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丟失孩子的家長寫給領導的信 尊敬的首長和領導: 您們好! 請你無論如何。在您百忙中抽一點時間看完我們這些破碎家庭的心聲和求助! 我們是來自各地的失蹤兒童家長,我們本來都有一個幸福的家庭,可是我們的孩子卻在轉眼之間就被人販子拐走了,更確切的說有些是在街上或家里被搶走的,我們為了找到孩子差不多走遍全國,我們每個人都債臺高筑、傾家蕩產,我們每個家中的親人都有因為思念孩子死的、瘋的、病的,其余的人也都是個個心力交瘁,不得已我們才來請求你們的幫助。 近年來,拐賣兒童的現象屢打不絕,屢禁不止,危害日益嚴重,一些人販子已從單純的拐騙孩子發展到光天化日之下當眾強搶孩子,甚至直接沖進人家把家長綁起來,再把孩子搶走,為了搶孩子而殺害孩子的家長的事件也屢見不鮮,拐賣犯罪已向暴力化、集團化、職業化、國際化發展。 自2001年到2007年,昆明、貴陽、東莞這些城市丟失的兒童都在四百人以上,全國各地到底有多少被拐的兒童就可想而之了,這些丟失的兒童有些被人販子賣給別人傳宗接代,與我們這些父母永遠天各一方,有些則被賣到“職業乞丐”的手里,成為他們乞討騙錢的道具。為了能博得善良的人們的同情而討要到更多的錢財,部分孩子被他們人為地致殘;部分孩子被迫在大街上長時間地做著各種超出常人身體極限的動作;部分孩子因被灌了催眠藥而整日躺在地上昏睡著;還有一些剛出幾個月的嬰兒在近四十度的高溫里,被直接放在烈日下整天暴曬著,還有很多的殘疾乞丐光天化日之下用繩子或鐵鏈拴著孩子沿街乞討。這種殘害兒童的現象每個城市、每個繁華地段都有,他們是被我們這個社會殘忍拋棄的一個群體,他們得不到任何的關愛,成為當今和諧社會的一道不和諧的傷疤。 而我們這些家長,不知道我們曾經含在嘴里,捧在手上的心肝寶貝,是不是也成為了這些乞丐中的一員,不知道他們是不是也遭受著這樣的屈辱與非人的折磨,是不是也被人販子們肆意地摧殘他們稚嫩的肉體,讓他們屈辱地出賣著自己的尊嚴,承受我們這些成人都無法承受的痛苦,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粗@些孩子痛苦、無助、甚至絕望的眼神,我們這些做父母的心都在流血,求求你們幫幫我們這些父母,救救我們可憐的孩子吧! 日益猖獗的拐賣兒童犯罪活動,已經給家庭、國家和社會帶來了嚴重危害。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嚴厲打擊,更多的婦女兒童和家庭將會遭受更大的不幸。然而由于信息上報的不準確,現在政府在對待被拐兒童方面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更沒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各地警方也是被動的被人販子牽著走,而不是主動出擊,防患于未然,為此,我們這些失蹤兒童家長提出以下建議: 1、 堅決摧毀買方市場,嚴懲買主,徹底堵住拐賣兒童的源頭。 在現實的打拐行動中,只要收買被拐兒童的買主不防礙司法機關執法或對被拐兒童沒有虐待行為,則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造成了買方市場的需求旺盛,他們收買被拐兒童幾乎沒有違法成本,因此他們也就放心大膽地用暴利誘惑人販子鋌而走險,以身試法?梢哉f買方才是拐賣兒童犯罪的真正源頭,只有加大對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才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此類犯罪發生。 2、 建立一個國家失蹤人口信息系統,公安、民政結合起來,真正地提高尋人效率。 現在公安機關建立的被拐賣婦女兒童資料庫,據說解救出來的被拐兒童的資料有數萬份,但只有各地公安機關可以上網查詢、指認,而有些被拐兒童隨著年齡的增長及相貌的改變,有時甚至連孩子的父母都不敢相認,靠公安機關在資料庫里辯認出孩子的可能性就更小。