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張帥,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漢族,地質大學學生, 住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29號中國地質大學19樓西區616號 被上訴人:北京恒信嘉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1號海龍大廈14層1423室。 上訴人因張帥訴北京恒信嘉合科技有限公司欺詐索賠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9日(2009)海民初字第13488號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一審判決 2. 判令被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第四十九條退還貨款1400元并增加賠償貨款的一倍1400元。 3. 賠償因其欺詐而引起的訴訟付加費用如交通費、文件制作費用、電話費用、誤餐費用等300元。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一審法院審理我案程序違法,判決枉法,故本人依法提起上訴。 一、 程序違法 1) 原一審簡易程序審理法官劉娜有明顯的受賄嫌疑,在她主持的簡易程序開庭后我立即要求她回避。但法院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做出決定,因此我的回避申請應當生效,劉娜法官應當回避!但是她沒有回避,參加依我要求將我案由簡易程序改成普通程序后的合議庭。程序違法。 2) 庭審沒有當庭進行舉證、質證、特別是認證、使證據的證明力沒有當庭認定,從而為法官的枉法裁判埋下伏筆。程序違法。 因此我因以上程序違法提出上訴 二、 裁判枉法: 本案是在中關村普遍存在的,社會已有公論的,取名為“轉型”的典型欺詐案。一審海淀法院卻敢判消費者敗訴!可見北京市的司法腐敗之甚! 請看網上的一篇文章:“所謂轉型,既如文章開頭王銀波的遭遇,消費者在去電腦城之前,已經在網上查詢并確定了自己想買的機器,而且對于價格也十分了解。對待這樣的客戶,商家一般首先會報出一個較低的價格,以此為誘餌,吸引客戶到達樓上的店面,隨即便伺機給客戶推薦另一款產品,利用客戶對這款產品不熟悉的特點,然后以遠遠高出市場價的價格賣給客戶,這樣,就完成了一次轉型。“現在這都是公開的秘密了,只是與前幾年相比,現在很多公司的做法的確挺瘋狂的。”宋強說道。雖然坦陳自己也“轉型”,但是也只是有時候操作,而有些公司幾乎單單都在轉。 在中關村一家公司老板周叢看來,如果一個消費者來到中關村,90% 人都將會被商家收羅。“一般情況下,會有20%到30%的消費者會被轉型,這部分人大多對市場和行情不了解,且對自己要買的機器沒有充分的把握。但如果消費者就是堅持要買自己看中的機型,那么20%到30%的人會在配件方面被商家賣了高價,如果一些客戶不要配件,那么好,商家則要求消費者先交錢,而一旦交了錢,往往消費者等了半天會被告之,沒有貨了,一個星期后才能到貨,此時錢已經沒有再要回來的可能,甚至會有文身和光頭的青年出現,以武力相威脅,消費者這時大多會屈服。想想看,在這重重的陷阱之下,真正能不落圈套的消費者會有幾個。” “對于商家而言,現在沒有哪家公司是真正不轉型的,這已經成為集體的潛規則。”在周叢看來,如果說之前這種欺詐消費者只是一些個別現象,那么現在這種現象已經蔓延到了整個中關村,以“轉型”為代表的操作手法已經從一些個別公司變成了大部分公司都在參與的做法。 “欺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欺詐成為一種普遍認可和操作的商業模式了,可怕的是這種非誠信經營,已經被絕大多數的商家接受并加以復制,成為了中關村的一種常態。”周叢表示,在中關村欺詐,蒙騙已經成為一套非常完整的體系和系統,對于單個公司而言,有專門拉客的,有專門談判的,有專門擺平顧客的,甚至在公司的設置上,也會除了大廳之外,還會有單獨的小隔間用來談判和解決問題。 而對于整個中關村而言,這也行成了一個體系,凡是進入到這個體系的消費者,最終都可能被騙,而訴之無門。以上文章所述,就是典型的轉型欺詐程序,以及其泛濫和危害。 