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洪峰評論:經過與當事人的電話溝通,本博認為此案值得公眾關注,特此轉發。原始發帖人實名舉報,“有圖有真相”。


一、事件的背景,本人的簡介。
本人姓名:邱照軒,山東人,1963年生人。中共黨員,退伍軍人,1981年在山東煙臺當兵,1985年轉業后,在一家工廠做銷售。1997年工廠由于種種原因倒閉,我也下崗待業。后來帶領家人和幾十名下崗職工一起創業,從1997年開始,承包了原廠,主要做絲綢,由于懂市場善于經營,廠子逐漸做大。
先后創辦了煙臺天啟絲綢公司、煙臺天通絲綢公司、煙臺匯和絲綢公司,屬于一套班子三個牌子的家族關聯企業,同位于煙臺市芝罘區只楚路149號。三年時間,先后從幾家銀行花了1000多萬把廠子買回,在2000年時工廠歸自己財產。企業發展得很順利,工廠一年產值達到幾千萬,我也被授予了煙臺市青年企業家稱號。并積極參加各種慈善事業,多次贊助貧困學校等。2005年,考慮到工廠地處鬧市,不適合發展,想把企業辦到郊區,所以向市政府申請規劃。并經市政府同意后,掛牌開發。
二、事件的起因,從簡單的民事違約案到暴力強拆! 2005年6月,上述廠區經市政府規劃,掛牌出讓開發,煙臺新橋集團總經理張世家,聞訊后為了獨自競得該地,多次找我方要求合作,并威脅其他企業不能與我們合作。經過我們雙方多次的協商后,最后決定,由煙臺匯和絲綢公司并代表煙臺天啟絲綢公司、煙臺天通絲綢公司共三家企業與煙臺新橋集團合作,雙方在 2005年7月1日簽訂了拆遷補償合同。
合同約定:新橋摘牌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我方支付2000萬;90個工作日內再支付2000萬;在120個工作日內,我方拆除合同約定的房產,新橋方再支付剩余的2300萬,共6300萬;然而四個多月后,在我方多次催促下,新橋集團兩次僅付1700萬元,尚欠4600萬元,嚴重違約。此時匯和公司及關聯企業已按約將近兩萬平米的房屋騰空,并拆除了全部的門窗和部分房頂。張世家看到上述搬遷情況后,為了達到賴掉剩余4600萬元拆遷費的目的,組織黑惡勢力人員手持砍刀、斧頭到廠區暴力拆遷、搶劫、敲詐長達半年之久,搶劫設備價值近百萬,拆除房屋近千平方,我方人員出面阻擋,不法徒便拿砍刀等兇器滿院子追砍……而多次報警及向區檢查院投訴,都因“有合同,是民事糾紛”,無人管!用暴力手段沒能達到賴帳目的,張士家又到煙臺市芝罘區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已付的1700萬,并要白拆兩萬多平的房子。在主審法官審理了有關材料后,堅持認為:“拆房就得付錢,天下那有白拆的道理,黑社會也不行!”張士家一計不成,又在市委常委劉延林的協調下,到區公安分局,捏造謊言,以“房子不是匯和公司的”為由誣告陷害我“合同詐騙”,以此逼迫我們放棄剩余的4600萬拆遷補償及違約金。經區、市兩級公安聯合調查,認為我無犯罪事實,純粹是張士家的誣告陷害。遂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書》、《復議決定書》。
 三、策劃綁票陷害我的“三長會議”,就是為了讓錢!
案子到此本該結束了,但其“大哥”劉延林在張士家的要求下,居然又協調召開了區公安、檢察院、法院“三長會議”,要求區檢立案監督,“要逼著邱照軒拆房并讓錢至張世家滿意為止,否則就叫他家破人亡”。
對此我主動找到區檢察長叢修勝說明情況,并要求追究張等人打、砸、搶的罪刑,但叢卻說:“我知道你們無罪,但你們必須讓錢至張士家滿意,否則就要抓你們…實在不行我豁上檢察長不干了,也要把你們抓起來走一遍法律程序·····錯了有國家賠償,不用我個人掏腰包,我們也知道張士家有罪,但不能抓,怕拔出蘿卜帶出泥......這都是區委劉延林書記安排的,不管我的事,不服你們去告吧,我這里另一個案子前兩年吳儀、鄒家華的批示都有,有什么用?到了這里還不是我們說了算!到時一匯報就拉倒了”

四、牢獄生涯的開始,竟枉法判我有期徒刑15年!