另外,現在有些救助站、福利院也都有民政的內部信息交流網絡,而這些信息同樣也不對社會公開,甚至連公安機關解救的孩子的信息都不對社會公開,這就造成了找孩子的家長看不到信息,而擁有這些資源的部門卻找不到孩子的親人的局面。 例如四川成都福利院當時收留的走失兒童張宇,他的父母就在成都,從張宇走失后,他的父母在成都的大街小巷張貼了很多的尋人啟事,可是一直沒有孩子的消息,他們又開始在全國各地尋找自己的孩子,直到七年后,一個媒體公布了幫助這些福利院的孩子尋找親人的信息,張宇的親人才知道自己朝思暮想的孩子一直與他們生活在一個城市里,07年西安流浪兒童保護中心也發生了同樣的故事,一個在那里生活了兩年的孩子的信息公布以后,被他們在同城生活的父母發現,這樣的事情相信在其它城市也會有許多,而慶幸的是這些孩子沒被人收養,按國家相關規定,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找不到兒童的親生父母,其它人可以依法收養這些兒童,而有很多孩子還被外國人收養同,這些被收養的孩子就永遠失去了與親生父母團圓的機會。其實社會上還有很多智障人、老年癡呆癥病人、失憶患者等都存在著流浪在各地的街頭,或是被政府的救助部門收留而找不到親人的情況。 現在國內有許多個人建立的各種尋人網站,但是由于不是國家權威部門建立的信息平臺,覆蓋面較小,信息量也有限,有些收費網站的費用過高,所以,尋人的成功率都是很低。 我們建議政府應該建立一個國家統一的失蹤人口信息平臺,平臺對社會公開,每個失蹤者的親人都可以把失蹤者的信息發到這個網上,同時各地警方把解救的孩子,各地的救助站、福利院、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社區把收留的或發現的孩子及其它人上傳到信息平臺,這樣,就可以使很多失蹤人家屬很快地尋找到自己的親人,也能降低家人尋人的成本,同時,也降低了國家民政部門為供養這些人所花費的巨額支出。 3、 呼吁立法嚴禁帶領未成年人乞討、賣藝,對流浪乞討兒童實行強制性救助。 盡管《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禁止未成年人流浪、乞討作了原則性規定,但由于流浪兒童受到不法分子控制或是太小,無法主動尋求救助;有些不法分子又堅稱孩子是自己親生的,相關部門借現行的“自愿救助”原則為由放棄對流浪兒童的救助,有些孩子即使被求助站暫時收留,。建議對流浪乞討兒童實行強制性救助,并按規定程序對此類兒童做DNA鑒定,如果這些兒童是被拐賣的,馬上就可以對孩子進行解救,對肢體殘缺的孩子查明殘缺原因,對人為將孩子致殘的堅決嚴懲,對昏睡的孩子進行藥物檢測,查看是不是給孩子灌了安眠藥,即使是父母帶自己的親生兒女乞討,賣藝,相關部門也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剝奪其監護權,將兒童交由當地福利部門撫養。 4、 加強戶籍管理,追究讓被拐兒童身份合法化的相關人員的責任。 被拐兒童身份合法化成了兒童被拐的助推器,由于相關人員的不負責任及相關制度的不完善,被拐賣的孩子都名正言順地在公安機關落上了戶口,現在這些孩子上戶口的渠道有幾種:一是在醫院或診所辦理假的出生證明,甚至有些已有孩子的家庭給孩子辦理雙胞胎證明,然后就可以到派出所辦理戶口;二是假裝是撿到的遺棄的孩子,到相關部門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三是直接辦理一些假證明,再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四是當地政府明知孩子來源可疑,但在收取一定的費用后,直接給孩子辦理戶口,五是等國家人口普查時,按超生人口統一補辦戶口。其實從現在的實際情況看,很多的地方收買被拐兒童并不是個別現象,是當地政府與相關的部門的縱容或失職,使這些孩子能夠身份合法化,才助長了當地民眾收買被拐兒童的這種習氣,這些所以建議政府一定要完善相關制度,公安機關在解救孩子后一定要進行責任倒查,無論是醫療部門、民政部門、當地政府或是派出所的經辦人員,只要為買主提供相關的虛假證明或是在違規辦理相關手續的,必須追究當事人的失職與瀆職的法律責任。 