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性失落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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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報業新聞
來源: 南方農村報 ◆當前利益主體多元化趨勢顯著,社會矛盾復雜而多發,在這一背景下,對司法產生掣肘作用的力量主體亦逐漸增多,但這并不是司法理性可以被輕易放棄的理由。對于一個專業主義理想未泯的司法者而言,無論是權力的淫威,還是資本的誘惑,抑或輿論的擠壓,都可以轉化為秉公斷案的動力。
◆無論是權力、資本綁架司法,還是民意擾動變相施壓,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社會利益多元化的重要表征。在尊重這一合理存在的前提下,司法機關須將保持絕對理性作為立身之本,唯有如此,才能讓法治精神得以彰顯,也才能為當下斷裂、浮躁乃至有些暴戾之氣的社會,播下更多“冷靜的種子”。
2001年3月2日上午9時許,韶關市武江區公安分局民警將韶關黃崗天天特惠店經理張強帶走,理由是其涉嫌參與一宗爆炸未遂案。2001年9月3日,張強被以“爆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20多天后,終審“維持原判”。2004年,廣東省檢察院進行的筆跡鑒定顯示:爆炸物中的恐嚇信不是張強所寫。2011年7月19日,武江區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存在案件關鍵環節事實不清、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現有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等問題,不能認定原被告人罪名成立,依法判決張強無罪(9月20日南方農村報)。
雖然對張強來說,司法正義遲來了10年,但從這份無罪判決書中,我們能夠分享的,不僅是錯案被糾的痛快淋漓和沉冤得雪的悲欣交集,而更應該看到,司法過程從偏離的原點出發,最終駛入正常軌道——在10年中,張強雖然擁有申訴等司法救濟途徑,但邁過洗冤路上的每一道溝坎,他都要與龐大的公檢法系統“作戰”——要想推翻兩審判決,在許多人看來,猶如蚍蜉撼樹。
但原審漏洞百出的證據鏈條最終還是被扯斷,廣東省檢察院的筆跡鑒定結論讓張強案峰回路轉,并最終翻轉。鍥而不舍地挖掘真相,讓張強不僅經歷了6年鐵窗生涯的痛苦煎熬和骨肉分離的情感煉獄,更累積了他對枉法裁判者的深深不滿。雖然國家賠償可以為他物質上的損失稍稍埋單,但案件顯然不應就此畫上句號,司法過程的責任追溯為我們拉出了一連串的問號:為什么當年存有疑點的證據能夠成為呈堂證供并支撐起判決結果?為什么張強的種種異議沒有被法庭采納?“韶關美之社公司爆炸案”究竟是何人所為?抑或這個案件本身就不存在,而是有人故意布下的一個陷阱?
我們更要追問,在公檢法部門環環相扣的辦案過程中,存在種種“硬傷”的證據鏈條為何能夠闖過數道“關卡”?是工作人員的集體疏忽,還是來自法庭之外的某種力量讓司法天平最終失衡?毋庸置疑的是,司法理性精神在張強案的原審過程中被徹底失落——對多位經專業訓練、理論素養扎實、對法規條文爛熟于心的公檢法部門工作人員來說,究竟是什么蒙蔽了他們的雙眼,讓一樁錯案堂而皇之存在10年之久。
中國的現代司法體系,脫胎于政法不分的古代刑獄之制,雖然在成熟過程中不斷吸取了西方司法獨立、正義至上的法治原則,并通過編織制度網絡努力褪去原本濃厚的人治色彩,但是迄今為止,在一些地方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公平持正、完全獨立的審判過程更多只具有可然性,而不是一種必然。除司法主體外,權力、資本以及社會輿論,都可以較為輕易地干擾甚至操控法官的案件裁量思路。法庭中,控辯雙方或原被告之間的交鋒,僅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意義。對于強大的司法干涉力量而言,追溯真相的庭審已經顯得無關緊要,導出判決結果的變量,也不僅是客觀事實和法律條文而已。
