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刑事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指的是與被告人共同實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行為,但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刑事被告的監護人”指的是未成年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的監護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法院應當準許。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1、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3、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達成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時提起。
第一審期間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的材料
1、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證明原告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當提交原告人的授權委托書;
4、遭受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證明。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費用
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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