5、 修改現行的收養法法規,杜絕以收養名義收買被拐兒童。 各地民政部門應從現在起建立全國統一的收養檔案,國家建立一個總的DNA數據庫,將被拐兒童家長的DNA樣本收入數據庫中,公民家庭收養的兒童無論是任何來源都必須做DNA備案,只有在經過國家DNA數據庫備案及認證后,有關部門才可以辦理相關的收養手續,任何不按程序收養孩子的行為都按收買兒童罪懲處,從根本上解決異地拐賣兒童問題。 另外,無論從何種渠道得到的孩子,都由民政部門在確認了孩子不是被拐的情況下,按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申請的順序統一安排收養,而不能讓誰撿到棄嬰誰就收養,這樣就能杜絕買主買來被拐的孩子并以收養棄嬰的借口進行收養。 很多人販子或買主在被找到孩子時,常借口撿到的棄嬰,國家應該明確立法,撿到失蹤兒童必須報警,私下帶回家收養的一律按拐賣論處。 6、 進行被拐兒童情況全國大普查,多方協助失蹤兒童家長尋找被拐兒童。 進行全國拐賣人口普查;登記各地非父母所生、超過規定時間落戶口的兒童的信息,將信息匯總到全國打拐辦;并運用DNA親子鑒定確定兒童身源,同時建立登記流浪乞討兒童DNA系統及民政部門已收養的孩子的DNA系統,讓家長能夠登陸這一系統對比查找,幫助那些已被拐賣與走失多年的兒童回到父母的身邊。 現在有些地區雖然在發現被拐兒童后也進行過相關的調查,但據我們了解,當地的鄉政府并沒有把這些調查活動落實到實處,實際上調查活動只是走個過場,也有的鄉政府怕自己管轄的范圍內被拐兒童過多會對自己的政績有影響,對相關問題一直是瞞著不報。 很多孩子在走失后或被警方解救后被送到福利院,在規定的時間找不到親人,這些孩子就被人領養,有些孩子甚至被送回買主家,由買主合法收養,盡管這些孩子在民政部門登記公示過,家長并看不到這些公示,而且很多公示的資料沒有照片,家長也無法了解到這些孩子就是自己的孩子,由于政府沒有暢通的渠道讓家長了解到自己孩子的信息,使這些孩子失去了與親人團聚的機會,所以在全國人口普查的同時,也對福利院送養的孩子的信息重新整理,以讓家長知道自己的孩子現在生活在哪。各地警方在解救了被拐兒童后,應該由公安部統一發布解救消息,讓失蹤兒童家長及時辯認是否有自己失蹤的孩子。 現在還有一些幼時被拐的孩子長大后知道自己的身份想尋找自己的親人,同樣,他們也沒有一個正規的渠道發布尋親信息,也得不到相關部門的幫助,因此,警方責任幫助這些孩子尋找他們的親人。 7、 流浪兒童救助過程涉及部門過多,責任界面不清,缺少長效救助機制。 打擊拐賣兒童違法犯罪活動是一項系統工程,只有全社會共同參與才能從根本上制止這種犯罪活動,但由于參與的部門過多,就造成了誰都可以管而又誰都不管的局面,所以必須明確一個主管部門,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救助實施細則,建立起長效的救助機制,并將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工作納入考察基層干部業績的硬指標之中,只要自己的轄區內出現收買被拐婦女及兒童現象,就對當地的村干部、鄉干部、派出所領導一票否決,把保護兒童的權益的措施真正在落實到實處。 8、 建立救助被拐、流浪、乞討兒童專項基金,完善我們的福利制度。 對確因生病、家長身體重度殘疾等特殊困難造成的帶未成年乞討的家庭給予救助,加強對領養人的審核和后期的跟蹤工作,不給那些拿著孩子做乞討工具的人任何機會。 由于部分家長因為尋找孩子已是傾家蕩產,甚至債臺高筑,他們的尋子之路沒有盡頭,同時他們面臨著沒有孩子養老又沒有生活保障的雙重困境,所以希望國家給這些失子家庭一定的生活補助或養老保障。 部分被拐的孩子在知道自己的身世以后,因為堅持尋找自己的親生父母而與養父母反目,他們由于沒有經濟來源而使生活陷入困境;部分養父母在得知孩子偷偷尋找親生父母后,拒絕其再回到自己的家里,使這些尋家的孩子生活無著落。而有些家庭怕孩子長大后尋找親人,甚至不讓孩子上學受教育,使他們沒辦法掌握一技之長而謀生困難。特別是些孩子,找到親生父母后,要面臨贍養親生父母與養父母的雙重生活壓力。