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guī)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yè)、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yè)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qū)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xiàn)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yè)法人、企業(yè)法人和社團法人。
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區(qū)別就是,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是屬于一個自然人,而公司法人在法律意義上所代表的不是人,而是一個機構,說白了公司法人當中包括股東。并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也不一樣,因為股東肯定是享有對公司的利潤債務共同承擔風險的責任和義務,而公司的法人代表卻可以和公司的經營沒有任何的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