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件事情在法學界及法律圈引起不小的轟動。中國政法大學的樊崇義教授、清華大學的張明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的陳衛東教授、北京大學的陳興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的李奮飛教授五位法學家于2019年3月,針對銀隆公司有關魏銀倉、孫國華等非法侵占公司財產的指控,出具了一份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意見書》結論如下:“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在委托人所提供的案情真實、材料屬實的情況下,基于現有基本事實,魏銀倉、孫國華沒有實施職務侵占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該《法律意見書》由銀隆公司第一大股東魏銀倉于2019年4月27日向媒體披露。幾天后,銀隆公司通過其公眾號,發布了《致五位法學專家的公開信》。公開信內容如下:
尊敬的樊崇義教授、張明楷教授、陳衛東教授、陳興良教授、李奮飛教授:
日前,遠在美國的魏銀倉先生通過媒體披露了一份由五位專家聯名簽署的《魏銀倉、孫國華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據知情人士披露,該《意見書》是在2019年2月26日,由滯留美國八個月的魏銀倉先生授意孫國華先生(彼時尚未被刑事拘留),調動大量社會資源,付費通過中間人邀請五位專家參與論證,并最終出具的。
《意見書》結論如下:“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在委托人所提供的案情真實、材料屬實的情況下,基于現有基本事實,魏銀倉、孫國華沒有實施職務侵占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鑒于五位專家在中國法學界泰山北斗的地位,公司、新聞媒體、法律工作者以及社會公眾都非常重視五位專家的意見,但是常識告訴我們,即使最精深的專家,都很難在只聽取、查閱犯罪嫌疑人單方面陳述和材料的情況下,發表出客觀準確的法律意見。
為了能夠幫助五位專家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更準確的判斷,我公司現邀請五位專家2019年5月擇機親赴珠海,再次召開魏銀倉、孫國華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的研究論證會。屆時公司將根據專家們的要求全方位提供相關證據,相信這些證據是此前魏銀倉先生和孫國華先生并未向各位專家提供的。充分考慮到本案的社會影響以及專家們的行業地位,此次研究論證會將邀請珠海市部分法律工作者和相關媒體朋友列席。
為表誠意,我公司將按最高標準安排各位專家的交通食宿,并支付勞務費用。同時,也邀請遠在大洋彼岸的魏銀倉先生親赴現場自證清白。公司將負擔魏銀倉先生從美國任意城市回到珠海的單程交通費用。
聯系人:鄭毅13926946415
銀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
公開信發表以來,在法學界及法律圈掀起了不小的波瀾,一時之間,針對參加論證的專家以及意見書議論紛紛。由于五位法學家在法律界都德高望重,估計他們不會針對媒體的評論做出回應,筆者作為多次組織并參與專家法律論證的人員,替幾位法學家發發聲。
一、要正確認識專家法律意見書的性質
正如網上一篇文章所言,對于專家法律意見書的性質,學界看法不一,專家法律意見書不是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專家證人意見,也不單純是學理解釋。那么專家法律意見是什么呢?專家法律意見就是專家依據當事人提供的事實,根據相關的法律而發表的專家自己的意見,簡而言之,專家法律意見就是專家的意見。簡單地將專家法律意見歸為哪一類上述分類都是不對的。
二、專家法律意見不一定非要客觀公正
有些文中提到,專家法律意見由于是當事人一方委托,不能確保客觀公正。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因為專家在論證時不象是法官在法庭審理案件,其獲取的是一方提供的材料、證據與事實,專家無法聽到另一方的意見,也無法看到另一方提供的證據。專家在論證時是依據當事人一方提供的證據與事實,發表自己獨立的專家意見。就象律師在撰寫起訴狀與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時,其依據的也是一方提供的證據與事實。既然沒有人要求律師一定要客觀公正一樣,對于專家意見也不能苛求客觀公正。極有可能的情況是,專家替一方論證得出結論與替另一方得出的結論不一致,這是正常的,也是符合邏輯的。
三、正確認識專家法律意見書的作用
既然專家法律意見是專家自己的意見,也不一定客觀公正。為何還要找專家進行論證呢?
作為經常組織專家論證的從業者,筆者必須要指出,專家進行論證的首要目的是幫助當事人與當事人的代理人理清訴訟思路,進一步明確地分析案情,恰當地適用法律。進行論證的專家,在法學知識方面毋庸置疑都是業界翹楚,無論是理論知識還是實踐中的經驗,都絕對稱得上專家。由這些專家出面進行論證,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幫助是顯而易見的。筆者多次組織的專家論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完專家意見后,都豁然開朗,感激不盡。
其次,影響辦案人員的判斷并不是專家論證的主要目的。專家法律意見書有時會被當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給辦案人員,但需要指出的是,干預辦案人員的判決并不是專家論證的根本目的,因為辦案人員完全可以置專家法律意見于不顧。雖然辦案人員并不必然非要采信專家的法律意見,但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任何一個理性并且負責任的辦案人員,對于專家論證意見,其一定要認真地學習并加以研究,正如上文所言,當事人聘請的專家基本上都是業界公認的專業人員,其學術造詣與理論功底不比任何辦案人員差。辦案人員如果要客觀公正地做出判斷,其應當認真研究并參考專家的意見。
最后,即使專家是站在一邊當事人的角度進行論證,這也無可厚非。法律是文明的產物,庭審的目的就是要通過適當的程序,使法官能夠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最終盡可能地得出客觀公正的判決。專家發表的意見,雖然不能確保客觀公正,但是因為是受一方面委托發表的獨立意見,可以最大限度幫助維護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正確認識專家意見的輿情作用
專家發表意見后,有些當事人出于獲得社會同情的目的,將專家意見通過網絡及媒體進行公開。筆者認為,這種公開也是正當的。專家的意見是獨立的意見,正如以上所言,專家意見的目的并不是要干預辦案人員的判斷,并不具有任何不恰當的企圖,對專家意見進行公開,可以使社會公眾更多地了解相關事實與法律,只要不泄露當事人的秘密以及國家的秘密,應當鼓勵公開專家意見書。
許多專家為了避免自己招惹不必要的麻煩,往往要求當事人不要將意見書的內容進行公開。其實這樣做大可不必。既然是依據當事人提供的信息而發表的獨立意見,有什么不能公開的。至于公開后社會公眾與辦案人員如何認識意見書的內容,那就與發表意見的專家無關了。
五、專家收取適當費用是正當的
通讀網上的文章,字里行間對于專家出具意見書而收費的事情頗有微詞。筆者認為,專家發表專業意見,需要付出相當的勞動,既有以前知識與經驗的積累,論證時又要閱讀案件的材料,并且花費時間參與論證,專家的勞動理應獲得相應的報酬,只要不坑蒙拐騙,都是正當的。一方愿意出錢讓專家論證,專家一方面愿意參與論證,這是純市場行為,又有何不正當的呢?
筆者看到網上的文章,感到不吐不快,替諸位專家發發聲,呼吁各位專家大膽論證,積極論證,傳播知識,弘揚正能量,為法治社會的進步做出自己的貢獻。
朱崇坤 北京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