我看到網上的以上文字,才如大夢初醒,我在被告處購買相機過程就是標準的被被告用“轉型”欺詐我的過程,為捍衛我做為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和尊嚴,為了給成千上萬被“轉型”欺詐的消費者討個公道,我毅然依法提起了此艱難的訴訟! 應當強調指出所謂的“轉型”欺詐是奸商們組織一系列工作人員分工合作的一系欺詐行為有機地一環扣一環的組合而成的、成熟的、標準化操作的一個欺詐操作程序。并不能把其中的某一個銷售人員的某個行為孤立起來判定是否構成欺詐。這些行為是整個欺詐操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環。當然這中間的許多環節本身就是標準的欺詐行為。但它們終究是整個“轉型”欺詐的不可少的部分環節而已。 我在被告商店被被告用“轉型”手法欺詐這一事實,已如我及證人所述。被告并沒有予以否認。這個被告欺詐原告事實本身法院應當予以確認。確認了“轉型”整個事實,就是確認了被告欺詐行為的存在!我的勝訴就是不容置疑的! 下面分析一下胡攪蠻纏,不顧邏輯的一審判決書: 一審判決中胡編“庭審中,張帥主張恒信嘉合公司存在以下欺詐行為: 1. 樓下報價,樓上交易,有違常理; 2. 誤導消費者以顯示屏上的圖像效果來認定相機的拍照效果; 3. 相機正面應有顯示得要參數的標簽,但所購相機上沒有該標簽,明顯掩蓋事實; 4. 交易過程中,對消費者的詢問含糊回答,以誤導消費者; 5. 不如實告知鏡頭材質等性能; 6. 以不合理、使人誤解的價格誤導欺騙消費者。” 而民事起訴狀中,(這一起訴狀在開庭時是首先全文當庭念了的)訴狀指明的欺詐行為如下: 1. 以液晶屏上圖像效果來認定相機的照相效果是誤導消費者。 2. 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屬欺詐行為。 3. 不如實告知鏡頭材質,構成欺詐。 4. 不如實答復像素數,誤導欺騙消費者。 5. 違反《價格法》對經營者自主定價的規定,以不合理法、使人誤解的價格誤導欺騙消費者。 6. 不履行銷售者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存在欺詐行為 這與一審法院總結的欺詐行為相差甚遠!這種法院公然歪曲當事人意見,當成當事人意見寫入判決書,實在是可恥,可悲啊!而后又在“本院認為”中予以批駁。這真是如列寧所說:將一種顯然荒謬的意見強加于對方,然后加以批駁,這是一切流氓的辯論方法! 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說:“首先雖然所謂的‘轉型交易’大多采用不在柜臺交易等隱密方式進行,但據此得出凡未在柜臺交易即為欺詐的結論顯然不符合邏輯”。 這種鬼話是法院自己造的!原告在起訴狀中、在庭審中都沒說過這種邏輯混亂的話。這是法院自己造出來的鬼話,然后又自己去批駁!這就是列寧所說的流氓辯論方法。原告只是說,小小一個照相機不是坦克、飛機,在柜臺可以接待,但在柜臺交不了貨。而照相機在柜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可以了。商人非把顧客領到樓上去干什么?有什么道理?只不過是將顧客引入一個與外界隔離的場所,以便他們耍戲法騙顧客罷了!將顧客引入被隔離的處所是整個“轉型”欺詐的必要一環!要不戲法怎么耍?明眼人馬上會戳穿其騙局!原告何時說過“凡未在柜臺交易即為欺詐”的胡言亂語!起訴狀中有嗎?庭審記錄中有嗎?原審法院真叫做是不知道羞恥!倒是我們可以在庭審記錄中可以看到被告關于此問題自打自已嘴巴的胡言亂語: “張:1、銷售人員把客戶帶到樓上購買產品,在海龍一貫如此,一層沒有賣場,且一樓沒有足夠的電源和條件供消費者選購產品。”這純粹是胡說八道!一個小小的照相機自帶電池,要什么“足夠的電源和條件來供消費者選購產品”?而被告在開庭筆錄第四頁卻說:“張:1、關于對比客戶可以要求,我方電腦就在大廳,”真不知道被告除了筆記本電腦,消費者選購相機還需要什么貴重設備?被告在同一頁又說:“張:首先,在電子城,樓下不允許賣,只能在樓上賣場銷售是電子城的規定。”這是奸商們騙人的潛規則,哪里會有這種“規定”! 一審法院“本院認為”接著胡說:“其次,張帥雖提供證人證言及錄音為證,但證人證言為主觀、間接證據,如無客觀、直接證據相輔,其證明力較低;而錄音中并無恒信嘉合公司明確認可張帥主張的內容,張帥雖主張推定為恒信嘉合公司予以默認,但此種推定顯然與證據規則不符。