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告官贏的原因應是中國法治的勝利 |
內容:杭州某房地產公司在對原320國道及兩旁地段進行拆遷改造,開發建設住宅小區時,由于和4戶拆遷戶發生拆遷糾紛,逐申請當地建設局向該4戶拆遷戶發出《強制拆遷裁決書》,期限為半個月內必須騰空拆除。拆遷戶如有不服,可起訴或向上級政府復議,但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眼看房子即將被強制拆遷,4戶拆遷戶急忙派代表找到駱寶龍律師,兩個算是比較能干的代表,到了駱律師的辦公室一副欲哭無淚的樣子,他們說拆遷戶中有人已經急出病來了。出于律師的同情心和責任感,駱律師放下其他案子,馬上趕赴余杭現場,一面和有關部門進行交涉,一面著手調查和準備起訴。經過調查發現,房屋拆遷裁決書所認定的拆遷面積和實際面積的完全不符;裁決書對拆遷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所運用的文件是錯誤的、也是過時的;房屋拆遷裁決書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駱律師便把這些意見陳述到法院,最后法院采納了駱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這份房屋《強制拆遷裁決書》違法。4戶拆遷戶臉上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
主題:民告官民輸了應承擔什么法律 |
內容:輸了官司,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也就是說打官司的目的沒有達到,還得支付律師費,訴訟費。還有就是結了個冤家,以后可能給你添堵。沒有法律責任,但有代價付出。 |
主題:析“民告官”難的原因——從制度層面進行思考(摘自百度) |
內容:一部<行政訴訟法>的頒布使得存在于中國幾千年的民不可告官的觀念遭受了重大打擊,然而,我們應該清醒的看到民告官難的問題并未得到根本解決.老百姓有了<行政訴訟法>作為依據去法院告官卻居然是告官難,而且這種現象并不在少數,這不得不值得我們去深思.筆者將就此問題從我國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觀念以及我國的制度進行淺顯的分析. |
主題:“民告官”不再難,彰顯法治進步 |
內容:近來,兩起關于“民告官”案件引起社會關注。一則為廣東一男子狀告其原雇主——當地一家事業單位涉嫌艾滋病歧視獲勝訴,這是我國第一起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為由侵犯勞動者權益而敗訴的案件。另一則是村民狀告政府行政不作為,廣東開平市長出庭應訴,據媒體報道,這是該市所在的江門地區首例縣級市長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
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2014年,作為“民告官”法律依據的行政訴訟法迎來首次大修,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一年多來成效如何?筆者認為,以上兩起案件,是一個不錯的觀察切口。
“民告官不見官”“民告官難見官”曾是司法癥結,但現在,從受教育平等權到就業平等權、從乙肝歧視到艾滋病歧視,通過不斷的反歧視抗爭,公民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實現權利平等方面所做的努力推動著國家法治的進步。上述兩則報道,是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法治建設和司法公正的時代縮影,體現了行政權對司法權的敬畏,對公民權利的尊重。 |
主題:“民告官勝訴”是法治進步(轉載百度) |
內容:一起由村民不服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起行政訴訟的爭議焦點:一是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通知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二是省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是否合法。
副省長主動出庭應訴民告官案件,應該說是罕見的。按照當地媒體的報道,這是全國首例副省長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從這個意義來說,副省長能夠主動應訴關于征地拆遷的普通民告官案件,也是法治的題中之義。
我以為,“副省長主動出庭應訴”的最大價值,在于它是一次鮮活的普法。這種普法既指向民眾,也指向官員。“副省長應訴”就是在告訴民眾,在嚴格守法上,并不存在官員和民眾的區別。同樣的,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而言,“副省長應訴”也在昭示,要履行訴訟義務,不要回避問題,如此,矛盾才能得以解決。
|
主題:這個官司農民能勝政府,說明了我國司法的進步. |
內容:我看了后,深受感動,我為審理這個官司的法官點個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