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貪官朱咸來 淮南中級法院枉法裁決
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毛集鎮中心社區的黨員和群眾聯名上書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不服淮南市法院[2005]淮民一初字第71號判決書判決,怒斥淮南中級法院枉法裁決,庇護貪官——朱咸來。
一、 本案的發生與朱咸來權力的變化。 任何事物的發生、發展和變化,都離不開一定的空間和時間,這是立黨治國的思想認識基礎。我們要對個案進行具體分析。眾所周知的事實表明:80年代,在大辦鄉鎮企業的熱潮中,朱咸來是靠黨的改革開放好政策,靠機遇承包了與本案無關系的輪窯廠,如:壽縣眾興輪窯廠、板橋輪窯廠、窯口輪窯廠,而異軍突起,加之鉆上國家計劃經濟轉型的空子,轉手倒買倒賣計劃物資,一舉成為鄉鎮企業的榜樣和中心大隊的黨政一把手。因此干涉、掌控企業似乎是他理所當然的份內事情。
90年代有了經濟基礎和資本的朱咸來想達到政治目的,向各級領導及有關部門請客送禮,使之成為新聞人物,并冠以農民家企業家稱號。隨后又當了縣人大代表。從此有了話語權和接觸上級領導的機會。也因此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的巨大資金支持,還有村集體資產。這些錢怎么放,怎么用?于是朱咸來在村辦集體企業的基礎上,成立了興達實業公司,自己兼任經理。上級支持的錢,企業的利潤和各種黑金盡收公司帳戶,積累了雄厚的資本。
94年以后,朱咸來由過去的區委委員毛集黨委副書記飆升毛集鎮鎮長、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全國人大代表、后又飆升實驗區工委書記、人大工委主任、政府工委主席,(附件(一)1頁:毛集實驗區組織部關于“朱咸來同志的工作簡介”)于是便有淮南管不了朱咸來之說。他呼風喚雨,牢牢地掌控著興達公司人、財、物的大權,企業長期不核算、不分配、財務不公開,群眾望企興嘆。
97年,中央明文規定,不準官員插手經濟、經辦企業,朱咸來感到難能兩全,直到2000年于是在興達公司和下屬企業安插了親信,虛列事由,偽造程序,企圖以合法的手段,達到非法侵占公司財產的目的,但這是后話,那時誰也沒有識破朱咸來的真面貌。
由于朱咸來集權專制和資源分配不公等,社會矛盾和問題越積越深、眾怒不可一世,上級于2003年免去了朱咸來區工委書記的職務,人民才限于從虎口奪財,朱咸來的權力預期,因此受到了挑戰。
時代造就了朱咸來,朱咸來反映了時代的特征。具體分析。歷史事實證明,鄉(鎮)村企業的財產權利屬全體鄉(鎮)村的人民群眾,決不能因為領導人的變更,而轉移財產或改變權屬。
現實教訓證明:在社會轉型中,由于資產所有人的代表,在行使所有權的四大權能時,缺乏有效的監督,致使國家和集體資產的流失。本案就是一個例子。即使企業改制也要經過析產、清算、分配和還債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制度安排,企能搶奪硬要。
二、 對一審判決的意見 1、本案是侵權和維權之爭。必須確認依法應當登記的財產進行了登記,就應當受法律保護的正義原則。興達公司經工商登記為集體企業,所以公司的財產屬集體。朱咸來等已經和繼續行使公司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能,就構成侵權,適用《民法通則》第117條。朱咸來不但要反還財產,還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本案的關鍵。
2、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公。意識企業資產由群眾集資而來,如A:興達公司占用中心村集體土地509畝多,(附件(二)之一1頁:“毛集實驗區國土資源局”證明、之二8頁:毛集實驗區有關部門人員、朱咸來及中心村群眾代表參加丈量的土地面積圖紙)興達公司占用中心村集體土地從沒給過補償,更不存有土地參股東方面的手續,因為群眾認為村里的集體企業隨用隨占地是應該的;如B:通過銀行貸款注入興達公司;如 C:原中心村老固定資產、資金全部被朱咸來賣掉錢都被進入興達公司帳戶上;如D:原中心村收取的過橋過路費400多萬元被進入興達公司帳戶上;如 E:原中心村的91年—93年間兩年辦的會計憑證丟失起問題與興達公司有關;如F:區鎮占用中心村集體土地撥給的青苗費被朱咸來彎進興達公司帳戶上(附件(三)之一12頁“皖九通財審計字2004第(302)號”審計報告詳見“審計評價”“審計建議”上標注的橫線;之二14頁:由毛集實驗取檢查局、審計局、財政局有關“中心社居委1991—2003年度財務清理情況里面的“基本情況”、“清理中發現的主要問題”里標注的橫線按習慣傳承,自始至終屬于人民群眾;二是朱咸來在大會、小會或者是向上級匯報,或者是接受媒體采訪,均說是鄉(鎮)村企業;三是多年來中心村集體收益和上級支持的資金,也都注入了興達公司這是有據可查的,其實在興達公司里不存在有股份問題所有股份問題所有股份都是制造出來的假股,如:史國懷、劉素行都是朱咸來的親戚,而朱克勤、朱長明、朱德昌、朱克謙為了不違背良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證他們沒有入股。(附件(四)之一:“朱克勤證詞公證書”5頁;之二“朱長明的證詞”3頁;之三“朱德昌證詞”2頁;“朱克謙筆跡”1頁),四是判決稱證人證言抵抗不過朱咸來原始書證,即承包合同、企業章程。承包合同、企業章程設定的財產,必須依法登記才受法律保護。據此,試問:工商登記能不能抵過?!再說,朱咸來當政時,至始以來興達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及有關證件手續都在朱咸來、沈多認手里,什么樣的假合同、假章程造不了?!顯然,判決興達公司財產為朱咸來和村集體共有,既不符合事實,也于法有悖。
3、虛假證據,應當統統推倒。朱咸來為什么能提供虛假證據呢?一是因為權力影響,朱咸來有造假的習慣、機會和能力。“頭發黑是染的,年齡小是改的,學歷是買的,當官是跑的”,是他經歷的總結。二是朱咸來和其他三個當事人為親一窩,具有相互串通、惡意訴訟企圖;三是朱咸來原設的假股東朱克勤、朱德昌、朱長明、朱克勤等因良心發現不愿同流合污,朱咸來說他們自愿退股了。可惜,朱咸來不懂公司法,視入股與退股如同下飯館;四是朱于2003年被免職后,在中心社召開的全體黨員大會上宣布:“興達公司改制為私營企業了。”這是本案發生的伏筆,也說明朱咸來霸占公司,早已有了準備。
朱咸來等侵權嚴重,資金巨大,涉及三千多群眾的切身利益,慎重審理,公證判案關系到社會的穩定,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關系到和諧社會建設。
上述事實、觀點、認識和主張,請再審予以支持。如法院不能以法、尊重事實判決,中心社區廣大黨員、人民群眾將冒死進京請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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