山東法制報記者聞訊,無論如何也不敢相信這光天化日之下,黑惡勢力猖狂到了這種程度,但經實地采訪后,隨以《如此惡劣的環境,怎能讓投資者放心——發生在煙臺的一起打砸搶事件應當引起警示》為題向煙臺市委反映這官黑勾結的犯罪事實,此舉更加惹惱了張世家及其“大哥”劉延林,除了以故意歪曲事實、前后矛盾的《對反映問題的回復》外,為了不讓我到處告狀,干脆讓區檢察院協調公安將我逮捕入獄。
區政法委書記劉建真受劉延林的指示,親自出馬到看守所,代表張士家要求我讓錢,先是讓出1000萬、2000萬、3300萬、讓出一半還多,張士家仍不滿足。最后要求白拆兩萬平米房子前提下,再倒貼他7000萬元,否則就叫我家破人亡……社會輿論嘩然。“這不比當年沈陽的黑社會頭子喬四更黑嗎?”連張士家的黑打手們也覺的太過分了,鬧不好要出事的……。
因羈押超限,數額巨大,按有關級別管轄,案子只能移送市檢起訴,但市檢認為我無犯罪事實并報省檢,省檢亦認定無罪,并通報煙臺市檢、區檢。但在市檢退卷后,劉延林又協調區檢,嚴重違背法律程序,繞開市檢直接向區法院起訴,更為荒唐的是,還特意提出不準用我國著名的刑訴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作我的辨護人,理由是“因陳的名氣太大了,該案不好私下操作”。區法院明知我無罪,但在劉延林、中院院長劉為群的協調下,故意歪曲事實,竟然枉法裁判我有期徒刑15年!我不服,上訴至煙臺中院。
五、坐了兩年的冤獄后,我就是這樣“被無罪”的!
對此案件,山東法制報分別以《是否詐騙1700萬》、《是刑事還是民事》、《被告人究竟構成犯罪嗎?》為題連續跟蹤報道,內參《辦理一起詐騙案中的不正常現象》向省、市各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維權網也為我鳴不平,多次跟蹤報道這起將公權力變為黑惡勢力謀取非法暴利的犯罪工具的惡性事件;我國著名刑法專家王作富、趙秉志、陳興良、張明楷、組成當時國內最權威的刑事專家論證小組,也做出了我不構成犯罪的意見聯名呼吁。
但被張士家控制的煙臺中院院長劉為群、副院長陳榮芳,竟然不顧媒體及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和大部分審委會成員的極力反對,要求大家“講‘政治’,就說邱是詐騙就行了!”但有罪的判決書打出后,卻無人敢簽字。因為每個人都明白:這是典型的利用公權力幫張世家賴帳,是徇私枉法,是犯罪!主審法官良心難安,幾次被逼私下落淚。
我的家人及公司員工也多次到省紀委、省政法委、省高院上訪、全國人大上訪,省高院有關領導也多次讓煙臺市中院匯報此案,但煙臺中院副院長陳榮芳聲稱自己可以獨立辦案拒不匯報,并幫張出謀劃策用重金收買那些主持正義的省高法、省高檢、省紀委有關領導。收買不成便到處寫黑信誣告陷害那些主持正義的人,嚴重的妨礙了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在我上訴被嚴重超期羈押10個月的情況下,迫于各方壓力,煙臺中院劉為群、陳榮芳等人又威脅我的家人:“只要同意按張的意思,重簽一份合同:把房子拆了,不要剩余4600萬拆遷費及違約金,就不構成犯罪了,馬上放人;如果再要拆遷費,就是有罪,就不放人。” 此強盜要求遭到我家人嚴詞拒絕,他們又對獄中的我進行威逼利誘。帶著手烤的我,無奈之下只好按照煙臺中院陳榮芳院長參入起草好的放棄4600萬拆遷費及違約金的承諾書重抄了一遍,隨后我被取保候審,結束了近兩年的牢獄生涯。
 六、史上最牛“綁票判決書”就是這樣誕生的!
