編濫造案卷和裁判的極端冤假案!這是中國的“趙作海案”、“佘祥林案”、“李懷亮案”、“張輝、張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圖案”、“陳科云等五人案”、“陳建陽案”、“于英案”等冤案假錯案都不能與之相比的!在中外司法案例中本案已足以成為國家司法機關公然赤裸裸地踐踏法律和人權最瘋狂、最殘酷、最無賴并遠遠超過民眾所能想像極限的極端冤假案! 對于這樣一件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韙的極端冤假案,若依據中國法律,由一審判決書即可作為新證據推翻二審裁定;調取一、二審案卷中兩裁判據以作出的兩偽“法庭筆錄(上面都沒有我和父親的簽名或者指印)”也可推翻本案兩裁判;調取二審案卷中我和父親的上訴狀(每一頁都有我和父親的指印)或者辯護人的辯護詞(每一頁都有辯護人的指印)也同樣均可推翻本案;甚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信訪條例》的明文規定也可徹底推翻本案;等等。但是,我們依法申訴維權卻艱險重重。 2012年我母親因到北京依法信訪為我和父親討天理和公道而被華堡鄉政府干部非法跟蹤和限制三個多月,其間華堡鄉政府領導和干部共60人分成十班輪換看守;同年我父親提出申訴后,商丘市中級法院卻根本不針對我父親提出的申訴理由而胡編濫造了實質上根本不涉及申訴書中提出的申訴理由的徒有“駁回”空名的駁回申訴通知書;2013年1月9日我父親以無可爭辯的再審理由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出了申訴,但河南省高級法院作出的通知書卻公然違背事實硬說我父親提出的申訴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且不做任何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依法抗訴,但在我姐李紅梅代理我父親依法向河南省檢察院提出訴求其依法對本案的抗訴時,河南省檢察院卻讓我們向商丘市檢察院提出此申請;2016年3月24日我父親向商丘市檢察院提出了訴求其依法提請河南省檢察院就本案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的申請,但商丘市檢察院卻僅僅作為一般的信訪對待,根本不依法予以立案!2014年我委托我姐向以九項新證據向商丘市中級法院提出了申訴,但商丘市中級法院仍然根本上不針對我提出法定申訴理由而胡編亂造了所謂的“駁回上訴通知書”! 為了對本案依法申訴并躲避當地政府及政法機關的迫害,我姐李紅梅不得不把戶籍遷移到了山西省,繼續為我和父親依法申訴鳴冤來討天理和公道正義。 2014年4月14日下午寧陵縣公安局的常中亮和王越到周口監獄的訊問室,企圖在騙取我的簽名后再改造成在我出監后繼續對我非法拘禁和迫害的非法材料;不久又有所謂的消息人士透露,寧陵縣公安局在4月14日前曾往周口監獄打電話詢問我的刑滿日期,待釋放那一天就把我帶走!因為我委托親屬就河南省周口監獄非法扣押我的申訴材料、阻礙我們依法申訴和對我迫害(詳情請關注相關材料)等事由向河南省監獄管理局提出了控告,2014年11月14日周口監獄獄政科的吳科長在非法扣押我的需遞交給河南省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書等和我控告周口監獄的起訴狀等共九十多張及筆記本等物品后無端將我轉送到條件更為惡劣粗暴的許昌監獄服刑。因為2016年12月6日下午在無故被剝奪喝開水后我自己打了一杯開水,第二天也就是12月7日下午,一監區一分監區的監區長王偉就到三樓一監區的集訓室并指使嚴管隊犯人骨干趙某等用警械約束帶反背著束縛住我的雙手,在70多名新入監服刑人員的眾目睽睽之下對我進行慘無人道的拳打、腳踹、膝撞,直到把我打得暈倒在地后還對我猛烈的腳踢和踩壓等,致使我本來就十分病弱的身體病情明顯加重,至今未痊愈(詳情請關注相關材料),當我親屬就此事向監獄反映時,許昌監獄卻向我親屬拿出了當時對我施暴和趙某等和負責管理其他犯人的號長等犯人骨干的偽證言筆錄來抹殺眾目睽睽之下的事實,甚至還捏造其他事實來對我陷害和污蔑!2015年三月離刑滿釋放還剩月8天左右時的一天,許昌監獄的某張科長帶著其他監區的以犯人拿著一份疑似于精神病鑒定的測試卷和一張答題紙到一監區讓我在答題紙上填答案和簽名,他們欺騙我說每個即將釋放的都要做這個測試卷,我拒絕了他們的無理要求后,張科長就叫出來曾對我施暴的王偉對我施壓,不久又叫來了一監區的李副區長對我施壓,但那個張科長卻對李副區長說那份試卷和答題紙需要寄回當地公安機關,可見當地政法老賴和監獄企圖再次卑鄙無賴地對我迫害險惡用心!2015年3月14日釋放那天,許昌監獄一監區的司法警察劉冬青和另一個主抓一監區紀檢的司法警察對我在監獄寫的控告周口監獄的申訴材料等全部扣押并焚毀,并還戲弄性地將我在周口監獄用PC管廢料做的兩根簡陋的笛子其中一支里面的隔膜搗壞;當我走出監獄大門后,劉冬青和另一個司法警察把我帶到監獄大門外西側一個院子的一房間前,濕潮的房間里平地凌亂地堆積了二尺多厚的廢棄的囚服,劉冬青讓我到里面用家人帶來的便服換下囚服,當我換好衣服走出來時,劉冬青把他的步話機放到我嘴邊錄著音說,前幾天有個新出監的犯人在這里換衣服時把監獄跟他的路費弄丟里面了,問給我好處我是不是愿意。我說不找,并質問劉冬青為什么要我在那個臟亂的房間里找錢,同時我吧身上的衣服一件件脫下并抖給劉冬青他們核查沒有錢的事實。隨后我和劉冬青他們又回到監獄的大門口前,這時劉冬青把一個兩個人名和各寫著500字樣的就信封交給我說,里面有我賬卡上剩下是幾十元和監獄給的路費共八十多元,我們不敢接,并說不要這些錢了,但劉冬青應把錢塞到我母親手里。