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性騷擾是世界各國都存在的一種社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在中國對性騷擾行為方式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相關規定。《民法典》中新增反性騷擾條款有著怎樣的意義?7月31日,在國新辦舉行的吹風會上,法學專家對此做出解讀。
【解說】據介紹,《民法典》新增的反性騷擾條款首先確立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受害人。
【同期】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王利明
第一是實施了這樣一種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這些騷擾行為的表現方式,可以是以文字的、圖片的等等形式表現出來,但首先要實施了這種騷擾行為,這種行為通常都是犯罪行為以外的違法行為。其次,它必須是指向特定人,這個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這里民法典1010條用的是“他人”,沒有指特定的性別。第三必須是違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的利益,完全是他不贊成、是他反對、感到厭惡的。
【解說】王利明介紹,《民法典》的法律條款也明確要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要建立相關的預防性騷擾機制。
【同期】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王利明
在1010條第2款特別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要有義務建立有關防范、受理投訴、預防處置等機制,來防范性騷擾,我覺得這個規定意義是很大的,所以回答了你剛才提到的這個問題,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法律上要求這些單位建立相關的預防性騷擾的制度、規則、機制,來有效地防范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解說】要求相關單位建立預防性騷擾機制是否意味著如果員工遭遇職場性騷擾,單位就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王利明表示,有關性騷擾的賠償責任,首先應由行為人來承擔,最終如何認定,需要根據過錯來具體判斷。
【同期】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王利明
首先還是由行為人來承擔這個責任,誰實施了這個行為,誰就要對他的行為負責,這是我們說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一個基本的規則,也是侵權責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則。但是,這也不是說這些單位就沒有任何責任,這里面我覺得還是要根據過錯來確定,就看這些單位是不是因為它們的過錯,對損害的發生真正產生了一定的作用,這些單位的不作為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系,這些都是法官在認定單位應不應該承擔責任的時候應當考慮的一些基本因素。
【解說】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記者 單璐 北京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