因此,張帥的2、4、5、6項主張,均因其示能提供充足證據而無法為本院所采信。”真是語無倫次信口開河! 先看“但據此得出凡未在柜臺交易即為欺詐的結論顯然不符合邏輯;其次,張帥雖提供證人證言及錄音為證,但證人證言為主觀、間接證據,如無客觀、直接證據相輔,其證明力較低。”一句。 首先應指出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而非間接證據!!!一審法官缺乏基本法律常識胡編亂造理由實屬可悲!再者證人證言證明力有限是事實。但是對方沒有更有證明力的證據駁倒證人證言,那就應當在法律上確立證人證言證明的事實。而絕不能如一審法院判決書中以證言“證明力較低”而將證人證言毫無根據地拋到九霄云外而不與理睬! 再接著看下一句:“而錄音中并無恒信嘉合公司明確認可張帥主張的內容,張帥雖主張推定為恒信嘉合公司予以默認,但此種推定顯然與證據規則不符。” 這種說法也是過于武斷,首先被告工作人員承認了這樁買賣的存在及“轉型”欺詐事實的存在。所以,幾個人幾次與原告商談處理意見,只是在相機像素的數目上爭執不下。這里可以從第一次錄音的幾句話來進行判斷: “43.經理:他不是不也說了嗎,沒說1000萬啊 44.我:他沒說我能買嗎?我是奔1000萬像素來的 45.經理:那怎么,誰知道這問題,怎么證明您是奔1000萬像素來的 46 .我:因為我先頭要的是S600 47.經理:----------打著標牌奔1000萬像素來的,------ 48.我:我這個和S600對比的時候是那個1000萬的,完事我問他這個和那個是不是一樣的,他都說是,然后我問他好幾遍這是不是1000萬的。 49.經理:我跟你說兩個,要是有質量做質量鑒定,如果是價格問題 50.同學:就我這個同學他主要問題就是他多次詢問這個是不是1000萬的,然后他回答了嗯” 從以上幾句話,神智正常的人馬上會判定被告經理在胡攪蠻纏,無理攪三分,顯然是被告把一臺不是1000萬像素的相機當成1000萬像素的相機賣給了原告才語無倫次,問此而答彼。 怎么能說“而錄音中并無恒信嘉合公司明確認可張帥主張的內容?” 而被告的在整個轉型欺詐操作中,似乎是沒有人明確說過“是”與“不是”,當原告問到是不是一千萬像素時,都以“嗯”相應對。但“嗯”字發音為第四聲時,就是同意的意思。這里顯然是肯定的意思。況且根據《消法》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顯然被告違反了以上規定,沒有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這其實是“轉型”欺詐的一種手法一種技巧。 但一審法院卻說什么“此種推定顯然與證據規則不符”,請問原告的主張與哪一條證據規則不符?! 一審法院接著說:“其次,張帥雖提供證人證言錄音為證,但證人證言為主觀、間接證據,如無客觀、直接證據相輔,其證明力較低;而錄音中并無恒信嘉合公司明確認可張帥主張的內容,張帥雖主張推定為恒信嘉合公司予以默認,但此種推定顯然與證據規則不符。因此,張帥的2、4、5、6項主張,均因其示能提供充足證據而無法為本院所采信。” 一審法院這段話也是語無倫次信口開河。下面分別分析如下,顯然有以下問題:1、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而非間接證據,2、證人證言證明力比較低,但并不等于沒有證明力。當對方沒有更有證明力的證據反駁時,其證明的法律效力就能成立。而本案中被告沒有出示任何證據,沒有否定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當然有證明事實的法律效力!確鑿證明了原告在被告商店被“轉型”欺詐的整個事實。銷售人員對于原告一再追問L16是否是一千萬像素的,一直說“嗯”。當庭被告問證人“你說銷售人員說嗯是什么意思?”,證人當時明確回答:“就是‘是’的意思”。被告沒有對此提出任何異議!即是說被告的銷售人員欺詐了原告,尼康L16明明是710萬像素的,卻以“嗯”的回答承認是一千萬像素的。至于錄音中無被告人員確認原告主張的明確表示,但在原告的一再追問下,被告工作人員一再回避回答,不作任何反駁、不作任何正面說明,就是故意掩蓋事實真像的欺詐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真實、明確的回答消費者的提問就是違法行為,就是掩蓋事實真相,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再看下一句“因此,張帥的2、4、5、6項主張,均因其示能提供充足證據而無法為本院所采信。”