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辯駁安徽省高院對太島案終身裁定的不實之詞 標簽: 法律 金融業務活動 不實之詞 林業 張彥 太島 辯駁安徽省高院對太島案終身裁定的不實之詞 人民網法治論壇(轉載) 帖者訴:鑒于太島案終審對上訴辯護意見在事實認定、證據效力、適用法律等方面的錯誤,違背了國家林業政策,嚴重影響政府形象,損害造林群眾的財產權和名譽權,特針對[[2010]皖刑終字第0146號裁定書經查、認定部分的不實之詞反駁如下: 經查一、尚欠集資戶資金146731515.5元。 帖者辯駁一:合作造林投資有法可依,將林權轉讓合作造林行為認定為非吸存是錯誤的 (一)違反省林辦[2004]39號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林業的意見七、依法保護投資者財產權,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認真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和“誰投資,誰受益”的林業政策;嚴格執法,嚴厲打擊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因此,把投資戶認定為非吸存的集資戶,違反了林業產業政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