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違法辦案枉法裁判為何無人管? (轉貼)
云南省高院在當事人沒有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況下,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更為了徹底堵塞住受害人的申訴渠道,竟然違反法律規定,弄虛作假,自行立案(實屬違法立案),而且還裁定在前,立案在后,如此嚴重的錯誤、如此惡劣的枉法裁判,世所罕見,令人發指!但事情發生到現在已經一個多月了,居然就沒有人來管一管、問一問這種違法亂紀的事?難道上級領導就眼睜睜的看著這種損害司法權威,、降低司法公信力、擴大民怨、有可能動搖國本的壞事情肆意泛濫成災嗎???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國社會已經走上了依法辦事的道路,法治社會里決不允許執法部門知法犯法、執法違法!!!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書 (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號 王××: 你因與覃忠瑜損害糾紛 糾紛一案,不服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的(2009)紅中民一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已立案審查。 特此通知。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以上這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書》,個舊市人民法院是在2009年12月7日下午2:50分打電話通知受害人王女士去個舊法院拿,王女士是委托她的表妹小春于當天下午去個舊市人民法院拿回的。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號 (說明,因為篇幅的關系,裁定書內容在這里暫時省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馬 俊 杰 審 判 員 葉 紅 代理審判員 孫 勇 斌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段 奕 如 以上這個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書》,個舊市人民法院是在2010年3月16日早上11點鐘打電話通知受害人王女士去個舊法院拿,王女士是委托她的表妹于次日(即3月17日)上午去個舊市人民法院拿回的。 事故回放: 2007年8月23日,受害人王女士到個舊市港麗燙染沙龍店進行泰式洗頭消費,造成左耳耳膜穿孔,后醫療終結,在與該店老板娘覃忠瑜協商不成、個舊市消協(3.15)也調解不了的情況下,王女士于2008年8月6日就所發生費用向個舊市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覃忠瑜,要求覃忠瑜賠償,個舊市人民法院以(2008)個民一初字第256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一審判決。后受害人不服,于2008年11月10日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09)紅中民一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受害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鞏固國家的長治久安,伸張正義,主持公道,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堅持“黨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指導思想。使尊嚴而又神圣的法律不受任何人的踐踏和褻瀆;更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依然不服的王女士又繼續向紅河州人民檢察院遞交申訴材料,請求檢察院依法抗訴,目前,檢察院已經決定立案審查,王女士是在2009年6月17日下午2:30分收到了落款日期為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個檢民行立(2009)11號】的。 2010年3月17日,當王女士收到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書》時,王女士于當天(即3月17日)上午11時打電話給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民行處詢問她的案子的進展情況,民行處的檢察官告訴王女士說:“你的案子還在審查階段,案子還在承辦人員的手里,還沒有移交省檢察院”。 2009年9月23日上午,云南省高院紀檢監察室的一位女法官打電話給王女士說:“你是王××嗎?我是省高院紀檢監察室的法官,你寫給人大的信已經轉到我們這里,現在排隊排著你了,你寫一個《再審申請書》來給我們”。王女士問她貴姓,她說姓余,王女士在電話里對這位余法官說,她已經向檢察院申訴了。余法官對王女士說:“兩邊(法院和檢察院)都可以同時進行,不影響,我們法院這邊要快一些,檢察院那邊速度太慢了,你最好還是在法院這邊申請再審......但是,只要我們法院駁回了你的再審申請,有結果了,檢察院就不抗訴了”。王女士考慮到檢察院已經立案,所以她就沒有寫《再審申請書》給云南省高院。 2009年12月7日下午2點50分,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打電話通知王女士去該院拿云南省高院的《受理通知書》,拿到受理通知書,王女士還以為是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了抗訴,所以法院才會“立案進行審查”,根本就沒有懷疑這其中會有什么“貓膩”?2010年3月17日,當王女士拿到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書》看到“駁回王××的再審申請”幾個字時,猶如五雷轟頂,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再仔細一看,令王女士大吃一驚,《民事裁定書》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09年9月25日,(就是那位云南省高院紀檢監察室的余法官打電話給王女士要王女士寫《再審申請書》的第三天,省高院就把裁定書下了,9月23日才打的電話,25日就下了裁定,中間才隔了一天【24日】,云南省高院在一天的時間內就把受理、立案、審查、裁定等程序全部走完,創造了中國乃至世界司法審判史上的新紀錄,這些法官真是“不得了”的“了不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五條 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請再審或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王女士根本就沒有寫過什么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給云南省高院,“不符合前款規定”,云南省高院是以什么來作為立案依據的?退一萬步講,即使是王女士真的寫了再審申請書,23日才通知王女士寫,個舊市距離省城昆明市300多公里(單程),24日一天的時間根本就代不到高院的,高院怎么在25日就下了裁定?王女士向上級監督部門反映法官執法不公、有法不依的不法行為的事情,怎么不早不遲“恰好”在檢察院立案后“排隊排著”了王女士?那位紀檢監察室的余法官在電話里“好心好意”的對王女士說,檢察院那邊太慢了,法院這邊速度快、時間短(事實證明法院的辦案速度的確是“太快”了,快得超出了常人的想象),當時,王女士根本就沒有懷疑搞紀檢監察工作的法官會......現在看來,余法官誘王女士去法院那邊申請再審是有企圖目的的,根本就不是為了受害人作想,而是把受害人誘到法院那邊“好整”,(現在不是證明了嗎?法院早已經作好了“駁回”的準備,陷阱早已支好了,設好圈套讓受害人去鉆,在表面上還說法院這邊快,好象是為了受害人作想,其實是在想方設法、挖空心思、絞盡腦汁的想辦法來對付受害人,真是一級比一級狠,一級比一級毒,一級比一級黑,一級比一級壞,一級比一級腐!)余法官說“只要我們法院駁回了你的再審申請,有結果了,檢察院就不抗訴了”。那么,現在法院“駁回”了受害人莫須有的“再審申請”,是不是檢察院就不抗訴了呢?這些法官未免太聰明過度了吧!尊嚴而神圣的法律是他們手里的“面團”嗎?他們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法律的尊嚴性和圣潔性豈是這么輕易的就讓他們如此肆意的踐踏和褻瀆???他們簡直是在侮辱中國老百姓的智商!把《民事裁定書》在6個月前“制作”好,壓了近半年的時間才發給當事人,而且還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在后。我國的程序法規定,“先立案后審查、審判、裁定”。為什么云南省高院的法官敢違法立案?違法辦案?枉法裁判?是什么東西在驅使他們如此的不顧一切、如此的喪心病狂、如此的膽大妄為、如此的玩弄法律、如此的踐踏法律、如此的褻瀆法律、如此的愚弄百姓和欺壓百姓??? 平時,人們經常在私底下議論說“法是為有錢有勢有權的人欺負窮人服務的”,“法律是有權人(有錢人)的保護傘”,我們還認為這些說法有失偏頗,太一概而論。今天,當受害人無奈地成為一名糾紛當事人時,通過自己打官司,特別是在經歷了起訴、上訴、申訴,現在又莫名其妙的“被再審”,受害人才終于相信了人們的傳言不虛、所說不假。 老天爺呀!老百姓打官司咋個這么艱難啊!!! 這世道,到底還讓不讓人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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