出獄后,我被逼拆除了合同項下的兩萬多平的房屋,三個月后,在我及家人的多次要求下,由煙臺芝罘區法院通知我到該院領取煙臺中院下達的2008煙刑二終字第17號判決書。
令人驚奇的是:上述逼迫的過程,竟然被委婉的寫進了判決!由煙臺市中院出具了被所有見過該判決的眾多法官和律師們公認是:“我國司法史上第一份最腐敗、最荒唐的無法無天的判決”:認定匯和名下沒有任何房產,無履約能力,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予嚴懲;但邱被取保后,卻能拆除了合同項下的全部涉案房子并允諾以被害方支付的款項為限,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雖然構成犯罪,因認罪態度較好,僅僅只是詐騙了1700萬,可視為情節顯著輕微,依法可不再按犯罪處理。
當日搭車同去的還有一位另案的省內資深刑辯大律師。在我領取了判決書后,即讓該律師先讀為快,沒想到該律師看后卻大驚失色,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咦!這是法院出的判決嗎?怎么你有房產又有授權委托,怎會被判無履約能力,構成詐騙?!還數額特別巨大,應予嚴懲?更讓人驚奇的是,答應不要剩余的4600萬拆遷費及違約金了,就能將涉案房產全部拆除了,就成了有履約能力了,就成了因只是詐騙了1700萬情節顯著輕微了,可不按犯罪處理了?!!啊呀,不是親眼所見,!絕不敢相信這強盜邏輯的判決是真的!真是開了中國司法腐敗的先河了,史無前例啊!邱總,你發財了,這判決絕對有收藏價值,如掛在網上賣賣,絕對不會低于一個億!”
事隔一個月后,我又將該判決拿到省高院一位資深大法官看,該法官還未看完就氣的摔在地上:“簡直無法無天,不要說看見,聽都沒聽過人類史上會有這種判決!這不是綁票嗎?胡來!簡直比當年秦檜的‘莫須有’更經典,一份十足‘指鹿為馬’的再版,還創造性的寫成了判決,滑天下之大稽!”
 七、我開始反擊,卻屢屢遭挫!
隨后,我在山東省髙院分別進行了民事訴訟和刑事申訴,要求對方支付尚欠的4600萬元拆遷費、違約金及相關損失,并確認我無犯罪經過。但受張士家控制的煙臺中院院長劉為群又親自出面到省高院將案子要回煙臺,至今已擱置近一年,仍不出判決結果,嚴重超出審限。而且對申請查封保全的財產不予全額查封,企圖繼續維持其枉法的判決。
現在匯和公司及關聯企業全被黑惡勢力整倒,公司因無人管理被迫關門,職工下崗,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上億元。
我不明白:一個開發商有多大能耐,競能使那些徇私枉法的腐敗官員成為自己謀取利益的黑打手?案件如此清楚簡單,社會輿論如此之大,媒體及各級領導高度關注,黑惡勢力仍如此大膽,無法無天,實在讓人感到震驚!耐人尋味的是,當初那些堅持正義的人們,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排擠和調離,而那些錯案的制造者,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拔。
這些貪贓枉法的腐敗分子為何能如此猖獗,卻逍遙法外?究竟誰是這些黑惡勢力的保護傘!?請大家幫忙把他們找出來,讓他們得到法律的嚴懲,還老百姓一個公道!
 
煙臺邱照軒詐騙冤案綁票二審判決書原文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煙刑二終字第17號
原公訴機關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邱照軒,曾用名邱照月,男, 1963年9月25日出生于山東省昌邑市,戶籍所在地煙臺市芝罘區紅果里55—9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原系煙臺匯和絲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現住煙臺市芝罘區世秀街24—9號。200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08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衛東,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成曉明,山東乾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審理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邱照軒犯詐騙罪一案,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煙芝刑初字第39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邱照軒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煙臺匯和絲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和公司)系外商獨資企業,被告人邱照軒自2002年11月公司成立時即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冊地址在煙臺市芝罘區只楚路 149號原煙臺絲綢印染廠院內,該公司在此院內沒有何房產。2005年5月3 0日,煙臺市國土資源局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將包括芝罘區只楚路149號原煙臺絲綢印染廠在內的土地作為[2005]一27號宗地掛牌出讓,并規定地上附著物由競得人自行負責拆遷。2005年5月份,被告人邱照軒以匯和公司的名義與北京中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房公司)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雙方約定擬合作開發上述土地。后因被告人邱照軒不提供產權證明等原因,北京中房公司退出。
