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1月給習近平主席寫了一封信,習主席的秘書們將案件轉交給國家信訪局審查,國家信訪局經審查認定該案件確實有問題,便由國家信訪局將件移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可最高院至今無回音。下面我就說一下其中兩個案件的基本案情:
第一案,隋宏偉房產侵權案
原告房屋由舅舅隋鳳良保管并做主于2016、2017租給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兩年共35萬元房屋租金。期滿要求被告騰退房屋,被告方突然拿出一份手書的《房產轉讓協議》,說該房產原告己轉讓給了自己,原告卻說我從未與應繼光見過面,何來簽字?原告無奈,只好訴到法院,請求法院認定該《房產轉讓協議》無效。在雙方爭論不休下,法官建議對《房產轉讓協議》上的房主隋宏偉簽名進行筆跡鑒定,雙方協商共同選定了鑒定機構,鑒定結論房產轉讓協議上的簽名不是房主隋宏偉的簽名,實屬偽造。特別強調的是,被告租期于2017年底到期時,租房兩年的口頭協議己履行完畢,雙方正在商談是否續租時,被告卻突然于2018年元月拿出一份手書的《房產轉讓協議》給原告舅舅隋鳳良,這才產生糾紛。一審判決《房產轉讓協議無效》,武漢市中院的劉鑫榮不滿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后的一審判決該協議未生效。上訴后,二審劉鑫榮竟然判經鑒定《房產轉讓協議》屬偽造的情況下,仍然認定偽造的房產轉讓協議有效。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二審中,劉鑫榮法官明確地告訴雙方,上訴人支付的35萬元到底是2016年和2017年的房屋租金,還是上訴人的購房款,庭后要繼續調查,但劉鑫榮并沒有調查就胡判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
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就是公平、對等交易。案涉房屋座落在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后門處,屬單門獨棟房產,2017年漲價前每平方不低于15000元平方,法院測量面積625平米,總價值不低于9375000元,而武漢中院的劉鑫榮竟用35萬元作人情送給了上訴方(五個女人一個兒童)。
第二案:劉靜委托投資案
張亞玲夫妻整天跟在劉靜身后,要求劉靜在一個平臺上投資,劉靜說我不熟悉什么平臺不同意投資。張亞玲夫妻無奈,只好求劉靜說“那你把錢給我們,你每個月只收利益,行不?”,劉靜看她們夫妻都是供電公司領導有錢,也就放心地把錢轉給張亞玲和張亞玲指定的他人。在張亞玲投資款不能歸位后,劉靜便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投資款,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返還投資款給劉靜,黃石市中院黃顯珠不滿意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后的一審就按黃顯珠要求駁回原告劉靜的起訴。本案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十條之規定”,應由法院民事審理,不應交由公安機關。劉靜代理人向各級法院遞交了《法律規定索引》一本,共五個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索引》一本,共38個由最高院發布的或由最高院轉載的案例。所有法院都視這些法律規定和最高院案例為無物。
上述案件己經過:一審都是勝訴的,二審都是發回重審后敗訴的;都經過二審、再審、地、省兩級檢察機關不予受理監督申請、向地、省法院紀檢委舉報、向省紀檢委舉報、省信訪局兩次將該案轉交湖北省高級法院,湖北省省高院不予理睬、國家信訪局于今年二月將案件轉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同樣不予理睬。向最高院三次申訴都不予理睬,向湖北省法官懲戒委員會舉報同樣無回音,向最高院法官懲戒委員會舉報被退回。
這些案件在法律上無半點瑕疵,這個我可以作明確保證。敬請國家信訪局對此予以關注。
致國家信訪局
孫遲了:真相探索網負責人
(原兩案代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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