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楊淑芹,女,65歲,甘肅徽縣人,電話:13830926069.近幾年我村先后有10余人到蘇州云白公司打工,我兒子張永峰也在其中,幾年來該公司未曾與我兒子簽訂《勞動合同》,去年9月我兒子被該公司派遣到危地馬拉搞工程安裝,工作10個月未發工資,今年7月回國后8月份又被該公司派到浙江富陽搞煙囪安裝,因該公司施工防護措施不安全,在施工過程中我兒從六樓煙囪處摔下,造成顱腦損傷、胸外傷、肺挫傷等多處傷情。在富陽人民醫院搶救期間,該公司通知我們家屬到富陽處理,因我年老多病,只好讓女兒女婿去先了解一下情況,我女兒、女婿去后該總公司經理助理馮大龍向我們介紹說張律師是上海的律師來協助我們雙方處理事故。我們家屬對張律師十分尊敬和信任,馮大龍和張律師給女兒、女婿介紹說:我兒子系不聽同事勸阻、不系安全帶、嚴重違規施工等從五樓煙囪墜落摔成重傷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所以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只能得到部分賠償,如果你們要公了,打官司要一年多,到時候還不一定能拿到錢。考慮到張永峰家中還有老母親,出于同情私了了最好,如果你們同意將張永峰運回甘肅老家還可以給家屬多給些錢(總共40萬元)。因為我們這里貧窮,女兒、女婿聽馮大龍和張律師說云白公司能賠償40萬,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天文數字,總覺得公司和張律師照顧我們,當時他們覺得將病人運回老家,窮鄉僻壤沒有醫療條件不合適,但又擔心按照馮大龍和張律師說的報了案事故責任屬于我兒子的話,打官司又拿不到錢,再說律師是國家的法律的工作者,在我們老百姓心目中就代表法律,律師不會騙我們,于是我女兒、女婿就接受了馮大龍和律師的意見。馮大龍和張律師把打印好的協議讓我女兒、女婿簽字時我女婿發現有如下內容與馮大龍和張律師說的不一樣,在他們口述時說:如不將張永峰運回老家的話,因事故責任屬于我兒子張永峰,云白公司再不付醫療費、不承擔賠償等。而她們將準備好的協議讓女兒、女婿簽字時我女婿發現卻寫著“家屬強烈要求將張永峰接回甘肅老家繼續治療”;40萬元賠償還包含了我兒子出國期間的工資和治療費等。我女婿看后說:我妻弟已傷成這樣我們沒有說要求拉回老家治療;前面說好的40萬元賠償不包括出國期間和國內上班工資,馮大龍和張律師都說“現在協議上已經都寫上了沒關系,40萬元錢不少你們的就是了,他們之所以這樣寫,主要是給總公司有個交代;出國工資現在公司還沒有結算,你們不用擔心,待公司結算了別人發多少就給永峰發多少”。因此,女兒、女婿當時就在他們擬好的協議上簽了字,馮大龍和張律師又將協議拿回去了給女兒、女婿再沒有給。該公司雇車將我兒子張永峰8月20日送回甘肅老家,由于脫離了醫療救護,我兒子于8月25日死于家中。 我認為:我兒子的死亡與云白公司馮大龍和張律師滅絕人性的做法有直接責任。我將兒子安葬后和女婿到當地有關部門咨詢才知道,《工傷保險條例》就沒有規定由工傷職工承擔事故責任的條款,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應賠償70多萬元。但同時也說《賠償協議》已簽了不好辦。十月初該公司與我兒子一同出國的同村職工說出國工資每人先發了2萬,給我兒子沒有發。我打發女婿到蘇州找云白公司協商,在與該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我女婿向其索要《賠償協議》,該公司總經理王泳和馮大龍都說“協議在我們的法律顧問那里”。我女婿請求要見其公司法律顧問向其索要協議,當我女婿見到該公司法律顧問時才知道就是在浙江富陽給我們做工作的那位女律師就是該公司的法律顧問,看來他們早已沆瀣一氣坑害我們。我女婿覺得在富陽上了她的當,但仍然對她抱有一點希望,能履行其在富陽的承諾——勸說云白公司把我兒子的拖欠工資給了。沒想到張律師不愧是云白公司的法律顧問,說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已生效就應按協議辦。向她索要在富陽簽訂的《賠償協議》也不給。 我女婿向蘇州高新區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但我們手中沒有《勞動合同》和《賠償協議》仲裁院陸院長說無法確認勞動關系不予不受理。更為可惡的是該公司知道我們要提請勞動仲裁,馮大龍召集我村在其公司的10余名務工人員說,誰要是給我兒出面作證就開除誰。但我認為浙江富陽工地和送我兒子的司機已出具了事故證明,更何況我村到現在還有10幾個人在該公司打工難道還不能證明我兒子與云白公司的勞動關系嗎? 現在我是上天無路,入地無門,我該怎么辦? 申訴人:楊淑芹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