因擔心監獄在信封上做文章并對我栽贓,我母親只好把那個舊信封放到監獄值班武警值班室的窗臺上交給了武警;并且,我還把從監獄帶回來的我們自己的被子的被罩撕下檢查看監獄在檢查我的被子時是否做什么手腳,最后,我們確信問題很肯就在那個舊信封上!可見,監獄和當地政法老賴對我的非法迫害是多么地卑鄙和狗急跳墻!2015年的一天我父親因事到華堡鄉民政所時,民政所的馮所長卻力促我們放棄申訴維權,并說,如果公安機關隔你家的著墻頭扔進去一支槍,然后再到你家去搜查,說你私藏槍支,這樣不還是能判你們嗎! 2014年我姐代理我父親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后,最高法開具了遠程視頻接訪單,我姐把視頻接訪單交給寧陵縣法院后,寧陵縣法院卻一再拖延,2015年8月在我們到北京堅決申訴的情況下,寧陵縣法院才向我們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預定9月28日進行視頻接談的書面通知,但過一段時間后寧陵縣法院又發信息通知說最高人民法院把視頻接訪日期改為了9月24日。2015年9月月24日視頻接談開始時,在我們強烈要求下那個所謂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視頻接談員仍拒不向我們透漏其作為作為最高人民法院視頻接談員的任何身份信息;后在進行視頻接談時,面對我父親在申訴書中提出的無可爭辯的再審理由,那個所謂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視頻接談員也是無言批駁,但這時那個接談員并不是據此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出人意料的是,那個接談員竟高聲喊寧陵縣法院的法官在哪里,當時任信訪科科長的張書海走上前時,那個接談員竟然向張書海交代說讓寧陵縣法院向我們作出解釋!隨后那個尷尬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遠程視頻接談員竟然被我們的無可爭辯的申訴理由所嚇跑而強行關閉視頻!后來,我們雖然一再訴求寧陵縣法院向我們作出解釋并再次為我們與最高人民法院預約視頻接訪日期,但直到現在寧陵縣法院也沒有向我們作出解釋,且也沒有為我們與最高人民法院預約視頻接訪日期。 2016年3月11我代理我父親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訴,但值班的接談員卻直接像踢皮球似的讓我們到當地法院與先前那位壓制我們申訴的接談員預約視頻接訪,根本不審查我們當時提供的申訴材料!2016年3月14日我和父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等信訪窗口所在的胡同外排隊時,當地接訪人員張方、王敬、張遠峰、張振國、許峰、李大臣等9人對我們阻攔,其中華堡鄉政府黨委副書記王敬還直接從排隊的人群中抓住我母親往外拖拉;當天下午,當我走出全國人大常委會信訪接待室和父母走出信訪窗口所在的胡同時,等在胡同口外的王敬,、華堡鄉派出所副所長張遠峰、華堡鄉政府鄉長張振國、鄉干部許峰等3人、唐莊村委書記李大成等截訪人員,就馬上圍了過來對我們跟蹤控制,我明確向他們說明,我們這案子程序已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機關,華堡鄉政府和當地司法機關也沒有權利處理我們提出的信訪事項,且我們也沒有可向華堡鄉政府和他們這些截訪人表達的訴求,同時我還對張遠峰等截訪人員錄像以防他們再造假材料,但這些截訪的人仍對我們跟蹤控制。當我們沿東西馬路北側的人行道向西走到離信訪胡同約200米左右時,張遠峰等截訪人雇傭的8個黑兇非人性地以暴力猛然把我們撕拖和擲進一白色的黑車內羈押到華堡鄉派出所看押,途中以張遠峰為主指揮的黒兇還對我們施以暴力和非人性的辱罵、威嚇!在被羈押于華堡鄉派出所時,所長馬杰和寧陵縣公安局一個被馬杰稱為領導、張副局長的穿便服的民警等,多次企圖騙取我和父母的簽名及錄音,其目的肯定和先前的政法老賴一樣是為了捏造假證和假案(詳情請關注我們的相關材料) 法治的實質是以法律限制公權、保護私權。一個國家如果普通民眾不能依靠法律及時有效地對抗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侵權或者迫害,或者不能及時有效地實現法律救濟,那么這個國家絕對不能稱為法治國家,這個國家因此也談不上能實現人權保障和社會的公平正義。2012年信訪人曲華強在鎮政府引爆炸藥身亡;2013年信訪人冀中星以制造“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來引起關注表達訴求,我雖然不贊成他們這種方式,但卻能感受到中國普通民眾依法維權的困頓,更能感受到那震耳發潰的吶喊!而本極端冤假案的出現和我們依法申訴維權艱險重重的現實也充分說明,當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公然以權踐踏法律、法制和人權時,法律竟然形同虛設,甚至法律也被其輪奸!河南省的極端政法老賴還要讓中國法律和人權的血淚流多久呢?! 實名舉報人:李博振 2016年4月12日 QQ:3318316896 微信賬號:Li-bo-z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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