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原告和被告身份信息: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



三,劉靜轉給張亞玲及張亞玲指定的他人資金明細表:

四,關于曾福生與張亞玲、楊凱共案不可分割的證據:

五,西塞山法院(2019)鄂0203民初988號民事判決書:



















六,黃石中級法院(2020)鄂02民終1390號民事裁定書:


該裁定書明確要下級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違法指導。因為該規定第10條和第一條規定,只有原被告雙方都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才能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只有一方涉嫌犯罪的,另一方不涉嫌犯罪的,案件仍由法院民事審判。
七,西塞山法院重審,下裁發了(2021)鄂0203民那488號《民事裁定書,審判長明確地告訴原告,這個是按市中院要求這樣判的:





















八,黃石市中級法院,對西塞山法院按自己的重審裁定要求裁判的結果,十分滿意。不顧上訴人劉靜代理人遞交給他們的《法律規定索引》五個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和由最高人民法院轉發的38個案例編排的《案例索引》,都不作說明和交待濫判的:(2022)鄂02民終585號《民事裁定定》:





九,湖北省高級法院(2022)鄂民申2313號《民事裁定書》,仍對申請人劉靜再一次遞交的五個《法律規定索引》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38個案例判例《案例索引》同樣置之不理,胡濫作出的(2022)鄂民申2313號《民事裁定書》:




上述幾級法院的判決,為什么有五個具體的法律規定,也有38個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轉發的案例,這幾級法院特別是湖北省高級法院,為什么視而不見,還要為虎作倀,他們連法律的底線都敢撞擊,其膽量到底是誰給的?
此案經多次申訴,湖北省信訪局兩次將案件轉交給湖北省高級法院,而湖北省高級法院因為在循私枉法犯罪嫌疑人-湖北省高院院長游勸榮的把持下,不予過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