希望國家協調一些有實力的企業能拿出部分崗位來安置這些孩子,并按國家相關規定給他們交納保險,使他們以后的生活能有一定的保障,也使那些想找家的孩子無后顧之憂。 對于幫助孩子回家或舉報人販子的愛心人士,我們更要給予他們一定的獎勵,希望通過激勵機制使更多的人參與到這項愛心活動中來,讓更多的孩子回到父母的身邊。 對于尋找孩子的困難家庭做DNA備份給予資助,對于尋找家人的被拐孩子或走失、被遺棄孩子,由專項基金出資免費幫助他們做DNA。 9、建立一個全國專業的打拐隊伍,加大打拐資金投入,加強各地的打拐信息交流。 現在全國各地的警方并不都有專門的打拐隊伍,有些孩子失蹤后,只能讓當地派出所的民警負責,而這些民警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及經費的限制,就常常把打拐工作放在一邊,甚至有了線索他們也因為經費的限制而不能調查。另外現在很多人販子團伙都是集團式做案,活動區域廣泛,并不是一個地區單槍匹馬就可以解決的,而且很多警方只是單純解救自己轄區內被拐的孩子,對于其它的被拐孩子即使知情也不愿意深究,這就造成了各自為戰,自掃門前雪,不能很好的交流信息,對人販子打擊的力度不夠的局面,因些,有必要建立一個全國統一調動的打拐專業隊伍。 10、改變現有的報案規定,對失蹤兒童要馬上立案,并及時向失蹤兒童家長通報各地解救的被拐兒童信息,以便家長能及時與失蹤兒童相認。 幾歲的孩子失蹤有幾種可能:被拐、被害、走失,從現在找到的孩子看,被拐占絕大多數,被害的其次,然后才是走失。按現行規定,兒童失蹤一般只有在二十四小時后,家長向警方報警,警方才給立案,而且是只能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孩子是被拐的,才給予立案,其它的孩子只能按走失處理,而現在交通發達,一般人販子在拐騙到孩子以后,幾分鐘就逃離現場,用不上兩個小時就可以將孩子遠遠的帶出市區,二十四小時后,孩子早已離家千里了,這樣就耽誤了尋找孩子的最寶貴的時間,如果孩子遇上危險,二十四小時后則錯過了解救他們生命的黃金時間,退一步講,就算孩子是走失了,二十四小時他們在哪里呢?被人發現應該馬上報警,發現孩子的人如果不報警,那就是撿到孩子的人有犯罪企圖,如果孩子沒被人撿到,那他們面臨的是凍、餓、怕及其它危險,這時候他們更需要全社會對他們的救助,因此,希望警方能改變原有的規定,在發現孩子失蹤后,能立即啟動緊急尋找程序,以防人販子將孩子帶離被拐地區。另外,凡是失蹤兒童不管是走失還是被拐,一律要立案偵查。 因為現在失蹤兒童破案率較低,一般都是按走失處理,可從失蹤被找回來的孩子看,走失的只是極個別的,絕大部分還是被人拐賣了,例如震驚全國的淅川兒童被拐案,八名孩子都沒有立案,而這些孩子確實都是被拐賣的。所以,希望警方對待失蹤兒童要綜合考察失蹤找回率。 在孩子失蹤后,要啟動緊急尋人機制,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各公共場所的廣告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電視臺、各網站、報紙都要馬上公布失蹤孩子的信息,同時在央視、各省電視臺免費定期發布已失蹤孩子的信息,這個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和加拿大的“安珀預警”系統:一旦警方確認發生兒童失蹤案,將會立即啟用此系統,發出一系列信息,從兒童的特征至綁架者的汽車類型,信息通過電臺、電視、廣告牌及高速公路的標記、甚至彩票銷售點迅速傳播,以最大限度地請求公眾合作。 天下沒有什么事情,比母親失去自己的孩子更加殘酷,人販子拐賣一個孩子,就等于毀滅了一個甚至幾個家庭,就給和諧社會增加了一個不安定的因素。請給予這些不幸的孩子和悲傷的父母一個團聚的機會!讓所有的父母都不在深夜里暗自悲泣!讓每一個寶貝回到自己媽媽的懷抱里撒嬌!請您伸出手來幫幫我們! 深圳尋子聯盟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