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標題】A單位訴B單位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案聲明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字號】 【審理日期】2010.03.21 【調解日期】 【案件分類】專利/行政裁決 【全文】 【法寶引證碼】CLI.C.327997 A單位訴B單位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案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審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行政案件,應當結合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審理特點,在展開全面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中所認定的制造、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的事實是否客觀準確。
原告:A單位。 法定代表人:魏瑋,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B單位。 法定代表人:呂國強,該局局長。 第三人:C單位。 法定代表人:葛永樂,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A單位(以下簡稱全能科貿公司)不服被告B單位(以下簡稱市知產局)作出的滬知局處字[2008]第22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C單位(以下簡稱佳動力公司)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追加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全能科貿公司訴稱:原告從未生產制造、經營銷售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名稱為“空調器用節能霧化裝置”(專利號為ZL200510029351.6)無標產品,被告市知產局所作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與事實不符。原告根據案外人寧波榮盛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盛公司)的許可,實施其“空調節能霧化器”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0720106248.1)和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號為 ZL200730110936.0),經營“空調節能霧化器”產品,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所使用的技術基于公知技術并有所創新,生產的產品先于第三人的產品,且在結構、名稱、商標等均與第三人的專利或產品不同。原告認為,被告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執法程序不合法,故請求撤銷市知產局于2009年6月 19日作出的滬知局處字[2008]第22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 原告全能科貿公司提供以下三組證據材料: 第一組證據: 1.“空調節能霧化器”產品工作原理,該證據用以說明原告的空調節能霧化器的工作原理,與第三人佳動力公司發明專利相同的都是公知的,不相同的都是原告方的創意。2.專利號為ZL200520044748.8的霧化冷卻式空調器用霧化裝置的控制電路裝置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3.專利號為ZL200520040406.9的噴水冷卻分體式空調器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4.專利申請號為200510029351.6的空調器用節能霧化裝置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證據2-4證明上述專利申請有違法之處。5.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報告,該證據證明第三人的產品是家用空調,規格為JDL- 35GW,該產品與原告經營的產品無關。6.專利號為ZL200720106248.1的“空調節能霧化器”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7.專利號為 ZL200730110936.0的“空調節能霧化器”外觀設計專利證書;8.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檢驗報告;9.專利收費收據;10.商標注冊申請書、合同書、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11.“立能”商標申請注冊的受理通知書;12.2007年度寧波市工業新產品計劃項目申報表、2007年寧波市第一批工業新產品試產計劃項目匯總表;13.專利代理人名片復印件;14.案外人榮盛公司無刷直流電動機、空調霧化器企業標準及技術服務協議備案材料;15.榮盛公司與原告簽訂的知識產權轉讓委托合同、榮盛公司的授權委托書;16.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浙江省知識產權局的備案材料;17.空調節能霧化器 RSW5000A進廠檢驗指導書、檢驗和試驗規定、不合格品的控制辦法、檢驗要求(定期檢查);18.2007年以來原告和榮盛公司各類參展活動的材料、榮譽證書;19.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項目掛牌轉讓服務協議及掛牌費發票;20.與原告所作公證相關的公證受理告知等材料;21.原告為舉證所購霧化器實物及發票。證據6-21用以證明原告經營的產品出自榮盛公司的專利授權等,來源合法。 第二組證據為23份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具體如下: 1.專利號為ZL96213165.2的電動噴霧器;2.專利號為200420011322.8的高效輕便農用噴霧器;3.專利號為 ZL200420015841.1的一種彌霧機噴頭;4.專利號為ZL95228127.9的一種微功率電動噴霧器;5.專利號為ZL94242515.4的一種新型電動噴霧器;6.專利號為ZL03219104.9的彌霧機噴頭;7.專利號為ZL91230083.3的空調噴水節能器;8.專利號為ZL982437315的空調冷凝水霧化器;9.專利號為ZL02261354.4的空調冷凝器噴霧冷卻節能器;10.專利號為 ZL200420011257.9的空調滴水霧化器;11.專利號為ZL97242917.4的空調滴水霧化器:12.專利號為ZL03245955.6的空調冷凝水霧化器;13.專利號為ZL01213934.3的分體空調冷凝水噴霧器;14.專利號為 ZL01130815.X的用于空調器的冷凝水的處理裝置:15.專利號為ZL93226666.5的空氣調節和增濕的彌霧裝置;16.專利號為 ZL97240570.4的空調器冷凝水處理裝置;17.專利號為ZL200420036205.7的空調節能提效裝置;18.專利號為ZL200410055494.X的夏季空調節能降耗冷凝水處理裝置;19.專利號為ZL91225068.2的便攜式電動噴霧器; 20.專利號為ZL93204108.6的便攜式電動噴霧器;21.專利號為ZL93228585.6的離心式噴霧器;22.專利號為ZL99254762.8的冷凝水集流霧化器;23.專利號為 ZL200520030649.4的利用空調冷凝水的空調室外機。上述證據用以證明霧化器早已有之,為公知技術,原告全能科貿公司產品是依據公知技術生產的。 第三組證據: 1.“空調節能霧化器”與產品“空調器用節能霧化裝置”比對意見;2.“立能”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3.“立能”商標申請注冊的受理通知書;4.商標注冊申請書;5.“空調節能霧化器”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6.“空調節能霧化器”外觀設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7.寧波潤澤電器有限公司關于“立能”商標的授權委托書:8.案外人榮盛公司關于“立能”商標的授權委托書;9.知識產權轉讓委托合同;10.原告全能科貿公司申請保全網頁證據所得的公證書。上述證據用以證明涉嫌侵權產品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許可、商標使用許可等事實。 