2005年5至6月份,煙臺新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橋集團)在競得上述土地做準備時,經人介紹與被告人邱照軒就有關拆遷補償問題進行協商。2005年7月1日,被告人邱照軒以匯和公司的名義與新橋集團簽訂了《合同書》,約定:搬遷拆除地點是芝罘區只楚路149號原絲綢印染廠院內屬匯和公司權屬的全部地上建筑物;新橋集團向匯和公司支付拆遷補償前期運作費用6300萬元,新橋集團摘牌后的30個工作日內,匯和公司把拆遷區域內現有的產權證書或其他法律文書交與新橋集團,新橋集團即支付匯和公司2000萬元,摘牌90個工作日內新橋集團支付2000萬元,摘牌后的120個工作日內,且匯和公司已完成應由其承擔的拆遷范圍內的地上建筑物,新橋集團支付2300萬元;匯和公司負責拆遷的范圍是原絲綢印染廠院內屬匯和公司產權 的全 部地上建筑物,合同簽合訂后應新橋集團法定代 表人張士家的要求,被告人邱照軒,派人送給新 橋集團一 份 房 產 明 細 表(未加蓋公司印章),明細表上載明匯和公司占有的房產面積為2.64萬余平方米。2005年7月6日,新橋集團競得上述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2005年7月18日,被告人邱照軒以匯和公司需退還房屋承租人房租的名義,從新橋集團預支補償款200萬元。2005年7至8月間,被告人邱照軒以投資環境不好、想轉行干房地產生意等為由,到煙臺市芝罘區外商投資促進局要求注銷匯和公司,因該局不同意注銷,而于同年9月2日將匯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韓國人徐容信。但徐容信只是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并沒有參與匯和公司的管理經營,公司仍由被告人邱照軒負責管理。此時,匯和公司除了與新橋集團簽訂的拆遷補償合同外,經營已無其他。
2005年11月11日,被告人邱照軒又以匯和公司的名義向新橋集團索要補償款,在得到被告人邱照軒馬上交付房產證明和及時搬遷的承諾后,新橋集團付給匯和公司1500萬元。被告人邱照軒用所取得的1700萬元購買了牟平天馬廠的廠房等建筑物,以其妻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煙臺天啟絲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啟公司)的名義購買了煙臺市興正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正公司)在芝罘區只楚路149號院內的房產,以其女兒邱寶瑩的名義購買了煙臺帕弗爾酒店的部分房產。
2005年12月15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因其他執行案件到新橋集團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新橋集團協助凍結興正公司在芝罘區只楚路149號院內房產的補償款。新橋集團經查詢得知,匯和公司在合同項下的土地上并無任何房產,且已在2005年9月2日將法定代表人由被告人邱照軒變更為韓國人徐容信。新橋集團與被告人邱照軒多次交涉無果遂于2006年5月10日向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拆遷補償合同無效,責令匯和公司返還補償款并賠償經濟損失。次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向匯和公司送達起訴狀副本時,匯和公司拒收,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遂于當日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向匯和公司送達訴訟文書。2006年5月21日,匯和公司以公司主要營業地在江蘇省蘇州市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在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匯和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后,匯和公司又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訴。
另查明,新橋集團以被告人邱照軒涉嫌合同詐騙向公安機關報案后,被告人邱照軒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時,向公安機關提供了落款時間分別為2005年3月2日、3月10日和3月15日,委托方分別為邱照亮、天啟公司和煙臺開發區天通絲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通公司),受托方均為匯和公司,委托事項均為“全權代理處置委托方名下位于芝罘區只楚路149號的房產",委托權限均為“以受托方名義與第三方簽訂處置合同,代收相應款項”的三份《委托代理協議》。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原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
1、證人李強北的證言,證實北京中房公司與匯和公司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的經過;還證實,該協議簽訂的時間是2005年5月份,應被告人邱照軒的要求提前到2005年3月 28日;該協議是根據被告人邱照軒提供的數據,即匯和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在該地塊上大約擁有2、7萬平方 米地上建筑物而簽訂的,其曾多次向被告人要索2、7萬平方米地上建筑物的相關產權證明等資料,但被告人以種種理由拖延,由于被告人不提供相關產權證明,致使雙方無法簽訂合同,無法預測摘牌前景,另外還有競爭對手的出現,北京中房公司最終退出,書證《合作框架協議書》佐證了證人李強北的證言。
