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違法犯罪的公務員不在個案,且有情節越來越嚴重,職務越來越高、重犯累犯越來越多,懲治成本越來大。除體制機制方面尚需改革和完善之外,加大違法違紀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加大違法成本是遏制違法的有效手段。
依法依紀對違法違紀加以懲處,不僅可以起到懲誡違法違紀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懾瀕危人員、教育并激勵守法守紀的其他社會人員。如果違法違紀者并未因違法違紀而受到應有的處理,則違法違紀者會心存僥幸而頂風違法違紀甚或一犯再犯,社會上的瀕危人員得不到應有的及時適度震懾而大加仿效,守法守紀者得不到應有的激勵與寬慰。
當今雖有龐大的司法紀檢監察隊伍,雖有萬眾仰仗的具有堅定的反腐倡廉決心的中央,雖有反腐的累累碩果,但犯罪違紀成本過低。因獲取相關的證據和依據程序,是處理違法違紀的前提,因而違法違紀者并未受到及時有效地處理, 加上違法違紀成本過低,確實不利于懲治腐敗。加大違法違紀成本是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
那么如何加大違法違紀成本呢?:應當從立法立紀層面上考慮,法律紀律責任應與其社會危害性相一致,同時法律法紀處理要與法律紀律責任一致。以前如果是一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觸犯刑律,被判處刑罰同時被宣告緩刑,若有門路在以前若有門路關系的話,是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的,某些單位出于人情關系等方面的考慮,就允許這些人員上班。
現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絕對禁止了這種做法,該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條例的出臺將使長期以來存在的行政懲戒工作隨意性較大的現象得到改變。推進并鞏固反腐倡廉進程,保證公職人員正確用權,在加強公務員自覺自律自省自警教育的同時,應當建立健全一套嚴密的剛性的規范懲戒制度體系,其間不能留下任何間隙,做到無縫對接。
如果刑法典能在刑罰懲誡方面不是過輕而是與社會危害性、法律責任相一致,公務員犯貪污罪涉案數額達到5000元就處刑罰并丟去公職,達到一萬元就判一年,達到十萬就判十年,二十萬就判無期徒刑,五十萬就判死刑,會有多少公職人員去冒這么大的風險?若是制假者企業只有一次發案就讓其終生不能從事相應的企業生產,讓其深知犯罪成本高而銘記于心。
當然,鏟除腐敗,要標本兼治。要作為一個系統工程去管,不然處理了一個又來了一個,必須鏟除貪官形成機制至少要鏟除貪官的升遷機制。而鏟除將貪官升遷機制的絕好方法是將組織考察特別是按個別領導旨意的考察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包括建立在合法前提下的自由傳媒的輿論監督,讓貪官升遷無門,貪官過街人人喊打而無藏身之地更無升遷之可能。條件成熟時更要從法制角度建立并完善機制以鏟除貪官的形成,讓兩干即干事(能干事、會干事、干好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勤政)和干凈(廉潔)成為干部的必要條件,將浮夸腐敗之徒拒之權門之外更拒貪者于官門之外,若如此,這樣的社會是多么諧和的社會啊!強化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治、健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利益機制、權力形成分配和制約機制,和諧社會的構建就不只是想象境界而會通過努力而成為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