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反映
尊敬的中央領導您好!
我叫汪梅英,43歲,家住鄭州市金水區黃河路47號院。我哥汪洋2000年被檢察院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抓捕。隨后新鄉中院,河南高院,違背事實真相,對我哥汪洋案件是先定后審,枉法裁判,官官相護,草菅人命,替他人殺人滅口!判處我哥死刑。我哥于2002年至今長期帶著腳鐐手銬,生不如死,受盡了人身折磨。十年之中,新鄉中院和河南高院,再到最高法院,經過四輪十次審理。現在案子還在最高法院死刑復核中。
第一次:新鄉中院以非法集資詐騙罪,于2003年7月14日作出(2002)新刑二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一審判處汪洋死刑。河南高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終字第(240)號刑事裁定,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還新鄉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次:新鄉中院采取“燙剩飯”的審判方式,不調查、不取證、“原模原樣”照抄第一次一審的判決書,于2004年3月23日(2004)新刑二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新鄉中院一審再次枉法裁判,判處汪洋死刑。河南省高院第一次是根據判處死刑的標準,已經認定本案實事不清,證據不足發還了重審。于2005年1月30日卻又作出(2004)豫刑一終字第0013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報到最高法院進行死刑復核,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號作出(2005)刑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撤銷高院、中院死刑判決,以實事不清,證據不足,不于核準死刑,發還新鄉法院重新審判。
第三次:新鄉中院于2005年11月17日照樣采取“燙剩飯”的審判方式,仍然不作調查、不調取新的證據,照樣“原模原樣”照抄第二次一審的判決書,新鄉中院仍然沒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違背事實真相,再次作出(2005)新刑一初字第42號刑事判決,照抄原來的判決書,判處汪洋死刑。關乎著人命關天問題,河南省高院根據,死刑案件審核的有關規定,絕對防止死刑案件出現任何人為差誤,導致冤殺錯判。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豫刑二終字第71號刑事裁定,第三次二審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還了重審。
第四次:新鄉中院仍然采取“燙剩飯”的審判方式,根本不作調查,不作取證,“原模原樣”仍然照抄以前的判決書,于2007年9月27日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狀態下,再次作出(2007)新刑一初字第42號刑事判決,第四次一審再再再次判處汪洋的死刑,來達到某些人殺人滅口的目的。這次判決還是原來的違背事實的證據,沒有新的變化,河南省高院第一次、第三次是根據判處死刑的標準,已經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都發還了重審,第四次還是在沒有新的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卻違背了第一次、第三次的判決,河南省高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終字第00020號刑事裁定,根本不管死刑案件應達到確定無疑應該判死刑的證明標準,在省高院都多次認定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第四次二審卻再次維持死刑判決。我們不理解也不能接受,省高院再次上報到最高法院,現在最高法院進行第二次死刑復核,至今沒有結果。
汪洋的行為到底構成構不成非法集資詐騙?應該是很清楚的。注:(首先非法集資應有被告本人在自己的所在辦公場所公開吸取存款,并有被告人公司和個人開出的收據,最后非法占有,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損失)。可汪洋公司卻不是這樣的,因汪洋公司是在1995年于中國農業銀行鄭州市分行市區信用聯社營業部聯營成立的金燕分社。一切正常存款和高息存款均有金燕分社吸取存款,并有金燕分社給每個儲戶開據存單,一切手續都是金燕分社出據。案發的三年前,根據國家整頓金融市場,汪洋公司和聯社營業部合辦的銀行金燕分社于1997年撤銷合并,當時也就是案發的三年前,聯社營業部合法接收了金燕分社的全部業務,正常存款和高息存款,一律兌付或轉存。1997年轉貸款全部辦理了資產抵押擔保手續。1999年9月汪洋原公司向營業部進行資產抵付,抵付資產價值1.324億元,是經雙方核實和認可的,包括資產和經營,足額抵付了無力歸還的貸款債務,抵付債務的資產全是汪洋公司所有,以上所屬怎能判定汪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詐騙呢?
根據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所強調:“要堅持嚴格依法糾錯。維護“既判力”必須以對當事人和案外人的權益、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沒有損害為前提;維護司法權威必須以“公正合法”為基礎;維護法院形象,必須以確無錯誤為條件 。”我相信最高法院會公平公正,替汪洋主持公道!我更相信現在法律判死刑的標準,定罪量刑和適用法律,事實和證據確定無疑,卻無錯誤的情況下,最高法院才能核準死刑。汪洋的冤案有很多疑點和漏洞,定性不準,事實不清,證據不實,不充分,與事實真相不符合。敬請最高法院明斷,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有錯不糾,再搞暗箱操作,草率核準死刑,官官相護,包庇下級法院枉法裁定,替他人殺人滅口!母親和我要以死去攔領導人的車替我哥鳴冤叫屈!請求國家領導人出面主持公道。
懇請中央領導、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重視、關注、督辦汪洋的死刑復核!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請求主審汪洋案件的法官,依法查明本案事實真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重視汪洋的死刑復核!人命關天!人死不能復生!不要讓冤案延續!請刀下留人!
溫總理講:“法比天大,公平公正比太陽還要光輝”。盼望能照耀到汪洋一案!真正司法為民! 能早日還汪洋公平公正 !
人民的青天為人民做主伸冤啊!
汪洋的全體親屬叩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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