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治論壇這么多年來關注徐光文姓名侵權案件,今天向您反映徐光文姓名侵權案件通過律師事務所李彭順高級律師研究后,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第十七次從新訴訟被告李士偉、徐光文作為被告、第三人徐玉強代表凱樂實業有限公司出庭作證。天津市濱海法院劉士超審判長審理開庭,已經審理完畢等候一審判決。
通過十七次行政、民事訴訟,作為人民法院執法監督員,發現這么多訴訟中法官判決的問題的執法依據事實和法律依據條款嚴重的不符,有個典故很像這么多次訴訟中發生:天津市法官在審理中都在“掩耳盜鈴”偽造徐光文手印、盜用徐光文身份證號碼,使用天津市漢沽區凱樂電器廠企業不符的公章簽訂的10016-001536號《天津市房產買賣合同》視而不見!
大有此地無銀三百兩,隔壁王二沒偷的“法理”進行枉法聯盟的枉法裁判!
案件線索詳細情況如下:
一、徐光文行政訴訟國土資源局不依法行政案情如下:
鐵一樣的(證據)政府官員李某偽造徐光文姓名簽字,偽造徐光文手印、盜用徐光文身份證號碼,使用天津市漢沽區凱樂電器廠企業不符的公章簽訂的10016-001536號《天津市房產買賣合同》。
天津市十幾位資深高級律師觀點:
。ㄈ绻10016-001536號《房產買賣協議》上不用徐光文姓名簽字不可能完成房屋轉移登記)徐光文就是這份《協議》法律上利害關系公民。因為該房產并沒有依法轉移登記,電器廠不存在了(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登記,因此徐光文以“公民”身份行政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法律規定。
審理本案法官枉法裁判事實經過如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初字第32號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到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條款駁回徐光文行政訴訟、恰恰是用法律賦予公民訴訟權利!駁回徐光文行政訴訟!本裁定就是典型的,隔壁王二沒偷、掩耳盜鈴,非常具有欺騙公民的枉法裁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6)津高行終字第0083號行政裁定駁回徐光文公民的行政訴訟就是枉法裁判,官官相護的保護天津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行政違法。
天津市法官枉法聯盟利用黨和政府給予的裁判權利,把法律賦予"公民"行政訴訟權給剝奪了,這就是發生在當今法治社會的悲哀啊?本人民法院執法監督員從政數十年從來沒見過這樣愚弄法律賦予公民權利事件、這么卑鄙的法官枉法聯盟裁定剝奪公民行政訴訟權利!就是為了官官相護的保護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違法!
本案逐級申訴到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后被民行處《不預立案》證明了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內部規定了不允許《民告官》,助長“人民”法官任意枉法裁判、官官相護的《鐵證》。
多次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反映本案枉法裁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把問題交給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后被其官官相護不受理就是助長法官枉法聯盟枉法裁判:“就是天津市檢察院內部“不受理民告官申訴”的規定!
二、徐光文合同無效的民事訴訟被枉法駁回的歷程如下:
鐵一樣的《證據》李某偽造徐光文姓名簽字,偽造徐光文手印、盜用徐光文身份證號碼,使用天津市漢沽區凱樂電器廠企業不符的公章簽訂的10016-001536號《天津市房產買賣合同》。被天津市黑法官枉法聯盟顛倒用民事訴訟法108條賦予“公民訴訟權利”駁回徐光文民事訴訟如下:
1、一審被(2007)漢民初字第1177號沒有法律依據裁定駁回?枉法保護偽造《合同》。
2、二審被二中院(2008)二中民四終字947號維持裁定駁回枉法保護偽造《合同》。
3、再審被(2008)津高民字第817號駁回了申請再審,枉法保護偽造《合同》。
4、申訴到到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民行處,該處不分青紅皂白的《不予立案》枉法保護了天津法官枉法聯盟對偽造的10016-001536號《合同》枉法裁定。就是典型的國家用納稅人血汗錢養的檢察院《民行處〉不抓老鼠的“肥貓”!
三、徐光文民事訴訟姓名侵權案
李孝明沒有經過徐光文本人同意和委托,在10016-001536號《天津市房產買賣合同》。偽造徐光文簽字、偽造徐光文手印。
證據偽造的10016-001536號《天津市房產買賣合同》。
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終字民事判決中有證據“未經過徐光文委托和同意,使用徐光文姓名簽字”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果未經過本人同意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不構成違法那我不通過張德明法官你;用張德明法官你的姓名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張德明法官住宅轉移登記可以嗎?按照張德明法官的不構成違法性那就可以?張德明法官你和你的全家猴急了吧?如果法律允許還可以?問題是法律規定根本不允許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姓名就是違法的?
申訴到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民行處被告知不給立案,再一次枉法保護枉法聯盟的枉法裁判,致使天津市黑法官枉法聯盟的一次次枉法裁判得逞,都是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民行處不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枉法保護天津黑法官枉法聯盟的枉法裁判!極大的助長了天津黑法官枉法聯盟黑白顛倒的枉法裁判!
四、按照二中院(2008)二中民四終字947號裁定說:“電器廠房產在沒有依法轉移登記的情況下,已經歸屬另一家企業了,徐光文將錯就錯得用企業民事訴訟如下:
1、一審被漢沽區人民法院(2007)漢民初字第781號裁定駁回。再次枉法保護了偽造的《協議》。
2、二審被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二民中四字1692號枉法裁定駁回。
3、再審被(2008)津高民字第817號枉法駁回了公司的申請再審。
4、如今申請到人民檢察院被告知不受理徐光文的案件了!
五、徐光文姓名身份證號碼被李某盜用,并在徐光文不知道和委托的的情況下!李某在10016-001536號《天津市房產買賣合同》。偽造徐光文簽字、偽造徐光文手印被天津市黑法官聯盟枉法裁判駁回12次,最后判決不構成違法性的真實的體現在了我們法治社會的面前,無論如何律師和老百姓們,執法監督員接受不了的。因為我國政府和法律規定都是不允許盜用他人姓名和私刻公章偽造《合同》的!但是天津市枉法聯盟的法官的裁判權說了算,人民檢察官枉法保護的行為再次說明:“法治社會任重道遠”!法治社會也有趙作海沒殺人被公檢法迫害成為殺人犯的悲哀屢次地在中國大地發生就不足為其了!
六、如今中國已經失去法治監督、輿論監督、民主監督。黨和國家賦予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裁判權利,人民法官黑白顛倒的枉法裁判使民有冤不能申,國將無寧日,上訪被驅逐,使老百姓走上絕路!。。。!
七、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漢沽)審判區和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中有證據“未經過徐光文委托和同意,使用徐光文姓名簽字”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八、試想如果未經過本人同意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不構成違法!那我們全國人民不通過李玉安.孫紅印.高國強.張德明法官你們同意;盜高國強.孫紅印.李玉安和張德明法官你們的姓名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法官們住宅轉移登記可以嗎!!
九、 按照張德明法官的不構成違法性那就可以?法官們你和你們的全家猴急了吧?如果法律允許還可以?問題是法律規定根本不允許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姓名就是違法的!!!
十、 所以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隔壁王二沒偷的“法理”!!!!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張德明法官掩耳盜鈴的枉法裁判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隔壁王二沒偷的“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徐光文敘述, 整理 人民法院執法監督員(政協委員)徐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