在有可能對司法獨立精神構成威脅的因素中,權力、資本大多于暗處游走,而社會輿論則于明處鼓噪,兩股力量往往形成對沖。二者的相通之處在于,這些司法體系之外的因素滲透到案件審理中,本著各自不同的利益訴求,由于缺乏法治精神和專業視角,其必將使司法理性產生或多或少的偏離。
當前利益主體多元化趨勢顯著,社會矛盾復雜而多發,在這一背景下,對司法產生掣肘作用的力量主體亦逐漸增多,但這并不是司法理性可以被輕易放棄的理由。對于一個專業主義理想未泯的司法者而言,無論是權力的淫威,還是資本的誘惑,抑或輿論的擠壓,都可以轉化為秉公斷案的動力。愈是嚴酷的審判環境,包含獨立、公正、冷靜等內涵品質的的司法理性精神才顯得彌足珍貴。
從這一角度觀之,如下的這則案例似乎更具價值:據《新京報》報道,2001年,北京女孩劉婷婷突然失蹤。8年后,劉婷婷繼母李某的兒子范某因涉嫌盜竊被刑拘,范某為了立功,舉報母親李某伙同崇某殺害了劉婷婷。隨后李、崇兩人向警方承認了殺人罪行,并講出埋尸地點。但因時隔太久,雖經辦案人員挖地三尺,也沒找到尸骨。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起訴”兩人。
在一些人看來,在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做出“不見尸不起訴”的決定,似乎有些不可理喻。隨之而來的,也許是諸如案件中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等的種種集體想象,于是,一個足以對司法理性精神構成強大沖擊力的輿論場便發育完成。但如果能從所謂的洶涌民意中掙脫出來,冷靜下來想一想,“不見尸不起訴”何嘗不是對法治精神的生動注腳。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無罪推定、罪疑從無的基本原則,僅憑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無法確定犯罪事實的存在。其實,佘祥林、趙作海之類冤案的深刻教訓之一,便是辦案機關僅憑孤證、甚至是刑訊逼供得來的所謂證據,便定罪量刑,以致幾乎草菅人命。許多枉判悲劇的背后,除了少數技術性的司法疏漏外,更多的是畸形政績觀下司法機構所面臨的破案和判決壓力,甚至是司法者與惡意構陷者的串通合謀。
無論是湖北鄧玉嬌案,還是陜西藥家鑫案,其之所以能夠從普通刑事案件發酵為全國性公共事件,往往與社會緊張情緒無法獲得有效疏導有關——特別是當仇官仇富等非理性觀念成為不少民眾分析、觀察社會的基本工具時,這種簡單而民粹化的思維投射在司法過程中,便產生了一股讓人難以視而不見的強大干預力量。在這一過程中,絕大多數討論者與案件當事人沒有任何直接關聯和利害關系,這個主要由旁觀者構成的“虛擬陪審團”,會通過網絡、紙媒等載體向司法機關施加無形的輿論壓力——這往往是一個具有預設觀點的行動團體,他們認為已經出現或很有可能存在權力和資本對司法公正的干擾。于是,在公眾輿論和權力、資本等多重力量的撕扯之中,司法理性精神早已零落不堪。
鄧玉嬌案塵埃落定后,有人曾反思:鄧殺了人卻被開釋,得益于幾乎一邊倒的輿論力量,因為如果依法判決,即使鄧玉嬌屬正當防衛,她也不可能被馬上釋放。但如果據此將“干預司法”的帽子戴在公眾頭上,顯然有失偏頗:對司法者而言,在平息民憤和依法判決之間,孰輕孰重,應當一目了然。
無論是權力、資本綁架司法,還是民意擾動變相施壓,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社會利益多元化的重要表征。在尊重這一合理存在的前提下,司法機關須將保持絕對理性作為立身之本,唯有如此,才能讓法治精神得以彰顯,也才能為當下斷裂、浮躁乃至有些暴戾之氣的社會,播下更多“冷靜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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