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維護社會秩序和規范人們的各種生活、工作。堅持的是法治原則、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園”也就是說人們的生活,工作、所作所為如果沒有一個規定,也就沒有法律的約束,社會就沒有行為準則,社會就會進入一種無序的狀態。那時國將不成國,家將不成家,人民的政治、生產權益、及生命就沒有保障。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國家、依法管理社會的原則。
法律權威性在于公正、公平和公開!法律的嚴肅性就是堅決執行,不打折扣,法律應當是全黨、全民的行為準則!不能因人而異,不能因權而異。 法律的作用的現實體現,法律在現實社會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
一:法律的作用可以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法律是一種社會規范,具有規范作用。從法的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具有法規的強制性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法律具有防范、引導、教育、權威強制性的作用。
三:法的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
雖然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是統治階級的意思。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法律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
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法律是由人來執行的,那就決定執行人的品質和素質。由于法律是國家的原則性大法,所以首先應是國家應依法、執法著尊法、全社會公民應守法。
而違法為什么成本低,由于法律是一種需要人來監督,執行的法律文件。如果一些不尊守法律的人員和執行法律的權力擁有者違法。他就不會依照法律規定去辦事,也不需要法律的許可。而根據自己的主觀意愿去違法,去按照自己的權力去違法,而不受任何限制。黨和國家查處的腐敗高官的違法,就是權力脫離了法律和政治原則的具體表現 。 從守法者講法律是國家意思的體規,具有神圣不可觸犯的尊嚴。但從不守法者的觀念中,法只是一紙空文,并不能約束他違法的行為。從權力和關系角度來講,違法者具有三種特點, (|)違法者無視法律的存在,敢于挺而走險。個人私欲積度膨漲,置法律于不 顧。(2)法律意思淡溥,文化和道德自律的缺位。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對他來說不存在約束。
(3)政治素質被權力所替代,法律在他的能力范圍內可以自我做主,權力可以取代法律,法律的解釋權在他 。 知法和守法的前提是樹立法律的權威性。法律在每個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堅不可摧的防線。
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其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有立法質量,普法質量和執法效力的大小決定。對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都知,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預防作用將以更好的體現。讓法在人們心中占據更重要地位,從而鞏固法在社會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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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系公民守法的程度和水平,有一個特別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守法的成本。如果守法成本低,人們就選擇守法、拒絕違法;相反,如果守法成本很高,高到一定程度時,人們就選擇不守法,甚至為了逃避守法的高成本轉而選擇違法。從一定意義上說,守法的成本對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選擇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守法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不違法,一是按照法律規定盡法律義務。如果僅以“不違法”是要求組織和個人以不作為的方式守法,這種情況,通常不需要成本或者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如果采取的是作為的方式,即要求組織和個人有所作為,這就會產生成本。
守法另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即“護法”,指組織和個人基于責任感和對法律的認知,自覺維護法律尊嚴、保證法律有效實施的活動,這是守法的一種相對比較高層次的表現形式。維護法律尊嚴,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是每一個組織和公民的法定義務,為這種義務的履行創造條件,降低這種義務履行的成本,對“護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而人們在與違法人員、違法行為進行法律維權時成本是很大的。首先需要取得一定的證據,法院需要審查你的主體資格。如果是群眾集體訴訟還需要成員是否超過半數,是否有會議記錄,訴訟群眾的戶藉信息和簽名,是否有推薦訴訟會議通過的訴訟代表。這是一道道訴訟立案的難關,而審判首先審的是守法者的合法性。而違法剛不需這些人工、程序,訴訟費問等成夲的。同時權力人違法更有他犯法后合法的依據。如農村土地房屋轉上、企業改制,違法拆遷,勞動糾分等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但因合同,轉讓后土地變更后由違法變成了合法。因人情和權力人的關系,執法者如果不能公正依法審理,就會不先考慮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而以訴訟時效或訴訟人資格、合法性,或者以現行規定對抗原有規定而駁回你的訴訟,造成再訴的成夲增加。
綜上實際情況,是群眾在維權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而按照法律規定:法律所不充則不可為,法律在未改變前,違法應無時效,法律應降低訴訟標準有利于遏制司法腐敗。重要的是首先應審查案件的違法問題,要維護法律尊嚴、要維護國家和群眾利益。這樣才能讓守法者更尊法,違法者不能通過非法手段變成合法,要增加違法的成本。讓違法者無時效的保護護。讓法律成為國家和社會穩定的守門神。
大幅度降低守法成本,通過經濟杠桿作用,利用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來引導人們更多地選擇守法,是我們探索守法與守法成本之間的“反比例關系”的價值之所在。降低守法成本的主要途徑和方法包括:
其一,從硬件意義上,也就應是立案上為人們守法降低門檻,給予方便政策和規定,這是直接降低人們守法成本的方法,也是降低守法成本的基礎性措施。
其二,制度設計要有利于激勵、引導人們守法,并且是輕松的、低成本的守法。除了物質生活條件外,降低守法成本的有效方法是制度設計,很多的時候這種制度設計還帶有根本性意義,要通過各種具體的制度設計和安排,讓人們守法有暢通的制度渠道和制度保證,更便捷、更有效率。
其三,建立對守法者的救濟機制,是抵消和降低守法成本的重要方法。有的時候,守法的成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更多的時候,守法的成本是必需的,無法回避的。在這后一種情況下,當守法者為守法付出了成本或代價時,法律應讓守法者為守法支出的成本,讓守法的“老實人”不吃虧,也可以對守法者形成一種激勵,對全體社會組織和個人起一種導向作用,引導組織和個人的守法取向。 面對違法犯罪現象,司法機關有責任挺身而出,其堅守的這方陣地,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保持司法隊伍的政治和品質上的純潔性,法律就會公平正義。而有了司法機關的撐腰,無論是公民還是社會組織,也需要有意識地依法捍衛自身權利,敢于與違法行為做斗爭,堅守法律底線。如此,整個社會才能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才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才能真正達到依法治國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