2、證人張士家的證言,證實新橋集團與匯和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合同、支付匯和拆遷補償款以及起訴匯和公司的經過等事實;還證實,拆遷補償合同簽訂前,被告人對其講匯和公司在只楚路149號院內約有2.7萬平方米的房產,和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合同、支付匯和公司拆遷補償款以及起訴匯和公司的經過等事實;還講與北京中房公司簽訂的合作框架協議中約定的拆迂面積就是2.7萬平方米;在其要求下,被告人在合同簽訂后派孫斌將一份未加蓋匯和公司印章的房產明細表送到其辦公室,其打電話讓被告人再送一份加蓋公司印章的明細表,被告人答應后但一直未送;2005年12月法院要求新橋集團協助執行興正公司的拆遷補償款時,經查詢發現匯和公司在只楚路149號院內沒有任何房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05年9月由被告人邱照軒變更為韓國人徐容信;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被告人從未對其講過匯和公司是代理他人處置房產,直到新橋集團向公安機關舉報后的2006年5月2 0日左右,才聽公安人員講被告人有《授權委托協議》。
3、證人王為銘的證言,證實匯和公司與新橋集團簽訂拆遷補償合同的經過;還證實,其見過被告人有一份房產明細表,但不知被告人是何時提供給張士家的。4、證人孫斌的證言證實匯和公司與新橋集團簽訂拆迂補償
合同的經過;還證實,2005年 7月2日,被告人讓其把一份房產明細表送到新橋集團,其問被告人是否要加蓋公司印章,被告人講這些房產都是經過評估的,不用加蓋公司印章,后其將該房產明細表送到新橋集團交給了張士家;書證《房屋建筑物異地重建評估明細表》佐證了證人孫 斌的證言。
5、新橋集團與匯和公司于2005年7月1日簽訂的《合同書》證實,新橋集團作為甲方,匯和公司作為乙方,在合同中載明了搬遷拆除地點、拆遷補償、前期運作費用及支付時間、拆遷范圍及完成拆遷的時間等內容,其中拆遷范圍明確載明為原絲綢印染廠院內屬乙方產權的全部地上建筑物。
6、證人李慧麗、徐容信的證言,證實了被告人邱照軒要求注銷匯和公司和變更匯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經過;還證實,徐容信只是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仍由被告人經營管理,被告人未向二人講過匯和公司與新橋集團簽訂拆遷補償合同一事。
7、匯和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材料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2005年9月2日,匯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邱照軒變更為韓國人徐容信。
8、(2004)煙執字第430—l號《協助 執行通知書》,證實2005年12月15日,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新橋集團協助 凍結被執行人興正公司位于芝罘區只楚路149號建筑面積3365.70平方米房產的拆遷補償費。
9、新橋集團于2005年12月24日給被告人邱照軒的信函,證實新橋集團收到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發現拆遷范圍內的房產有問題,向被告人致函索要房屋產權證明。
10、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06)芝民二初字第698號民事訴訟文書等書證,證實了新橋集團起訴匯和公司而匯和公司消極應訴的事實。
11、煙房權證芝字第E131948號、第E135952號《房屋所有權證》,證實位于芝罘區只楚路149號內25、28、29號非住宅房屋,以及位于芝罘區只楚路 149號內36號非住宅、37號住宅房屋,共計面積3332.73平方米,其所有權人均為天通公司。
1 2、煙房自證E字第13685號《房屋所有權證》、中國工商銀行煙臺市西大街支行分別于2002年10月30日、2004年5月10日與天啟公司簽訂的兩份《合同書》證實,位于芝罘楚路149號內的外貿車間7361平方米廠房以及面積為5384.34平方米的房產的所有權人均為天啟公司。
1 3、(1996)開執字第98—7號《民事裁定書》,證實位于芝罘區只楚路149號、面積為536.9平方米的樣品室樓的所有權人是被告人之弟邱照亮。
14、煙房權證芝字第E126173號《房屋所有權證》,證實位于芝罘區只楚路149號、面積為600平方米的專家樓的所有權人是邱照月(即被告人邱照軒)。
15、天通公司、天啟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上述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別是被告人之弟邱照亮、被告人之妻尹風玲。
16、被告人邱照軒在公安機 關的供述,證實三份 《 授權委托協議》是其在2006年5月份提供給公安機關的。
17、被告人之妻尹風玲的證言,證實了匯和公司兩次收取新橋集團補償款的數額以及具體使用去向等事實。
18、匯和公司給新橋集團出具的收款收據,證實匯和公司于2005年7月18日、2005年11月11日共收到新橋集團拆遷補償費人民幣200萬元以及1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
19、青島振偉拍賣有限公司提供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和發票等書證,證實了2005年7月5日,被告人邱照軒通過該拍賣公司以496萬元的價格拍得牟平天馬廠建筑面積約8293.82平方米的廠房等建筑物的事實。
20、煙臺市商業銀行資產管理部2005年12月30日出具的收據,煙房權證芝字第E111921、E111915、E111914、E111916、E111924號《房屋所有權證》,(2006)芝民一初字第926號《民事調解書》等書證,證實2005年12月30日,煙臺市商業銀行資產管理部收到匯和公司代興正公司償還貸款本息及費用共計人民幣2907036元, 2006年3月31日,經芝罘區人民法院調解,興正公司將上述五個房產證項下共計3365.70平方米的五處房產,一次性轉讓并交付給天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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