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勾結,百姓無處伸冤。
現在民間在私底下流傳一種聲音“有事情直接找黨中央,有困難直接找國務院”。現在看來,這話確實是有一定道理的。 看看,中國的三級法院(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初級法院】、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是怎樣的為老百姓“辦案執法”的?是怎樣的“執法為民”?這么一小個民事案件,讓受害人從個舊市人民法院打到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后,又讓受害人把官司打到檢察院,現在竟然出現受害人沒有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云南省高院卻自行立案(實屬違法立案、違法辦案),導演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都十分罕見和匪夷所思的司法游戲——當事人沒有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卻自行立案再審,而且還裁定在前,立案審理在后! 云南省高院在那份“權威”的《民事裁定書》中稱“王××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馬俊杰 審 判 員 葉 紅 代理審判員 孫勇斌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章)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段 奕 如 好一個“依法組成合議庭”!請問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貴院是依據我國的哪條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受害人)沒有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況下,法院竟然可以“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查?連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都沒有,又怎么談得上“對案件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了呢?《民事裁定書》在2009年9月25日就已經下了,為什么又在2009年11月16日下達《受理通知書》?我國有哪條法律規定了可以先裁定、后受理立案審理?受害人是在2009年5月寫信向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的,反映情況的信訪件轉到高院后一直沒有任何“動靜”和“反應”,為什么在檢察機關決定對此案立案審查后,高院監察室的法官才打電話給受害人說受害人寫給人大的信已經轉到高院,現在“排隊排著”了受害人,并要受害人寫一個《再審申請書》給高院?且聲稱“只要我們法院駁回了你的再審申請,有結果了,檢察院就不抗訴了”。2009年9月23日才打的電話,為什么在9月25日就下了裁定?中間只隔了一天(24日),高院在一天的時間內就把受理、立案、審查、裁定等法律程序全部走完,開創了中國乃至世界司法審判史上的新紀錄!都可以申報吉尼斯世界記錄了!高院的辦案效率實在是“太高”了!辦案速度實在是“太快”了!真的可以稱得上是“雷厲風行”啊!這么高的辦案“水平”,真無愧于高院的“高”字啊! 受害人本來還指望高院能為民伸張正義、主持公道,糾正冤假錯案,萬沒想到高院制造冤假錯案的“水平”比基層法院還要高,枉法裁判的“能力”更強!這個馬俊杰審判長可以稱得上是中國乃至世界司法史上“最牛”的法官!也可以稱得上是“天下第一黑的法官”了!!!那位在2009年9月23日打電話給受害人王女士要王女士寫《再審申請書》的云南省高院監察室的余法官,也很有可能是這起枉法裁判案件的“同盟者”!天啊!連搞紀檢監察工作的法官也是這種“德性”......簡直不敢想像、不敢相信?! 高院這種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瞞天過海、違法立案、違法辦案、踐踏法律、褻瀆法律、玩弄法律、膽大妄為、肆無忌憚的枉法裁判是有其原因的,因果因果,有因才會有果,高院不可能無緣無故的在受害人沒有向高院申請再審的情況下自行立案審查,致于這其中的原因,早已經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 法官啊!你們如此的踐踏法律、如此的藐視法律、如此的枉法裁判,對得起你們頭頂的國徽、肩扛的天平嗎?難道你們認為受害人是一個無錢無勢、無背景后臺的弱勢群體,你們就可以如此的恃強凌弱、欺負弱小,假如受害人是一個有錢有勢、有背景后臺的有錢人,你們還會那樣判嗎?你們太欺人太甚了,你們忘了,人之所以為人,有別于其它動物,就是因為人除了溫飽以外還有更高層次的精神追求,士可殺不可辱,是可忍孰不可忍?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你們不要以為你們的權力大過了天,蒼天在上,老天爺是有眼的,誰做了缺德事,誰就會遭到天譴!
如果法官能稍微有一點良心的話;能具備一絲一毫的良知;能客觀、公平、公正的審理和判決,受害人怎么會去走“審判監督程序”?法官為什么要這樣喪盡天良的折騰老百姓?故意增加老百姓的“訟累”?為什么要昧著良心下這種不公正的判決?難道要讓受害人把這樣一個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嗎???
|