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讓我們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情節嚴重標準):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一,平遠縣人民法院已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與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護理費是法律給予受害人并列訴求的權利;但就是認為重復計算不予支持。造成受害人損失375500元。
二,平遠縣人民法院應當在庭審過程中確認了受害人提交關于《廣州英中耐假肢嬌形器有限公司的殘疾輔助器具費標準》的相關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但就是不予采信受害人的證據。造成殘疾輔助器具費少算195954元。
三,平遠縣人民法院在2011年3月28日收到當事人上訴狀后,直到當事人于2011年5月16日到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投訴后才移送相關案卷。《廣東法院立案工作規定》第四章 第二審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五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收到答辯狀后,應當在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并在上訴期限屆滿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訴訟費用繳費憑證以及上訴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申請等一并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