這句話顯然有以下問題:1、所謂張帥的2、4、5、6項主張是一審法院編的,然后強加于原告的。2、一審法院要求的什么“提供充足的證據”是胡說八道!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是不同的。刑事案件要求證據要充足充分而且要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不能有任何含糊和疑問才能定案。而民事案件并不要求什么“提供充足證據”。這一要求是一審法院胡說八道 ,刁難原告而已!最能說明此區別的大概就是美國希普森殺妻案。刑事判決因取證手段有瘕疵而不被法院采信,判其無罪;但民事判決卻判希普森賠嘗他妻子家人數百萬美元。表面看來兩個判決是矛盾的,其實這正說明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的證據要求是不同的。民事案件只要求證據的相對性,一方證據更充足一點,就可以判該方勝訴。 談及證據,這里不能不提到本案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也沒有提供任何駁斥原告的證據!就是說被告沒有任何證據。甚至被告連答辯狀都沒有!只有在法庭上的信口開河。那么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就應當全部采信才對!原告的主張法院應當全部支持才對!但事實是毫無證據可言,只有庭上的胡說亂語,被告的主張卻得到支持。那原審法院是根據什么支持這一個沒拿出任何證據而只有胡說八道的被告呢?審判不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嗎!而事實的確認是以證據為基礎的。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一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沒有認真的進行舉證、質證特別是認證了!要是當庭認真地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認證;那沒有證據的被告該多么尷尬!要認真地進行舉證、質證和認證,原審法院 又怎么枉法判毫無證據可言的被告勝訴! 再看一審法院“本院認為”的下一句“最后,雙方提供的現有的證據均不足以使本院對張帥在驗貨時相機上是否貼有標簽的事實做出認定”。 這里一審法院 又很奇怪了!原告在網上下載了L16相機的正面的照片,上面貼有清晰的相機數據標識,而且原告還提供了尼康相機服務部對此問題的回答是“全部都有”消協也確認此型相機都有此數據標識,而被告什么證據也沒有提供,但被告也承認“應該有”此數據標識,但被告又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說:“但現無法確定”“產品出廠時并非每一款都有此標識”甚至說“也可能是原告撕掉了,現無法證實”這純屬胡說八道!原告當庭反駁:“此說法不能成立!我方要求買1000萬像素以上的,如果有此標識我們肯定不會買!” 這么懸殊的對此問題的舉證,這么無疑的結論,一審法院卻以:“雙方提供的現有證據均不足以使本院對張帥在驗貨時相機上是否貼有標簽的事實做出認定”而抹殺了。無恥的海淀法院啊! 再往下看一審法院的荒誕的“本院認為:但就張帥所主張的欺詐而言,該相機的包裝及說明書上均明確標有像素等參數,恒信嘉合公司亦在其驗貨時予以交付,則其可以輕易的核查以避免風險。” 一審法院為欺詐消費者的被告的辯解真是使盡了吃奶的力氣!該相機的外包裝上確有相機的像素數。但它在外包裝的下底面,而且字小不易看到。很容易被忽略。這正是欺詐消費者的被告可以利用的一點,而說明書確有相機的像素數據。但在整個“轉型”欺詐操作過程中,原告多次要求看說明書但被被告拒絕。欺詐消費者的奸商也算是煞費苦心,面面俱到了,要不怎么說買的沒有賣的精。對于對相機不大熟悉的初用者來說,不上當受騙幾乎是不可能的!“輕易的核查以避免風險”是一審法院對欺詐者的無恥辯解!這種受欺詐的“風險”在一個現代社會是不應當存在的,正是枉法裁判的法院的保護,中關村的轉型欺詐才得以長命百歲,正因為有枉法裁判的法院的保護,網友才哀嘆“訴之無門”!