被告市知產局辯稱:被告作出滬知局處字[2008]第22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維持該決定。 被告市知產局提交了以下證據和法律依據: 一、關于被告市知產局的職權依據:滬府辦發[2000]6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B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用以證明其負有依法處理上海市專利糾紛的職責。 二、關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執法程序的證據: 1.第三人佳動力公司的專利侵權調處請求書,用以證明第三人于2008年9月 17日向被告市知產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2.滬知局處字[2008]第22002號、第 22003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通知書、滬知局處字[2008]第22004號答辯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原告全能科貿公司的答辯書、滬知局處字[2008]第22005號、第 22006號口頭審理通知書及口頭審理回執、滬知局處字[2008]第22007號、第 22008號口頭審理通知書及口頭審理回執、被告市知產局2008年11月12日的口頭審理筆錄、滬知局處字[2008]第22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和國內郵政回執,以上證據用以證明被告在收到第三人佳動力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后,經過了立案受理、當事人答辯、召開口頭審理會、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向當事人送達決定書等程序,執法程序合法。 三、關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1.專利號為ZL200510029351.6的《發明專利證書》和專利年費收據、發明專利說明書、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以上證據用以證明第三人佳動力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0510029351.6的發明專利的獨占被許可人,該專利真實有效以及該專利的保護范圍; 2.“空調節能霧化器RSW5000A”的霧化器實物、原告全能科貿公司空調節能霧化器的產品說明書、發票號碼為04401068的上海市商業統一發票、原告的營業執照,以上證據用以證明原告制造銷售的“空調節能霧化器RSW5000A”的霧化器全面覆蓋了專利號為ZL200510029351.6的發明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3.名稱為“空調節能霧化器”(專利號為ZL200720106248.1)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和名稱為“空調節能霧化器”(專利號為 ZL200730110936.0)外觀設計專利公告文件、44份專利說明書摘錄、2007年寧波市第一批工業新產品試產計劃項目匯總表、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檢驗報告、案外人榮盛公司關于無刷直流電動機、空調霧化器技術服務協議的企業標準備案、專利號為ZL01256349.8和專利號為 ZL200410066600.4的專利公告文件。以上證據用以證明作為被請求人的原告全能科貿公司所遞交的證據不能構成現有技術抗辯,也不能以在后申請的專利權抗辯。 四、關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第三人佳動力公司與被告市知產局的意見一致,未提交證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專利權人葛永樂、李建軍、王泰勝于 2005年9月2日提出名稱為“空調器用節能霧化裝置”的發明專利申請,于2007年 11月7日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專利號為ZL200510029351.6,現為有效專利。 “空調器用節能霧化裝置”發明專利 (以下簡稱涉案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載明如下獨立權利要求:1.一種分體式空調器用節能霧化裝置,該分體式空調器由室內機和室外機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霧化裝置加裝于空調器的室外機,該霧化裝置產生的霧化液體,噴灑到冷凝器表面,以形成蒸發冷卻,從而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溫度,該霧化裝置是由微型電機和安裝在電機主軸上的霧化盤組成,所述霧化盤為圓盤狀,所述霧化盤的霧化表面設有致密的放射狀或螺旋狀排列的凹凸槽或凸點。 2007年11月18日,上述專利權人就涉案發明專利與第三人佳動力公司簽訂了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第三人佳動力公司為該發明專利權的獨占被許可人,該合同于 2008年8月18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2008年7月21日,第三人佳動力公司向原告全能科貿公司購買了名稱為“空調節能霧化器”的產品,原告開具了發票。該產品及包裝上均標有“A單位”字樣,型號為RSW5000A。該產品的組成部分包括:一個安裝架和與安裝架固緊的支架,支架的一端連接一個微電機,微電機的轉動軸上連接一個霧化盤,在微電機和霧化盤之間設有一個進水管和出水管,出水管與霧化盤內腔相對應,霧化盤為圓盤狀,霧化盤的表面設有致密的放射狀的凹凸槽。該產品使用說明書描述可以用于分體式空調,并且是安裝于空調器室外機上的霧化節能裝置,產生的霧化液體噴灑到冷凝器表面,以形成風冷和霧化冷卻的混合式冷卻,從而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溫度和冷凝壓力。 2007年2月2日,案外人榮盛公司申請了名稱為“空調節能霧化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08年1月2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專利號為ZL200720106248.1。 2007年2月1日,該公司又申請了名稱為“空調節能霧化器”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 2008年1月16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 ZL200730110936.0。 2008年9月17日,被告市知產局收到佳動力公司的專利侵權調處請求。第三人佳動力公司在請求中認為,原告全能科貿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制造和銷售一種“空調節能霧化器”產品(型號為 RSW5000A),侵犯了作為獨占被許可人佳動力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市知產局責令全能科貿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對佳動力公司的經濟損失及支付的律師費用等合理費用的賠償事宜進行調解。市知產局于2008年9月 22日予以受理,并于當日向全能科貿公司發出答辯通知書。全能科貿公司于2008年 9月26日收到答辯通知書后,于同年10月3日提交了答辯書。當日,市知產局向佳動力公司和全能科貿公司分別發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2008年11月12日,市知產局進行了口頭審理,佳動力公司和全能科貿公司均派員參加審理。2009年6月19日,市知產局作出滬知局處字[2008]第22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認定全能科貿公司制造、銷售的“空調節能霧化器”產品 (以下簡稱涉嫌侵權產品),全面覆蓋了“空調器用節能霧化裝置”(專利號為 ZL200510029351.6)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犯了該發明專利權的獨占被許可人佳動力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全能科貿公司立即停止對名稱為“空調器用節能霧化裝置”(專利號為 ZL200510029351.6)發明專利權的侵害。該決定書已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