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安徽高官關心五省太島投資戶的“民生”嗎? 安徽太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自2007年12月至今已三年八個余月了。因為案件被安徽高院于2010年4月底不公開終身裁定維持阜陽中院原判后,五省萬名投資戶多次申訴:“是政府行為引導我們參與大島合作造林的,我們沒有錯!”并去北京最高院申訴,最高院非常關注太島案件,答復我們投資戶代表:一、要求省高院重審;二、不重審給復函。可省高院一直不予理采,糊弄我們這些弱群體。投資戶的錢真的泥牛入海、遙遙無期嗎?咋看,太島公司未經許可就向公眾吸收資金,確有“非法”之嫌。然而仔細一想:“未經許可”,要經誰的許可?經上訪,省銀監會領導說他們“無權”批準,其他部門也說“無權”批準。那么到底歸誰批準呢?如果企業“未經”一個并不存在的批準單位的“批準”,而投身林業改革大潮、響應黨中央、國務院的號召,籌措資金造林就“違法”,實在令人費解!太島不是金融機構,不是吸收資金放貸,而是融資造林,這一行為到底觸犯了哪個法律?無論是法律界還是金融界對此都認為是個不好界定的“灰色地帶”。那么對于太島“是鐵案”也好、“疑似有罪”也好,“似罪非罪”也好,或者“太島無罪”、“太島冤案”也好,只有決定權的政府官員和法官們可以“極其慎重”地慢慢研討好了,我們投資戶也管不了。然而,久拖下去可苦了廣大的太島投資戶!快四年來,有多少投資戶因為投資款不能返還而生活在困境中。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