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通過本身就具有偉大的意義,它通過的這種形式意義比制度內容更加重要,表明我國進入一個新的時代,表明我們黨和國家對私人人格尊嚴和財產保護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結束了我國沒有《民法典》的時代,因此,通過本身就值得我們歡呼。”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民法典》編撰領導小組成員李永軍在日前舉辦的貿仲直播間《民法典》專題系列講座上強調。
新變化釋明實踐難題
“《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釋的精華,但也有其自身的特點!鼻迦A大學教授、《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物權法課題組總負責人崔建遠指出,比如,根據《民法典》第497條,對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進行規定,雖已經告知,仍屬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情況,這一免責條款無效。此外,還對《合同法》未考慮周全的地方,規定“但書”條款,進行兜底。
崔建遠認為,不同的法律關系應有不同的抗辯權,不可混用。比如,《民法典》第524條規定第三人在債權轉讓時的請求權,打破第三人處于的被動局面,不應涉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抗辯權,若錯位,則會對當事人有所損害。
“《民法典》第533條來之不易,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區分歷來存在很多爭議,疫情之下,這一討論更加復雜!贝藿ㄟh認為,應對合同無論如何履行不了與合同履行會造成一方明顯的不公平進行區分,前者為不可抗力,后者為情勢變更,是否可預見及預見程度高低并不能將兩者完全區分。
《民法典》與商事法律同頻共振
“民事關系的調整與商事關系是同頻共振的,《民法典》的頒布有利于化解公司法面臨的挑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貿仲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劉俊海稱,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把許多商事法律規范納入民法之中。但民法與商法屬于不同的部門,比如,一個案件通過商法或民法思維裁判,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因而,不能“以商代民”,也不能“以民代商”。此次《民法典》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規定的六大原則,普遍適用于商事法律關系。
“如果商事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應補充適用《民法典》的一般規定!眲⒖『=榻B,比如,《民法典》第75條規定設立人在發起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對外債權債務的分擔問題,《公司法》則語焉不詳。兩部法律都有規定,若《民法典》規定的更加簡約、抽象,而《公司法》的規定更具體、個性,此種情況下,應援引《公司法》的規定。比如,對合并后公司與債權人的利益,與《民法典》第67條規定相比,《公司法》第173條更合理。此外,《公司法》之中“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共存的現象,有疊床架屋之嫌,《民法典》的修改也指明未來修改的方向,即或選。
劉俊海強調,目前,股權代持、對賭協議、股東資格等案件經常會出現一審、二審有截然不同的結果,而此次《民法典》在基本原則、具體法律制度設計、公司法制度提純等方面有利于凝聚共識,消除“同案不同判”的根源。這也將帶來一系列好處,如約束和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降低裁判成本,提升司法與仲裁的公信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體系還需進一步完善
編纂與起草哪個更容易?李永軍指出,起草是平地起高樓,相對容易,但編纂是在現有的框架內進行修改,要在多種學說、判例、觀點之間實現調和較困難。以《法國民法典》為例,起草僅用了4個半月時間,但修改卻用了13年半的時間。
我國《民法典》在第一章的“基本規定”中規定了基本原則,即誠實信用、公平、自愿、平等、公序良俗、保護生態環境等。李永軍認為,盡管其他國家不需要規定,但在我國是需要的,其優勢在于,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時填補法律漏洞,使得民法內在價值的外顯,且可平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李永軍介紹,本次《民法典》修訂,將傳統民法債的統一內容分開,其中,合同與侵權獨立成編,且侵權法放在最后一編,當做保護手段適用,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則作為“準合同”規定在合同編之中。
《法國民法典》有2283條,《德國民法典》有2385條,大部分國家的《民法典》都超過2000條。李永軍認為,我國《民法典》共1260條,相對較少,體系化還處于初步階段,未來還需要繼續完善。
一千個觀眾眼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每個人對《民法典》的理想狀態都有不同的期待和描繪!睹穹ǖ洹奉C布,是諸多專家學者的觀點從不同走向相同,而貫穿其中的是大多數人所持守的價值取向、價值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