這是廣大消費者的悲哀!這是中國法院的悲哀!這是中國法官的悲哀!這是中國法制的悲哀!這是中國社會的悲哀!請問周永康:中國的公平正義在何方! 一審法院的“本院認為:有鑒于此,張帥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恒信嘉合公司存在上述欺詐行為,故對其要求認定恒信嘉合公司存在欺詐行為、退貨款、并增加一倍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以上話語真是閃著金光的無恥語言!張帥提供的證據已足以證明恒信嘉合公司存在上述欺詐行為,況且至少一審法院還自己承認證人證言“證明力較低”這一條,那在被告沒有任何反證的情況下,僅此一條原告的主張應當被一審法院所采信才對啊!被告的欺詐應當被確認才對啊!怎么會有:“有鑒于此,張帥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恒信嘉合公司存在上述欺詐行為,故對其要求認定恒信嘉合公司存在欺詐行為、退貨款、并增加一倍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結論呢?無恥啊!模范法院! 至于交通費、電話費、文件打印費等等是不言而喻的,打自己電話不會有誰給開發票的,坐車是刷卡,打印訴訟文件要花錢……法院對原告的刁難真是面面俱到!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程序違法,裁判枉法,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復印件兩份 上訴人:張帥 二零零玖年十一月十三號
模范法院海淀法院竟敢如此枉法裁判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9日(2009)海民初字第13488號判決是海淀法院明目張膽的枉法裁判。 第一:程序違法 1)原一審簡易程序審理法官劉娜有明顯的受賄嫌疑,在她主持的簡易程序開庭后我立即要求她回避。但法院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因此我的回避申請應當生效,劉娜法官應當回避!但是她沒有回避,參加以我要求將我案由簡易程序改成普通程序后的合議庭。程序違法。 2)庭審沒有當庭進行舉證、質證、特別是認證、使證據的證明力沒有當庭認定,從而為法官的枉法裁判埋下伏筆。程序違法。 第二:裁判枉法 本案是在中關村普遍存在的,社會已有公論的,取名為“轉型”的典型欺詐案。一審海淀法院卻敢判消費者敗訴!可見北京市司法腐敗之甚! 我在被告處購買相機過程就是標準的被被告用“轉型”欺詐我的過程,為捍衛我作為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為了給成千上萬被“轉型”欺詐的消費者討個公道,我毅然依法提起了此艱難的訴訟!至所以說艱難,是因為北京市的法院太腐敗! 本案的審判人員是: 審判長: 方巖 代理審判員:劉娜 人民陪審員:周保山 法官在判決書中公然歪曲當事人意見,而后又在“本案認為”中予以批駁。這真是如列寧所說:“將一種顯然荒謬的意見強加于對方,然后加以批駁,這是一切流氓的辯論方法!”整個判決書法官通篇都是使用這種流氓的辯論方法。 無恥而又無知的法官們公然說證人證言為“間接證據”,遺笑天下! 無恥的法官們要求原告在民案中提供“充分證據”,純屬胡說八道! 無恥的法官們雖然承認有“證明力較低”的證人證言,在沒有被告反駁的情況下,退一萬步說,就是僅有“證明力較低”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就應該確認,哪兒來的“本院不予支持”! 無恥啊!模范法院! 請模范法院海淀法院院長呂京生、審判長方巖、代理審判員劉娜、人民陪審員周保山公開作答! (詳見海淀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3488號判決書及當事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訴狀) 本案委托代理人:馬小棣 2010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